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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尔斯正义观点的思考——读《正义论》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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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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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香

(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 100039)

摘要:《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著作”,其研究的内容涵盖了涉及社会正义的广泛的领域,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更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罗尔斯从道德的视角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是说在研究社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来探讨怎么样合理地划分社会利益和社会担当的问题。罗尔斯的这一思想引发了西方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界对于“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因此,西方政治哲学界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启了“罗尔斯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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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罗尔斯;正义观;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B51/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50-03

正义,不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且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主题。从阶级社会以来,人类从未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和谐社会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更是关系我们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性问题。在正义问题上,西方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早,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其名著《正义论》在1971年问世之后,轰动西方学术界,有诸多书刊和学者将他同密尔、洛克相提并论,并把他的《正义论》与另外两人的《论自由》《政府论》一同称为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

一、自由和平等结合的普遍的平等

有关“正义”的话题是人类哲学和现实社会讨论的永久主题,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洛克、卢梭再到罗尔斯,关于正义的探讨不曾停止。它广泛地渗透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中。正义在伦理方面来说是构建道德体系的一个理论基础,在政治哲学层面来说就是构建合法合理的社会制度的一个理论基础。

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界定,是通过契约主义并同时对功利主义进行批评而形成的。罗尔斯正义的核心是平等,他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而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就是体现了“平等”的观点。这两个原则一是对自由权利的平等分配,二是对机会和利益的平等分配。罗尔斯对正义的论证是一种从起点的平等到结果的平等,试图通过正义原则把自由和平等结合起来,从而达到一种普遍的平等。

二、以社会秩序为中心的正义

“古代人的中心问题是善的问题,现代人的中心是观念的问题”。因此,同样是讲正义,罗尔斯的正义思想能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找到源流,但是却又不同。古希腊哲学思想家们关于正义的探讨更多的是强调一种社会秩序,是城邦层面的“善”。但是罗尔斯强调的正义是人的自由和平等,认为“人的自由是正义的核心”。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的城邦是不同的人能够在城邦中找到最适合他的一种安排,使所有的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整个城邦社会都是协调一致有秩序的。社会中统治者、武士和生产者三个阶层各司其职,各守其位,社会秩序和谐有序,协调一致,城邦就实现了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是理性的,也正因为如此,人才有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愿望,那么也就自然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这种社会关系中。正义就是一种符合公共利益的“善”。法律是代表城邦的共同利益的,因此,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公共利益,就是服从正义。柏拉图的人治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其实是殊途同归,都是强调通过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行为来实现正义,即以社会秩序为中心的正义。

三、以自由权利为中心的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是以人的自由权利为中心的正义,是对近代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继承了古希腊的优秀思想,宣扬人性,批判神学,其中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性精神最为著名。近代资产阶级以天赋人权为理论依据,阐明了一系列的自然状态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进而推演出正义理论。在这些著名的思想家中,最早提出自然状态理论的是霍布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们为了实现自我保存,相互订立契约,把所有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建立一个强大的社会公共权利来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人们服从国家权力就是服从正义。洛克关于国家起源也是以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但是,洛克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状态是自由平等和平的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才导致了战争,“人们将保卫和平的权力交给公共权力”。在洛克那里,人们交出的并不是所有的权力,而只是保卫自己生命财产不被侵犯的那部分权利,国家也只是契约主体中的一部分。如果国家不能够保护人民的权力,那么人民有权通过革命推翻统治者,建立新的政府。因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洛克认为是否能够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才能决定政府是否是正义的政府。霍布斯和洛克代表着近代政治哲学的主流和方向,也就是自由主义。

“我一直试图要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其次,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的攻击。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也就是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对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近代霍布斯、洛克思想的修正和发展,他从人处于“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中出发,推演出正义的两个根本原则。“原初状态”只是帮助罗尔斯理解正义原则而抽象创造的一个假设的正义环境,是一种可以逻辑上能够成立的假设,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是并不存在的,因为现实的社会中缺乏能够使“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真正能够存在的基础。但是,这种假设方式能够让人们更清晰明了地把正义的两个原则看作是有理性的人们做出的选择来理解。

正义的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在这一点上,罗尔斯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突破。正义二原则体现了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论述的就是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和个人关系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是对古希腊和近代资产阶级关于正义思想的一个超越和升华。

古希腊思想家们强调的是整体主义价值观,是个人对城邦的服从,以城邦利益代替公民个人利益。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个人和国家的对立,国家要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强调个人自由,反对国家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干涉。再看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家们,则是强调个人利益的真实与社会利益虚构的对立,强调追求功利是人的本性,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有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利益才能使社会繁荣,因此强调“最小限度国家”,反对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再看罗尔斯,他不但看到了个人与社会的对立的一面,也看到了个人和社会统一的一面。如果人们一旦充分享有了自由权利,就会由于人自身的缺陷而导致人们为了争夺利益产生冲突,使人与人之间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反过来又影响和限制了人的自由权利不能充分得以享有。面对这样的矛盾,罗尔斯提出了同时实施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国家要对个人利益进行调节来缓和和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罗尔斯的这种思想可以被概括为是“没有自由的平等是专断的,没有平等的自由是形式的”。罗尔斯的正义观一方面强调对原则的坚持是实现平等的前提,另一方面也强调了社会的发展是公平与正义的兼顾。在这一点上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以社会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为正义选择的参照点,批判了功利主义的个人追求功利的思想,解决了一直以来如何实现平等的问题,实现了自由主义由自由向平等的转变。

四、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借鉴意义

罗尔斯这种自由与平等的思想和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正义原则,对于我们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和启蒙价值。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深推进,经济生活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怎么样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民主的公民个人权利,怎么样能使社会长治久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国家,成为一大主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到底是什么样的呢?当然,肯定不是启蒙思想家的那种霍布斯式的专制政府,也不是边沁那种极端放任的自由政府,而是罗尔斯正义论中的那种有条件下政府对社会的干预,是一种政府和个人两者比较合理和谐的模式,既能使个人权利得到充分发展,又能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既能使社会主义的民主充分发展,又能使社会主义的法治更加完善。罗尔斯强调公平是正义的第一要义、首要原则,是能够使每个人能平等地享有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政府应该保证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权利,享受社会中的福利保障和各种机会。政府的作用在于缩小社会经济差距,但是不能违背机会均等原则。在强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提供各种条件,使得大家机会均等,形成的是开放公平的竞争,能够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一种竞争机制,推进社会的深层次发展。

社会的全面发展就需要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水平。政府不仅需要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更需要对低收入的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保障,在这一点上就体现出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了。差别原则虽然是跟在自由原则之后的,但是在作用意义上来说,自由原则离开差别原则就将失效。因此,保障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保证每一个公民在人民民主专政下充分享有自由平等权利方面,政府的作用是义不容辞、势在必行的。

让每一个人都能自由地享有平等权利的自由原则和照顾最少受惠者以保持公平公正的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将个人和社会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自由、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值得我们研究。尽管罗尔斯的理论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我们必须辩证地分析,抛弃其理论不足的成分,汲取他的理论的精华部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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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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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王军杰.罗尔斯正义观研究[D].西南大学,2013.

〔5〕贺来.个人责任、社会正义与价值虚无主义的克服[J].哲学动态,2009(8).

〔6〕曾湘泉.价值理念、收入分配差距与社会保障制度构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3).

(责任编辑 张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