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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要求

  • 投稿崔胖
  • 更新时间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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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 李雨田

摘 要:协商民主是我们民主建设的重要形式,它具有同一性、包容性、辩证性、共赢性的特点。当代中国确立协商民主的理论根据和前提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历史的发展取决于人们的合力;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单个人的有限理性、有限知识;文化传统和民主历史。在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党的领导、顶层设计和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结合起来,形成良性相互作用机制。

关键词:协商民主 理论逻辑 实践要求

作者简介:徐斌,男,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李雨田,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近代以来,民主自由一直是人类美好的政治理念和实践追求,但是由于政治过程的复杂性,在实践中作为民主政治基本内核的协商对话受到了极大限制。20世纪后期在西方政治学界有一些学者针对当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困境和缺陷,提出了构建商议民主的设想,并形成了相应理论。美国克莱蒙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明确使用“协商民主”的概念,主张公民参与,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哈贝马斯批判传统西方民主制度中的“自由主义”模式和“共和主义”模式,提出“协商政治”新模式。

一、协商民主的特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协商民主是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的管理活动。

与竞争性民主相比,协商民主具有如下特性:

一是同一性。竞争性民主呈现为参与各方互相排斥、互相分离、互相对立的性质,竞争各方实力相当,利益对立。而协商民主是各方在一个统一体中互相依存,他们的内在实力、社会影响力也许有差距,但他们的根本利益、核心价值、终极目标是一致的。由此,以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二是包容性。竞争民主采用竞长争高、优胜劣汰的方式决定优胜者,成功者成为执政者,失败者则是反对派。而对于协商民主,其形式具有包容性。参与各方由于根本利益一致,总体目标相同,地位平等,能够推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态势。即使各自具体利益有差异,价值追求多元性,智力能力层次化,他们也能够互相谅解,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追求、价值取向、观点思想,由此呈现出和谐状态,而不是尖锐冲突。

三是辩证性。竞争民主是西方传统的民主形式,它体现为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而协商民主更多地表现为亦此亦彼的辩证思维。恩格斯曾明确地指出:“一切差异都会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会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转移,……辩证法同样不知道什么僵硬的和固定的界限,不承认什么普遍绝对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相互联系”①。

四是共赢性。竞争民主中的参与各方的目的是战胜对方,他们在极力寻找对方的弱点或不足。而在协商民主的实践方式中,参与各方的存在和发展以他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他们在平等的交流、探讨中,尽量发现对方思想的长处,尽力听取对方的意见、态度,以检视自身的不足,各方在相互协商中得到提高。在妥协中,实现公共利益和各方利益。

二、协商民主模式的理论逻辑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是在对文化传统、历史实践和西方理论反省扬弃中实行的具有时代意义的民主形式。它确立的理论根据和前提是: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认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的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②历史的发展取决于人们的合力。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这个合力又是如何产生的呢?它产生于主体和主体之间、客体和客体之间、主体和客体之间协调统一,形成的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由此形成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融合为一个力的总的平均数,进而产生出一个合力,这就是历史发展的最终力量源泉。协商民主通过商讨和吸纳不同意见或相互之间的妥协来达到意见的一致。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以商讨等方式来取得共识,使少数人的意见也得到了尊重。它以公共利益为基准,通过利益主体直接参与对话,在个体利益充分表达基础上实现新的利益统筹和协调,形成新的利益均衡。协商基础上的共识使所有参与者的意愿和利益得到充分表达,在尊重多数并保护少数基础上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利益,形成历史合力。

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宗旨和要求,是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党章规定,我们要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三个有利于”最终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我们追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充分了解他们的各种需要和现实关切。而协商民主为各个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提供了表达利益诉求、进行利益调整和博弈的平台,有利于我们党和国家把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诉求,在不断改革和政策调整中保障和促进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的活动总是从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出发,人们的利益和追求有差别、有冲突,由此分为不同社会阶层,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恩格斯说,这些关系不只是物质的,有的是外界的事物,有的是精神动机,如功名心,对真理和正义的热忱,个人的憎恶或个人的怪想。协商民主是不同的行为主体为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共同商量以达成共识的行为,也是政治主体(个人或社会集团)之间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协商民主在现代民主政治中表现为:政治权力系统内部立法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同部门之间、执政党内部及政党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在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表现为,制定公共决策、分配权力与利益的协商。这种选举前的协商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社会利益差距很大的情况下进行完全的选举,对发展中国家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社会失序、系统失衡。

单个人的有限理性、有限知识。现代政治活动的目标是增进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但活动的主体是个人,每个人掌握的信息,其判断、选择能力,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增进个人和公共利益的能力都是有限的,这样直接采用竞争性选举的方式产生多数派,可能无法得到最优化的决策。而且,当选举结果与自己预期差距很大,容易形成派系对立,甚至暴力冲突。而选举前的协商可以在交流、对话中增强理性、扩展知识、提高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力和选择能力。而且,协商民主实践中,由于参与各方都融人了自己的利益诉求,对由此形成的共识,他们不会激烈反对或对抗,之后进行民主选举的结果也比较容易接受。协商形成的是公意,用协商来解决人类政治社会问题和政治冲突、协调政治行为,已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共识。

文化传统和民主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是制度建构必须考虑的制约因素,而且制度也是一种文化表现形式。在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专制君主制,虽然没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主,但协商行为存在于策士、谏议等制度之中。《盐铁论》中就记载了汉昭帝召见御史大夫等官员和60多名贤良学士,就决定盐铁官营、酒类专卖等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实质是和而不同、兼容并蓄、集体主义的价值追求,哲学思维方式是“和”、“宽容”、“妥协”、“中”,体现在政治价值观念上是重谐和,和为贵。这种政治文化传统基础为协商民主的确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文化背景,构成协商民主实践的精神内蕴。

在历史实践中,陕甘宁边区根据地就实行“三三制”原则建立政权,这样的建构原则有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争取更大力量,凝聚更多智慧。新中国也是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建立的。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结合是新中国政治制度设计、政府机构建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政治运行的基本方式。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建立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确立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一系列创新性的协商民主的具体方式和操作办法。他说,“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为完备的。”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和发展。

三、协商民主的实践要求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形式,要实现其价值目标,最根本的是要现实化。在当代制度建设中,协商民主的实践要求是:

第一,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意味着一切社会实践活动要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并指向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形式,其实质就是要在协商中使各社会阶层表达利益诉求,确定社会利益结构秩序。这就要求,协商民主的代表选择、形式设计、程序运作、内容实质、价值目标要有利于形成这样的制度,能体现效率原则和正义原则的统一,保障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追求,并超越需要和利益追求,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协商主体要有广泛性、代表性,协商结果要接受参与主体的监督,尊重他们的知情权。

第二,党的领导、顶层设计和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结合起来。协商民主的参与方地位是平等的,可以自由表达权利和主张,但这并不意味着协商民主是自由散漫,毫无规则的。协商民主需要明确的目标和方向,需要遵循基本的原则和价值规范,就需要政治权威来主导。中国共产党是坚强有力的领导力量,在协商民主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政治基础。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一个环节,需要在整体制度建设中加强顶层设计、理性建构,而在具体操作过程,协商什么、由谁协商、由谁主导、怎样协商,以及协商原则和协商程序等问题要有整体构划。但顶层设计变为现实力量必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群众生机勃勃的创造性实践活动。人民群众的实践始终是顶层设计的智慧源泉,“摸着石头过河”形象地表明了我们是在群众的实践活动中,边探索、边反思总结而形成制度框架的。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城市全面改革的展开,从经济体制改革到政治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无不包含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贡献。因此,制度建设、顶层设计要尊重群众实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就是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就是鼓励群众在制度改革和建设中充分发挥其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三,形成一定作用机制。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要发挥其现实效力,就要形成一定的作用机制,使协商民主的主体自觉主动地推动各要素发挥作用,趋向制度的目标。其前提是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关键是利益分配的普遍性和公正性。它表现为动力因素及其相互联系和作用方式。作用机制的动力因素包括:一是党的领导主导。党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协商民主对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科学主导其发展目标、核心价值,并给予积极推动。二是人大、政府、政协等自觉以协商民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价值性和效率,这是协商民主实践的最关键的环节,要以制度化的形式确立协商民主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确保每次协商的成效,以提高参与度和主体积极性。三是参与方积极主张权利,将国家利益和阶层利益诉求结合起来。协商民主形成机制要消除阻碍因素,包括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个人专断的观念、个人或利益共同体决策理性和思维的局限性、部门垄断的利益狭隘性。

第四,不断发展完善。协商民主是反映社会现实状况、社会关系和人们选择意愿的理论建构,因此,它的科学性就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主观方面,受主体的认识能力和理论建构能力的限制;客观方面,受社会系统各要素关系的显露程度、社会关系真相的表现状况、人们选择意愿的真实性的限制。所以,理论建构、现实实践的协商民主总是不完美的,需要不断完善。而且,现实的制度一开始就包含着否定自身的因素,在发展进程中,它必然会成为不现实的,会丧失自己的必然性、自己存在的权利、自己的合理性。所以,协商民主也要不断发展。

完善和发展协商民主,必须避免片面理解为党派之间政治层面上的协商,它必须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联系起来;也要避免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对立。协商是阐述理由、深入分析,选举是表明观点、发表主张。协商民主是民主制度的一个环节,目的是在协商基础上进行选举。在协商基础上进行选举,有助于决策的科学性和价值性,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马克思主义入学领域下的中国特色计会主义制度建设》(13YJA710049)的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王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