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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视角的外卖平台食品安全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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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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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以国家2017年2月出台的《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背景,详细分析了此办法执行后外卖平台和监管部门的博弈过程,指出了实现社会所期望的均衡(即平台和监管部门共同监管食品生产商家,从而确保平台外卖的食品安全问题)所需满足的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升外卖食品安全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外卖平台监管博弈食品安全


  一、引言


  近几年,互联网+餐饮模式创新的出现以及外卖平台的涌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然而由此引发的“黑作坊”入驻平台的现象为食品安全问题埋下隐患。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健全、平台间恶性竞争抢占市场份额,以及平台“烧钱”所带来的利润微薄等原因,给了“黑作坊”凭借低成本入驻平台赚取黑心钱的机会。为此,最近国家又出台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了订餐平台的多项义务,包括对商家准入资格的审查、日常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不良商家的检举揭发以及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办法》还指出,如果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义务造成的违法行为,将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直接进行处罚。这将规范外卖平台,一定程度上减少藏匿于互联网上的隐形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二、关于外卖平台与监管者的博弈分析


  国家颁布关于规范外卖平台的补充条款后(即要求平台检查商家的执照并定期考察其卫生及食品安全状况),平台可以选择执行定期检查平台商家并责令不合格者整改或下线,也可以敷衍地执行,这里简单记为不执行。监管部门派下来的检查小组可以选择定期监管平台,也可以选择偷懒不监管平台。作如下假设:


  1.若平台不对线上商家定期检查,就会有不守规矩的黑作坊出现,此时若监管部门监管时,一定会查出黑作坊,并对平台也进行处罚。


  2.假设平台执行定期检查商家并责令整改或强制下线不良商家时,其一段时期内营业收入为a1,如果不执行检查,并仍然与不良商家合作,一段时期内营业收入为a2。一般地,a2>a1。


  3.假设平台定期检查商家的成本为c1,监管小组定期监管平台的成本为c2,如若平台不检查商家,但监管小组查出问题,对平台罚款记为f,监管部门得到作为奖励的金额kf(04.如若平台检查商家并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问题商家且监管部门监管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得到的声誉效用以及道德节操感总计为u4,平台收获的声誉方面的效用收益为u2。


  5.假设平台不检查商家,监管部门也不监管的情况下,政府查出监管部门问题并施以罚款的风险金额以及监管部门声誉方面的损失合计为u3,平台收到的罚款以及信誉方面的风险损失合计为u5。其余情况双方信誉损失为0。


  6.假设此时平台和监管部门不存在贿赂和受贿情况。


  对于网络外卖订餐平台:a1代表平台执行检查并强制下线不良商家时,一段时期内的营业收入;a2代表平台不执行检查即与黑作坊合作时,一段时期内的营业收入;c1代表平台在一段时期内执行检查工作的成本;F代表监管部门检查出问题商家后对平台的罚款;u1代表平台不执行检察工作,被监管部门查出并曝光所带来的信誉方面的损失;u2代表平台认真执行检查工作所带来的声誉方面的收益;u5代表平台和监管部门都玩忽职守,被政府部门查出后,平台受到的风险损失合计。


  对于监管部门:c2代表监管部门一定时期内监管平台的费用;u3代表平台与监管部门都玩忽职守,被政府部门查出后,监管部门受到的风险损失合计;u4代表平台检查商家并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问题商家且监管部门监管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得到的声誉效用以及道德节操感总计;kf代表监管部门查出问题商家并收取罚款后,所得的奖励金额。


  从第一回合的博弈矩阵可以看出:


  1.若想达到社会的所希望看到的(执行,监管)均衡,需要加大声誉对于平台方及监管部门的影响,也即增大u1,u2,u4的值,可以通过增大媒体曝光度来实现;同时加大对于不执行质量把关的平台的惩罚力度,也即增大f的值。


  2.对于平台来说,若a2-f-u1>a1+u2-c1,同时a2-u5>a1-c1,则平台有占优策略:不执行检查工作。


  3.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若u4-c2和kf-c2均为正数,则监管部门有占优策略:监管。


  4.若2、3两条同时成立,则双方存在均衡的占优策略为(不执行,监管)此时放开收贿受贿假设,即假设可能存在收受贿赂的情况,则将产生如下子博弈:


  假设1当平台没有尽到检查商家的职责,却被监管部门查出时,平台可以选择向监管部门行贿来试图减小损失也可以选择不行贿甘心受罚。监管部门可以选择滥用职权也可选择不滥用职权。


  假设2平台行贿支出为c1(0<<1),监管部门滥用职权时把贿赂金全部收入自己腰包;若平台给与贿赂金但监管部门不滥用职权,则平台接受罚款f,监管部门把罚款和贿赂金交给国库,得到一笔奖励金k(c1+f),其中0假设3倘若平台不行贿,在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的情况下,将收取罚金βf(β>1),并全数收入自己腰包;若此时监管部门不滥用职权,则收取罚金f,并上交国库,得到奖励kf其中0假设4监管部门滥用职权造成的声誉损失以及被政府查出的风险罚款罚款金之和记为u3。


  对于网络外卖订餐平台:c1代表外卖平台的行贿支出;βf代表平台不行贿且监管部门滥用职权时对平台的罚款(β>1);f代表平台行贿但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时对于平台的罚款。


  对于监管部门:k(c1+f)代表平台贿赂但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对其实行f金额的罚款后,政府给监管部门的奖励金(0第二回合。


  从第二回合的博弈看出,如果我们希望双方达于(不行贿,不滥用职权)的均衡,关键还是要加强监管部门的道德责任感,让他们更加重视自身部门的声誉的影响(增大u3),并加大政府有关部门对它们滥用职权的处罚力度和频次,同时也要增大对于违规平台的处罚力度(增大f)。


  三、几点关于加强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的建议


  1.细化行政条款,明确网上外卖平台方的义务。2015年10月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商家进行审查登记,也要求监管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商家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各方的具体义务和职责。最新出台的《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化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并在《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和细化,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几方面义务。各个省市也应该在此基础上出台更细致更有针对性的行政条款,规范平台以及监管部门的行为。


  2.加大对于违规不履行义务的平台方以及监管方的惩罚力度。2015年10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及2017年2月出台的《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其监管不力等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到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惩罚。然而,上述罚款力度对于第三方平台来说实在构不成威慑力。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增加检查频度,并利用媒体及时向公众通报违规的平台方以及不良在线商家,利用舆论让平台方更加重视自己品牌的声誉,从而更加规范地履行义务。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对玩忽职守或者收受贿赂的监管者加以重罚,把罔顾消费者利益的黑心监管者清理出监管队伍。


  3.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第一,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问题商家或者违规的第三方外卖平台,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订外卖时记得索要消费票据作为凭证,不要被平台以及商家的“好评返现”等小利所迷惑,要警惕低价劣质的食品以次充好,危害身体健康;第二,政府也要拓宽消费者投诉渠道,让消费者做到“有法可依,有处维权”,增强消费者维权和监管意识。有关部门要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局等部门要为消费者提供取证,检测等帮助。还应对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消费者进行物质以及精神奖励,以鼓舞更多的消费者自觉维权。


  作者简介:邢琳(1992.04—)女,汉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