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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保障思想及其对我国社会保障的启示

  • 投稿呵呵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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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迎涛 马晓宁

摘要:文章以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理论为主线,从建立社会保障的必要性、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和对象,以及社会保障的基金来源等方面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的改革,分析这些理论对我们今天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贡献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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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马克思;社会保障;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整个社会结构性变化,社会保障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同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并且要“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系统梳理和深入挖掘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保障思想,使其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体系的规范,甚至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指导。

一、马克思社会保障思想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是必要的马克思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论述了建立社会保障的必要性。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是抵御社会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社会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特别提出,建立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马克思认为,“劳动者所创造的必要劳动价值,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维持劳动者本人正常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第二,维持劳动者家属正常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第三,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费用。”劳动者如果在进行价值创造的过程中,未能满足自身所需要的保障,那么社会再生产就很难进行下去,随之而来的则是资本主义的生存链条环节性中断。

2.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政府遵循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国家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在资产阶级国家机器被打碎之后,整个社会经济管理的任务就落到无产阶级国家身上,必须在未来社会“建立国家工厂。国家保证所有的工人都有生活资料,并且负责照管丧失劳动力的人”。同时,由于“这个不变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总是处于各种会使它遭受到损失的意外和危险中。因此,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也要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基金。”所以,国家当局都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贯彻实施的最终主体,通过行政权威,法律措施等维护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效率。

3.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和弱势群体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资本主义社会需要救济的对象从三个方面进行划分:“相对过剩人口的最底层陷于需要救济的赤贫的境地……这个社会阶层由三类人组成。第一类是有劳动能力的人……他们的人数每当危机发生时就增大,每当营业复苏时就减少。第二类是孤儿和需要救济的贫民的子女。他们是产业后备军的候补者,在高度繁荣时期……他们迅速地大量地被卷入现役劳动军的队伍。第三类是衰败的、流落街头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因工而失去灵活性以致被淘汰的人,还有超过工人正常年龄的人,最后还有随着带有危险性的机器、采矿业、化学工厂等等的发展而人数日益增多的工业牺牲者,如残疾者、病人、寡妇等等。”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和广大劳动者处于社会“最底层”,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并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资本家对工人的盘剥越来越重,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工人和广大劳动者是资本主义社会最需要救济和保障的对象。

4.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社会总产品的部分扣除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只能是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他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词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另一方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做出了其他阐述:“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金”。“这部分基金即使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存在的情况下,也是必须继续存在的一部分,这部分基金是收入中既不做为消费也不一定用作积累的唯一部分。”在这里,马克思主要说明了工人阶级得到的保障来源于其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并非资本家的体恤和眷顾。另外,社会保障基金不单单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存在,而且这部分基金是具有指向性的专门资金,不可随意使用。

二、对我国社会保障的启示

1.法律先行

在对马克思社会保障思想的解读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保障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国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更关系到国家能否有序运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职责清晰,权利义务明确,运作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依仗于法律的庇护。上升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层面是社会保障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前提条件。现阶段我国并没有一部能够囊括保险、救助、福利等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典,起到约束规范作用居多的则是“条例”,“决定”和“办法”,他们都与法律擦边而过。即使在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也存在着授权条款太多、保障力度和范围有失偏颇等重重问题。与此同时,各地方省级单位也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养老、医疗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建设,致使单项规章政策之间矛盾冲突的产生,导致各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差异化。因此,建立一部全面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大法,将社会保障相关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能够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上一个新台阶。

2.履行政府责任,财政兜底

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承担着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多方面的责任。当然,单靠政府一己之力远远不够。对于我国逐渐将步入老龄化社会,有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靠领取养老金来过活,而又面临资金缺口巨大的现实性问题,“资金”毫无疑问地成为了核心所在。目前,我国以养老金为代表的社保费有的集中在省一级、大多数集中在地市一级,管理分散。因地区性差异带来的困扰也不可避免,在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基金运营能力方面都有相当的差距,形成了有的地方资金富裕,有的地方收不抵支的窘况。面对这种境况,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兜底作用,进行适时适当的财政补贴。

3.全面覆盖,维护公平

社会保障是利用再分配手段缩小贫富差距的国家政策。因此,社会保障的对象也不应拘泥于某一类人群,而应普惠整个国家的公民。全覆盖我们可以理解成两层含义:保障项目和保障人群的全覆盖。对于抵御发生在公民身上的疾病,年老失能,失业,工伤,贫困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都有其一套健全的医疗,养老,救助,福利等保险项目,能够切实全方位保障百姓在一生中因自然规律和遭遇的不幸带来的风险,维持其基本生活。因此,国家应对无项目覆盖或虽已有项目但交叉管理界限不清的情况给予高度重视。第二,在保障人群上,每个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从原本的无保障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再到今天的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转变,体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转变,也从侧面反映出国家对全面覆盖,维护公平的决心。但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仍存在着多轨制运行的现象。国家应在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前提下调整各方政策,倾斜亦或削弱某一方保障水平,尽量做到公平合理,避免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激化,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支撑。

4.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保险基金等形式的社会保障基金应有专门的用途,并且按照自己的方式运行,并不专门用于物质资料再生产与发展。它的用途区别于消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体系,我们可以从2006年在上海发生的违规挪用、侵占社会保障基金达百亿人民币的社保基金案中窥见一斑。基于此,加强监管,保值增值老百姓的“养命钱”成了重要任务。政府机构要定期向公众公示基金收支细则,预算规划等,使社会能够积极参与到监督管理中来,提高透明度。另外,对输出、输入口径要严格把关,杜绝漏缴漏发的现象,对基金的收缴、发放、使用数目,更要记录在册,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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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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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 卷)[M].人民出版社,1958:4.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0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7]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900.

[8]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958.

(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