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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体育明星违规违法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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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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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伟

(星海音乐学院体育教研室,广东广州510006)

摘 要:我国体育明星违规违法与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有很大关系,主要包括体育明星教育和管理方式中存在不足,体育明星产权归属不明确,缺乏完整的认定和分割机制来划分个人利益。公民对体育明星违规违法的关注,凸显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媒体对于体育明星违规违法现象的报道应秉持客观、公正、中立的态度。

关键词:体育明星;违规违法;竞技体育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8X(2015)04-0092-03

近年来关于体育明星的负面消息,特别是违规违法的报道已成为常态,在阳光、健康、英雄、时尚的背后多了情色、暴力和庸俗。张继科在问鼎男乒世界杯男单冠军后连踢两块广告牌的疯狂举动及孙杨的无证驾驶,使得大众对体育明星违规违法的讨论达到了高潮。那么体育明星违规违法存在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如何看待体育明星的不良生活方式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怎样尽量避免体育明星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是本文研究和讨论的重点。

1 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

1.1体育明星教育和管理方式中存在的不足

(1)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封闭式管理使得他们接触社会的机会较少,缺乏对于不良生活方式的辨别力和抵抗力。针对这一情况,2010年3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中“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的第一条规定: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意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运动员文化的教育,但是从现有的文献资料看,《意见》执行的并不是很理想,基本处于有法可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管不力的状态。运动员的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和受教育时间远远低于其竞技技术水平。

(2)业余生活比较单调和枯燥,缺乏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引导,平时训练和比赛的压力大,所积累的负面情绪得不到有效的宣泄,缺乏及时的心理疏通和治疗。同时随着竞技水平的提高,其收入水平也不断提高,进入娱乐场所的机会增加,因而接触毒品的机率增加。

(3)成名后的体育明星,面对接踵而来的荣誉、金钱和各种商业活动、代言及媒体和大众的关注,无法在短期内适应。目前我国对体育明星和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仍然停留在全面管理、无限责任的状况。运动员一旦固定编制成员,就基本上由组织负责一切,成为组织的人,几乎没有和家人在一起生活(包括居住)的机会,整个运动员生涯阶段几乎与社会隔绝。能制约他们行为的只有少数的内部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律、行政、经济管理手段和道德教育手段则是主要的管理方式。

与之相对比,英美等西方国家多数项目不设国家队,运动员主要在业余、职业俱乐部、高校等地进行训练,只有在比赛前进行选拔和短期集训;平时训练和集训,运动员的住宿自己解决;运动员与体育协会、高校等机构的关系是严格按照契约关系来维系和生存的,而不良生活方式几乎是所有契约严厉禁止的。

针对体育明星和运动员群体中不断出现的违法犯罪等行为,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西方契约关系的管理,给体育明星和运动员适度与家人、社会接触的机会,同时不断加强他们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的学习,特别要对他们进行从世界冠军到体育明星的过渡教育(如基本礼仪、与人交往的技巧,对于新闻媒体要给予基本的尊重等等),使他们能够从容、得体地面对媒体、面对公众的关注。

1.2体育明星产权归属不明确,缺乏一套完整的认定和分割机制来划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体育明星暴露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运动员的品性和素养问题,而是我们目前这种管理方法和管理形式中所存在的缺陷的直接折射。如:“有媒体报道孙杨的母亲对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表达不满,原因是他们暗中默许张琳为企业品牌代言,而全面限制孙杨的一切商业价值开发行为”。在孙杨拍摄的近10个广告中,其中7个是在奥运会之前签订的,而且几乎都属于国家游泳队集体合约,孙杨代言的仅两例,而其中只有某汽车品牌的代言是在伦敦奥运会后签下的。浙江体育学院也曾公开表示“孙杨的广告代言之所以少,一是担心过多的广告会影响孙杨的训练和成绩,二是为维护孙杨的形象,必须选择符合孙杨形象的品牌。”当然还有更重要的是无法公开的孙杨商业运作背后的复杂关系,其中涉及到游泳中心、地方体育局、经纪公司以及孙杨的家人。

事实上这是一类我们并不陌生的矛盾,同样曾是游泳中心一哥一姐的田亮、郭晶晶,也因无法协调好训练竞赛和商业活动的关系,以及个人与队伍、管理机构在商业收益上的分配而被双双开除国家队,后因郭晶晶主动按照队内规定上交了参加商业活动所得而得以重新回归国家队,并参加了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前面我们提到的冬季运动管理中心王漾打架事件,也与领队没有发放央视“体坛风云人物评选”活动赞助商提供的IPAD给队员,包括队伍赞助商提供的汽车也没发放有很大的关系。

矛盾常态化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在成名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收益,在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认定和分割机制,各个队伍一直依照自身情况来管理。刘翔的广告代言等收益的50%归他个人所得,姚明商业开发收益的5%交给上海体育局有关方面,而李娜比赛奖金的8%交给中华体育基金会下属的一个专项基金——中国网球运动发展基金。由于我国多数运动员自小就在体校和体工队里训练和学习,国家负责一切,成名后的部分收入自然要上交给培养自己的队伍。但如何协调好训练竞赛和商业活动的关系,如何处理好运动员个人及其队伍、管理机构在商业收益上的分配,如何划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是一个需要专业审视的问题,建立一套完整的认定和分割机制,是避免矛盾产生的根本。

2公民对体育明星违规违法的关注

2.1公民对体育明星违法案件的高度关注,凸显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

当“张继科脚踢广告牌”和“孙杨的无证驾驶事件”发生后,公民“网络围观”的速度及瞬间爆发出的反应使我们在感叹网络媒体力量强大的同时也在思索,为什么公民对体育明星违规违法事件如此关注,难道仅仅只是作为一个八卦新闻在围观?“公民法律意识、监督意识、权利意识在增强”,法律界人士一句话似乎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这个问题。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分为两个层次,包括法律心理(感性认识)和法律思想体系(理性认识),公民对体育明星违法案件的关注,是法律心理在发挥作用,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作为公众人物,张继科和孙杨,一个世界冠军,一个奥运冠军,体育明星的光环使得其违规违法备受关注。类似的“关注”几乎成为常态化,只要有体育明星“出事”,公民立即“网络围观”,集体“关注”其能否得到公正处罚。公民的“关注”反映出我国公民对建设法治国家的期待,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渴求,凸显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

2.2公民对体育明星违规违纪现象的零容忍

在这个各种负面报道泛滥的年代里,人们对正能量的渴望和需求比任何时候都变得更为迫切。体育积极向上的特质让人们相信体育偶像理当是健康、阳光的,所以优秀运动员特别是体育明星、世界冠军们理所当然地被公民认可为“正能量的承载者”。他们的一言一行必须符合公民的要求,他们的言谈举止必须是正义的化身,一旦有所不同必成为众矢之的,理性的、感性的各种各样的评价纷纷而来。中国短道速滑运动员周洋在两届冬奥会夺冠后的赛后感言都一次又一次地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

体育明星违规违法不仅仅存在于我国,在美国北京奥运会游泳八金得主迈克尔·菲尔普斯也因吸食大麻而成为《世界新闻报》的头版丑闻主角。当全世界都在讨伐菲尔普斯、讨论体育明星素质的时候,作为事件发生地的美国民众反应却十分淡漠,这种淡漠一部分出自美国人对此类体育明星丑闻事件见怪不怪,另一方面也缘于美国社会把体育明星当成普通人的包容。成熟是成长的结果,是客观理性认识世界的必然。当人生的重大蜕变在顷刻之间完成之时,需要足够的心理承受力应对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知的变化,所以此时需要公众耐心等待,给他们时间反省,给他们时间改正,甚至通过各种媒体给他们以鼓励。或许给他人以理解,给他人以容忍,才是我们传播和得到正能量的基础和前提。

3媒体对于体育明星违规违法的报道

媒体需要体育,体育同样需要媒体,媒体与体育相结合发展至今,娱乐化体育已成为吸引、娱乐大众的主要手段。紧张的赛事、闪亮的金牌及充满活力的体育明星均成为媒体体育资源。所以当体育明星出现负面消息时,媒体会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事件进行话题制造与舆论引导。甚至有时候为了产生轰动效应,激起大众兴趣,满足体育消费心理,媒体会根据自身主观思想、需求和意图采用角度选取、事实取舍、画面剪辑等手段,创造出超越客观真实存在的体育明星。周文生在《媒体过度再现体育明星的批判性审视》一文中把这种“不顾社会效益及作为社会公器的职责,对某一符号内容的再现频率及范围超出合理限度的行为”称为媒体的过度再现。媒体对体育明星的过度再现会对大众的心理暗示起到引发和催化的作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舆论的偏差,甚至是悲观情绪的短时间迸发,产生“蝴蝶效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体育明星违规违法事态的扩大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媒体对体育明星过度再现的结果。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其两面性,当我们在抱怨媒体不尊重客观事实,过度再现体育明星时,媒体也在为新闻事件当事人刻意躲避媒体、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必要、充分的信息而尴尬不已。慈鑫在《从孙杨师徒反目事件看体育报道的尴尬》中明确表明:“媒体的天职就是调查、发现、报道真相,新闻事件当事人刻意躲避媒体,并不能达到令媒体息声的目的,而媒体之所以对负面事件持续不断地进行所谓‘炒作’,除了部分媒体确实是在追求‘眼球效应’之外,更大程度上是体育主管部门没有将满足媒体、公众的知情权作为自己本职工作的一分职责,媒体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必要、充分的信息有关”。赞助商和粉丝是运动队、运动员的衣食父母,他们除了关注运动队、运动员的竞技成绩之外,更为关注的还有他们的社会形象。在欧美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运动员都必须尊重媒体和赞助企业,而且其组织(职业联盟、俱乐部、国家队等)也会通过系列的制度规范来要求运动员尊重衣食父母。所以一旦有负面消息传出,体育明星本人及其组织都会及时、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澄清事实、表明态度,因为这不仅涉及媒体、公众知情权的维护,更事关运动员自身的明星价值和一个运动项目的公众印象及他们身后的商业链条,而这也正是我国体育主管部门及体育明星本人所欠缺的。

4结束语

无论是周洋、孙杨还是张继科,他们所经历的事情在相当一部分中国运动员特别是奥运、世界冠军中具有普遍性。在他们的运动生涯中,对金牌的渴望成为许多体育从业者前行的驱动力,因为它不仅能改变一个人、一支队伍的生存情况,而且会揭开包括他们在内的一部分人的“崭新”的人生篇章。体育是人们乐观、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是对理想的坚守与追求,是对人性和人生的超越与自我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运动员付出努力,需要教练员、相关领导给予及时、必要的引领,更需要大众勇于容忍体育明星的缺点,给予体育明星改正错误的机会。而作为优秀的运动员,需要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对自己已犯的错误要自觉勇敢地面对,在主观上要有清晰和清醒的认识;制度约束仅是外在形式,自我克制才是成熟标志。从冠军到英雄是品格的升华,凭借卓越的运动技能只会在短时间内称雄某个竞技项目,而对自我全方位的塑造才可能长久地赢得尊重与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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