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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宽容

  • 投稿南木
  • 更新时间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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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花花(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在他所处的年代,英国资本主义已有了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英国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政权、巩固统治,在经济上不断对外掠夺、扩张,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应发生变化的是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个人独立性逐渐增强,追求私人生活的自由、平等。1859年,密尔的代表作《论自由》应运而生。这本论著结合时代特殊的社会现实,承接早期自由主义思想渊源,全面深刻地阐述了自由的原则。密尔关注个体的自由和个性,强调宽容的社会氛围,不言而喻,其自由观具有鲜明的人文主义色彩。

一、公民的自由与个性

在《论自由》的第一章“引论”中,密尔开宗明义地指出:“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①该“自由”的概念不是与哲学必然性相对而言的“意志自由”,而是与社会权威相抗争的“社会自由”、“公民自由”,即个人不受社会权威的限制而自由行动的范围。保护公民自由,既需要限制政府施用于个人的权力,又需要限制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干涉,警惕“社会暴虐”,即“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它表面不易察觉,实则束缚个性的发展,“这是由于它透人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第5页)。这两方面的限制对于保护公民自由、促进个性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

密尔的自由观根源于他的人性观,在他看来,人性即人的个性。众所周知,人是具有思维意识的存在者,这种精神性是人的普遍共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与这种精神性的普遍理性相比而言,密尔更重视人的经验理性,这是人的个性,是个人区别于他者的原因和标志,即每一个现实的人得以成其为自身的特殊性与异质性。人的个性有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个性,不同的个性造就不同的个人,这种经验理性与经验个体是直接相关的,“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它毋宁像一棵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起来”(第70页)。在密尔看来,人性是个性,不是共性,在不涉及他人利益的时候,应该鼓励个性的发展,“人类要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不能靠着把自身中的一切个人性的东西都磨成一律,而要靠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许的限度之内把它培养起来和发扬出来”(第74页)。个性的充分发展是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性,“真正重要之点不仅在于人们做了什么,还在于做了这事的是什么样子的人”(第69页)。换言之,个性自由、全面的发展丰富了人的规定性,标志着人的真正存在,并且个性的发扬有利于个人提高智力能力和道德水平。“智力的和道德的能力也和肌肉的能力一样,是只有经过使用才会得到进展的”(第68页)。在个性发展的过程中,锻炼个人的智力和道德能力,可以促使其不断发展。

二、社会的宽容

个性的发展需要社会培育宽容多样的生活方式。一方面,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需要,不同的个人需要不同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以适应其个性发展,“人类中在快乐的来源上,在痛苦的感受性上,以及在不同物质的和道德的动作对于他们的作用上有如此多般的歧异”(第80页)。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是其自身利益的切实关怀者,“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第91页),而他人或社会的关切则是部分的、间接的。据此,密尔认为,个人知道自己的利益及其实现途径,无需个人之外的他者作为代言人或引导者,社会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宽容多样的生活方式,因为“要想给每人本性任何公平的发展机会,最主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第75页)。

在宽容的社会氛围中,应该保障公民的意见自由和发表意见自由。在密尔看来,集体意见或公认意见相比于个人意见,并不具有优先性,前者不应压迫或诱导后者,后者也不必敬畏前者。换言之,“假如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第19页)。密尔认为,压制个人意见自由,不仅不利于个人的个性发展,而且不利于公认意见的修正或完善,从而严重妨碍社会的发展进步。对此,密尔详尽论证了三种情况。其一,如果公认意见是一种谬误,那么真理就会被埋没,这将减缓社会发展的进度。历史上不乏此类实例。真理的最初发现者总是少数人,压制个人意见自由会使时代的先声保持缄默,推迟真理的发现与推广。其二,如果公认意见是一种真理,那么压制个人意见自由将会使该真理错失一次公开而充分辩论的机会,这样就无法对真理产生全面而真切的认识,甚至很可能使得公认意见成为死的教条,而非活的真理,最终将不利于培养人类的智力和判断力。其三,大部分的情况是,公认意见是部分真理,倘若压制个人意见自由,就无法完善公认意见的真理性,“在生活中一些重大实践问题上,真理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对立物的协调和结合问题,而人们却很少具有足够恢宏公正的心胸能调整到近乎正确,因此便只有通过交战双方在敌对旗帜下展开斗争的粗暴过程才能做到”(第55-56页)。所以,意见双方观点的博弈、辩争有利于深化人们对真理的认识,揭露更高水平、更广范围内的真理,“可怕的祸患不在部分真理之间的猛烈冲突,而在半部真理的平静压熄”(第60 - 61页)。由此可知,保护个人意见自由对于修正或改进公认意见、增进人类精神的福祉具有必要性。

保护个人个性的自由全面发展不仅需要社会宽容个人意见,而且需要警惕政府的过度干涉。密尔指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中,政府不应干涉。其一,“所要办的事,若由个人来办会比由政府来办更好一些”。比如在一些关于切身利害的事情上,个人比政府认识得更深,也会办得更好。其二,有些事个人可能未必比政府办得好,也应该由个人来办。因为这是锻炼个人精神的手段和方式。其三,倘若政府过度干涉会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也会降低公众的活跃性和进取性,越来越成为政府的依附者。所以,“从国家方面来说,它一方面应当尊重每人在特关自己的事情上的个人自由,同时另一方面也有义务对它所允许每人施用于他人的权力保持一种注意的控制”(第125页)。可见,国家的义务在于控制个人施用于他人的权力,追究个人在涉及他人的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每个人的个人自由。促进个人自由有利于提升国家价值。密尔认为,“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第137页)。

可以说,密尔不仅重视个人的自由和个性,而且重视培育人的理性及其发展、促进个性自由的社会环境,以期为其提供良好的土壤,只有在宽容的社会氛围中,个人的自由和个性才能得到保护和发展。

(责任编辑:罗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