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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运动员基本权利保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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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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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继萍

(兰州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摘 要:对于退役运动员来说,他们曾经为国家的荣誉贡献出了自己的青春与力量,当他们退出舞台后,我们国家就应该关注他们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正常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的生活.但是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基本权利保障工作不到位,这都影响了退役运动员的正常生活.因此本文就从退役运动员基本权利内容入手,探讨了影响基本权利保障的主要原因,并提针对性的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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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退役运动员;基本权利;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181-0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3YJA890036)

1 前言

为了促使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发展,每年我国都要为体育事业输送一批又一批的优秀运动员,希望让这些运动员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奥运会上为国家争光添彩.目前“体校+专业队”模式是我国体育发展的主要模式,也就说,对于我国的运动员来说,其从小就要进入到和其他学生不一样的学校中去学习,在学校中,他们的主要任务不是文化课,而是体育的专业化训练活动,但是这些训练却占去了学生的大部分学习时间,很少有时间进行文化知识的学习,因而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运动员除了精通自己的专业项目外,当其退役后,就会感觉到自己的文化知识基础非常弱,也没有其他方面技能,他们就会感觉到很难找到自己的社会价值,甚至是无法了解和融入社会.每年的奥运热都会吸引着大批的运动青少年加入体育训练行列,这促使我国的竞技体育发展不断提升,但是我们都知道,如果把竞技体育比作一个金字塔,最终的获胜者犹如凤毛麟角,大部分运动员都在在背后默默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与汗水,但是最终却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荣誉与享受,可是这些运动员为了以后的生存,又不得不退出他们曾经热爱的体育事业,重新去面对他们以后的人生出路以及一些社会保障等问题.还有部分取得荣誉的运动员在退役后,其生活保障也是令我们堪忧.当下,我们必须要重视的一个严肃问题就是退役运动员的基本权利如何保障.因此在本文中,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从退役运动员的基本权利入手,并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分析了造成退役运动员基本权利无法保障的原因,并探讨了加强退役运动员基本权利保障的措施.

2 退役运动员的主要基本权利

本文在讨论退役运动员的主要基本权利时,主要是从人权角度来看,因为人权是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一个普遍意义上的权利,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平等享有的权利,再加上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这种大背景下,每一个人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都应该受到国家的基本人权保障.基本人权的内容有很多,例如生存权、生命权、人格权、劳动就业权、社会保障权以及受教育权等.但是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基本权利,所以笔者就选取了没有得到社会保障的一些权力.

3 退役运动员的基本权利得不到社会保障的具体表现

3.1 生命健康权

在人权中,生命健康权是其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生命健康权是用来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得以实现,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尊严得以拥有.例如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品的权利等都是生命健康权所包含的内容,因此生命健康权的主要保护和帮助对象是经济上的弱者以及生活贫困者.对于退役运动员来说,在其训练期间,为了提高训练效果,便会有一部分教练员缺乏科学的锻炼方法,不顾训练规律,让运动员长期处于超强负荷的身体状态下,结果造成很多运动员具有多种病痛,甚至有些运动员在退役后,由于文化知识不够,再加上有些运动员自身家庭条件不是很好,在生活上没有其他方面的经济来源,所以想要维持正常的生活,就会显得很困难,因此,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退役运动员的生命健康权.

3.2 受教育权

目前,在《世界人权宣言》、《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等一些重要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中,都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了严格规定,认为受教权是每一个合法公民应该接受和履行的权力与义务.同时在《奥林匹克宪章》中也有对运动员的受教育权进行了专门性的规定,要求要努力做到体育运动与文化教育有机融合.因为当运动员的受教育权被充分实现后,运动员的文化素养就会得到普遍提高,也有利于解决运动员退役安置难的问题.由于我国的运动员从小就要进入体校进行训练,他们正处于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黄金时间,过多的训练时间和训练内容使得他们很少有时间进行系统性的文化知识和其他技能学习,结果很多运动员在退役后文化水平偏低,很难在社会上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其实运动员也是我国的合法公民,受教育权也是其必需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保障退役运动员,尤其是那些没有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我们要尽可能让其在退役之后,可以有机会和权力接受再教育,我们要努力普及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教育.

3.3 基本生活水准权

基本生活水准权是实现生命健康权的基础,其在国际人权领域又被称之为“适当生活水准权”.简单说来就是我们要保障退役运动员过“像人的一样的生活”.但是据有关调查表明,很多退役运动员的生活状况令人堪忧.由于过早的接受专业训练,使得他们错过了最佳的学习时间,很多运动员都只是拿到了初中、高中或大专学历,拥有大学本科和研究生等学历的人数较少.较低的学历层次结构使得运动员退役后无法在社会上立足,不能够利用学历优势获得理想的工作机会.退役之后,由于经济条件不允许,很少有运动员能够获得继续到大学完成学业机会,这使得他们在人才竞争中处于劣势,无法在社会上立足.他们中的多数人没有固定工作,收入渠道单一,只能依靠训练单位发给的基本工资维持生活.窘迫的生活、尴尬的境遇往往让很多退役运动员失去生活的信心.我国相关机构必须要重视退役运动员的基本生活,要关注这个弱势群体,要承担起对这个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积极探索新的路径,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

3.4 劳动就业权

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在享有劳动就业权的时候,就要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以及民族等条件,享有同等条件的劳动就业权,退役运动员也和其他劳动人民一样,拥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但是目前我们仍旧可以看到很多运动员在退役后,其劳动就业权得不到应有的基本保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和运动员自身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较低有关外,还和我国当前缺乏完善的就业保障机制有关.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产业化成为一大趋势,过去那种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劳动就业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在这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买断”后自主择业,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方法.这种处理方式对于沿海比较发达的地区还适用,但是对于西部等不发达地区则很难到位,因为对大多数退役的运动员来说,其面临自主择业的选择时,和其他人相比,在很多方面都处于相对较弱的阶段,自身的竞争力不够,因而也就根本无法实现平等就业.

4 退役运动员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分析

造成退役运动员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其的法律保护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立法体系不全面

从法律体系看,关于对运动员基本权利保障的法律,我国只有一部将近颁布十年的《体育法》,对对运动员的升学和就业等内容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除此之外,却没有找到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涉及到对退役运动员的基本权利进行规定,也就说在我国基本上没有明确的法律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保障、继续教育等一些特殊性权利进行明文规定.例如相比较于国外先进、成熟的体育保险,我国仅仅有运动员伤残保险,并没有提及到退役运动员的就业保险以及退役养老保险等,因此,立法体系不全面的现状导致退役运动员的基本人权保障处于空白阶段.

4.2 立法倾向性太强

目前我国有关体育方面的立法基本上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它侧重于保护运动成绩特别优异和部分运动项目的运动员的基本权利,但是对于那些曾经也为国家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在退下来后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例如摔跤、举重、划船等项目,这些项目在运动会上都是不太普及的运动项目,社会在对从事这些项目的运动员进行退役后安排都不是很到位,这种立法出发点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3 立法定为不够准确

立法定为不够准确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表现在现有的部门规章、意见以及办法等内容上.这些内容都对退役运动员的权利进行了相关的保障与维护,但是其指的都是运动员某一方面的权利,并没有涉及到对运动员的总体保障与维护;第二是表现在相关部门的具体实践操作中.目前有关保障与维护退役运动员的权利的文件虽然已经出台了很对,但是这些文件却将运动员定位为国家体育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行政依附色彩.虽然我国的体育事业实行的是举国体制,上述文件也符合这一点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任何和行业都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进行竞争与发展,因此我国的体育事业也在不断表现出市场化特点,而上述的文件却和体育市场化相背离,对于运动员参与体育市场关系的法律主体地位也就不能够进行明确定位,结果导致当运动员的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找到有利的法律文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一点在我国的部门退役运动员身上变现的更加明显.

4.4 程序性规定不足,基本权利救济途径缺乏

虽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运动员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时,是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的,例如可以通过调解、和解、仲裁、诉讼途径寻求帮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找不到具体的义务主体,而且退役运动员基本权利的保障要依赖于简便、高效的申诉、救助的渠道,但是这途径在目前社会中实现起来还是有很大困难的,结果造成很多运动员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5 加强退役运动员基本权利保障的措施分析

5.1 建立和健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面对当前的情况,我们要全面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因此国家应制定《职业运动员法》,明确规定退役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对运动员应该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对于侵犯退役运动员权利的行为要给予明确的界定,确保退役运动员有法律保障,确保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有法可依.

5.2 切实依法落实“读——训一体化”的培养模式

对于运动员来说,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训练是必须的,但是加强自身的文化知识学习也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当运动员的文化水平提高,其综合素质就会有所提升,在体育竞技比赛中就会表现的更加专业化,也会不断缩小与现实社会的差距.因此我们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读——训一体化”的一体化的培养模式,即在对运动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其对文化课的知识学习,要保障他们按时完成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并在以后的升学考试中,学习要对他们尽可能放低考试要求,从而让他们能够有机会进入到更好的高等学校中去学习.对于已经退役的运动来说,由于其已经错过了最佳的学习时间,因此国家要定期举行退役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活动,要不断提高他们的谋生技能,还可以按照部门运动员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可以再次进入到学校继续学习的机会,从而保障退役运动员在走下其多年的奋斗舞台上后,仍能够拥有一技之长,能够解决自己的基本生活问题.对于退役运动员的再继续教育来说,也只有为他们提供特殊的学习机会,才能够让他们更好的适应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发展环境.

5.3 建立退役运动员安置机构

目前在我国,为了能够有效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问题,我国提出了建立退役安置机构的政策,但是这个政策的实施还是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被真正落实到实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体育训练单位没有认真思考退役运动员的以后生活问题,他们认为对运动员进行训练,让其参加比赛是职业化的,运动员的退役问题应该由国家或社会来负责.这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必须要建立由训练机构参与的运动员安之机构,为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提供保障.二是建立运动员退役安置机构需要较大的人力和财力.但是这两个理由实际上并不能够成立,只有当运动员的后顾之忧被解决了,他们才会更专心的投入到训练中去.因此,必须要建立专业的运动员安置机构,对于资金来源,可以由国家从体育收益中抽取,然后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体育管理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共同来完成.实现多方联动和配合,真正重视退役运动员保障工作,将运动员退役安置机构的建设落实到实处.

5.4 积极发展退役运动员的养老保险和就业保险事业

首先提高保险意识;其次要加强建设有关体育保险法制.尤其是要对非国家队运动员的伤残保险以及就业保险进行规定.再次,可以建立多元化的体育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在我国如果完全依靠国家完成体育保险,未免会产生疏漏,因此我们可以建立多元化的体育保险基金筹集渠道,例如设立体育保险基金,如可以从电视转播费中和型企业集团对各种比赛的赞助费拨出一部分作为运作基金等,有效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6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体育事业进入到了发展的高峰时期,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要想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举国体育”的机制还是有很大的困难,这也是在我们的预想之内的,但是如何有效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基本权利问题仍然是当下我们必须要严肃考虑的问题.因此我们要从法律法规方面入手,从当前的管理机制入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努力为退役运动员解决生活困然问题,使他们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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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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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琳瑞,刘峥.退役运动员安置政策的演进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