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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社会主义国家生存与发展之需——以苏联74年历史为鉴

  • 投稿井天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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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书宗

内容摘要 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制约,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和过渡时期社会的某些理论,以及19世纪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某些历史传承,与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所面对的现实,存在很大差距。此外,进入20世纪后,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客观世界,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要生存、求发展,就必须不断改革。从根本上说,改革是社会主义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原生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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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逻辑推理 社会主义国家 苏联 改革 原生性需要

作 者 叶书宗,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234)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从起源和本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由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所以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各种国体的国家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瓜熟蒂落”的产物,又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局势的变化而不断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历史上任何国体的国家。因此,它比之历史上存在过的国家,更加需要改革。苏联74年历史表明,只有坚持改革,才能推进社会主义国家的繁荣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之,不仅瓦解社会主义国家自身,而且祸害世界社会主义事业。

改革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原生性需要

从苏联的74年历史来看,无论国家的巩固,还是社会的发展,改革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原生性需要。

首先,从理论源头上看,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赋予世界上开创性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以改革的现实迫切性。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理论,指出国家从本源上说既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又是阶级压迫的暴力机器。由于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亲历过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使得马克思主义关于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期国家的设想,既有科学的预见,也不可避免地包含某种理想主义成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当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之后,国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也就不再需要了。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把社会主义国家称作“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对于之所以这样称谓,马克思恩格斯解释说:“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了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当然,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并不能随着无产阶级掌握政权而立刻消亡。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时期,即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必须要有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

列宁把马克思主义与俄国革命的实际相结合,领导俄国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夺取国家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十月革命前夕,关于新国家的设想,列宁曾说:“国家一定会消失;国家消失的过渡形式(从国家到非国家的过渡),将是‘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称“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的国家为“半国家”“消亡中的国家”“非政治国家”。之所以这样称谓,是因为列宁认为国家还是必要的,但这已经是过渡性质的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国家只需要有很简单的“机器”,只需要有简单的武装群众组织。

十月革命胜利后,建设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成为了严峻的现实。实际上建立起来的、现实的社会主义苏联国家,击碎了列宁关于过渡时期国家的理想主义色彩。新建立的苏维埃国家,暴力成分不仅没有减弱,反而越来越加强了,“红色恐怖”所扩及的面甚至越来越广。此外,国家一点也没有简单化,而是越来越复杂,国家机构叠床架屋。更让列宁意想不到的是,苏维埃国家也远不是“廉价政府”。马克思称法兰西第二帝国的国家机器,是长在法国社会身上的可怕的“寄生赘瘤”。列宁以他特有的犀利目光,也看到苏联国家的这种发展趋势。1923年1月,已重病缠身的列宁,不无忧愤地说:“我们国家机关及其改善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困难、远未解决同时又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的国家机关,除了外交人民委员部,在很大程度上是旧事物的残余,极少有重大的改变。这些机关仅仅在表面上粉饰了一下,而从其他方面来看,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列宁说到苏联国家机关的现状时,用了“糟糕透顶”四字,并且一再提到必须“改革”。但是由于健康以及某些其他因素,列宁只能眼睁睁地干着急,却无能为力了。列宁无奈地把改革的重任留给后继者。

其次,列宁以巴黎公社为理想模板,筹建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可是,公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这就使社会主义苏联国家建立后,改革就成为国家得以巩固和逐步完善的起点。

马克思曾经饱含热情地颂扬巴黎公社所实行的措施。如废除常备军,代之以武装的人民;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由于取消常备军和国家官吏这两项最大的开支项目,而成为廉价政府等。因此,马克思给予了这样的肯定: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而历史的实际是,巴黎公社只存在了72天。再者,这72天基本上是在内战的环境中度过的,局势根本没有给公社留出推行这些措施和检验这些措施是否可行,以及应当怎样修正的时间。此外,更应当看到,公社所颁布的那些法令和采取的措施,是在人类社会第一次工业革命接近尾声的历史时代,领导公社的布朗基主义者和蒲鲁东主义者,凭着工人的朴素阶级本能,以及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朦胧憧憬,所做出的情感性选择。至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总结,当然不可能超越历史,只能就历史时代谈历史。所以,马克思把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政权的雏形,本身就是历史和时代的一种认识。

1917年8~9月,列宁所写的《国家与革命》既作为夺取政权的理论指导,也是在描绘即将到来的新国家的蓝图。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的第3章中,专门谈“1871年巴黎公社的经验。马克思的分析”。其中第2节,集中地谈用什么东西来代替被打碎的国家机器。列宁的结论是:“公社就是无产阶级革命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第一次尝试和‘终于发现的’、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代替已被打碎的国家机器的政治形式。”可见列宁是以公社为模板,构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共和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也称苏维埃国家是“巴黎公社型国家”。列宁以巴黎公社为模板来构建社会主义国家,是历史给苏联国家带来的时代性缺陷。为了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几乎是刻不容缓的。实际上,列宁创建苏联国家,也是边建、边改,在建中改、改中建的。

此外,马克思把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政权的最初尝试,还给列宁创建社会主义国家留下一个空白点,也是创建社会主义苏联国家的重大难题,即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

领导1871年3月18日巴黎起义和组建公社的,是巴黎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虽然有朦胧的社会主义意识,委员中也不乏第一国际的忠诚会员,但是它根本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组织。3月28日公社成立后,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将政权移交给公社的代表。关于公社委员,恩格斯说他们“分为多数和少数两派:多数派是布朗基派,他们在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里也占统治地位;少数派是国际工人协会会员,他们多半是蒲鲁东派社会主义的信徒”。这样,作为立法和行政统一的政权机关的公社,由于从成立到失败,根本就没有无产阶级政党组织的存在,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巴黎公社的经验总结,就从未涉及政党和政权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的空白点。通过1905年俄国革命,到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已确定将苏维埃作为未来俄国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形式。但是,即使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也未涉及即将成为现实的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问题。

十月革命胜利,管理国家的苏维埃政权建立,其名称为人民委员会。由于苏维埃国家政权是布尔什维克党创建的,毫无疑问,国家政权当然由党绝对领导。这样,列宁建立起来的国家,在党政关系上虽然没有明确的界定,实际上是布尔什维克党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实行党即国家的党国一体政治体制。党国一体的政治体制,在党的领导权与国家的立法权,以及与政府的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等方面的关系,都是新国家从未遇到过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恰当性与艺术性,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苏联之所以74年而终,与没有解决好这些大问题,也有很大关系。

马克思主义关于过渡时期国家和社会的某些理论,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必须面对的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不断改革,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这些理论中,有重大影响的是:

其一,实行“两个彻底决裂”。

《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也是社会主义革命家遵循的基本理论指导。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白己的发展过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先说关于“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问题。《共产党宣言》所说的“共产主义革命”,当然是-月革命这样的社会主义革命。因为从社会主义进入共产主义,是一个各方面条件都成熟后的过渡或者称作“转变”的自然过程,根本毋需“革命”。所以,问题的症结是:社会主义苏联国家建立后,就要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当然,可以作这样的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是就共产主义革命的最终目标,即到达“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来说的。那个时候,阶级已经没有了,国家也自然地消亡了,“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当然是统统不存在了。可是,从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社会主义国家建立时起,到达这个境界是非常漫长的过程。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里,怎样与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呢?再说,笼统地称“传统的所有制关系”,也太模糊。苏联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就农村的所有制关系来说,有农奴制的残余、大小不等的地主庄园经济、富农经济、农村公社残余,还有巾农、贫农、雇农等大大小小的个体所有制关系。即使是城市的所有制关系,也非常复杂多样。在过渡时期里,怎么可能同这些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呢?十月革命胜利、社会主义苏联国家建立后,列宁曾经试图与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其结果是几乎让社会主义苏联国家陷于灭顶之灾。斯大林以行政命令推行过,结果是给苏联人民带来灾难。实践表明,对各种“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在漫长而又漫长的过渡时期里,在不同的阶段,都要区别对待。对于这些复杂、多样的传统所有制关系,有的不仅不能“实行最彻底的决裂”,甚至还要加以利用,乃至必须发展。

再说关于“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问题。

实际上,每个国家、每个民族的传统观念,都是在千百年、甚至更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渐积淀起来的。优秀的传统观念是历史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文明遗产,是国家和民族的精气神。当然,传统观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传统观念一方面都不同程度地渗入各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血脉,筑成共同的灵魂栖息地;另一方面,传统观念本身也在除旧布新。因此,共产主义革命对于传统观念,不应当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而是应当既有否定,也有继承。硬要用行政手段“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决裂”,是非常有害的,也是根本做不到的。

苏联74年历史中,在贯彻“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方面,关于怎样对待宗教信仰问题,是深刻的教训之一。

马克思曾经把宗教比做“精神鸦片烟”。宗教在麻痹人民的思想,阻碍人民群众奋起反抗压迫的斗争方面,确实起过很大的消极作用。而且,在欧洲历史上,教会往往还是统治阶级控制社会的机构之一。所以,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禁止教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实行教会与国家分离,教会与学校分离。十月革命胜利后,1918年1月,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关于教会同国家分离和学校同教会分离的法令》=根据这一法令,禁止教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禁止教会参与国民教育事业。法令还规定:教会占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必须收归国有;人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白由。

苏维埃政府颁布这一法令,是完全正确、完全必要的。但是,在贯彻这一法令中,却贯穿了“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的思想,就是通过暴力和种种行政手段,搜查和没收寺院、修道院的一切生活资料,以及包括法器、祭祀器等在内的一切财物,并将神职人员扫地出门,有的还将寺院改建成监狱。以后,苏联政府的宗教政策基本取向是消灭之,硬性推行无神论。俄国是宗教意识极浓烈的国家,东正教是历史形成的、俄国国民性的体现之一。现实情况是,可以在俄国建设社会主义,但是不可能在俄国社会消灭宗教;硬要反其道而行之,只会适得其反。这也是苏联历史止步于74年的教训之一。

宗教信仰问题是如此,其他的传统观念也不例外。苏联剧变的因素之一,就是在它存在的历史时段里,始终没有形成既承接俄罗斯的优秀传统,又适合俄国国情的、新的社会主义社会观念。74年时光,就历史发展的长河来说,只是弹指一挥间;但是就日月轮转来说,毕竟也是很长的时段。苏联74年历史、八任领袖,除列宁外,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只会教条式地背诵“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而在如何继承俄罗斯优秀的传统,创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方面,始终碌碌无为。1970年代,苏联社会的新一代人丧失理想信念,陷入意识形态迷茫,成为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悲剧终结的因素之一。

其二,取消商品货币关系。

如果说实行“两个彻底决裂”的理论,曾经给社会主义国家带来严重不良后果的话,那么取消商品货币关系的理论,给社会主义国家带来的则是长期的窒息性折磨。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在谈到消费资料的分配时,马克思又说: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

这是马克思关于过渡时期社会经济生活的明确论述。这段论述表明,马克思认为,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将是没有商品、没有市场、没有货币,或者至少是处于消失中的“三无社会”。马克思的这一构想,使得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很长时期内,否定价值规律,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把掠夺农民视作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常态;把指令性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把产品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理想经济生活形态去追求。且不说苏联的军事共产主义时期,农业全盘集体化,推行农副产品义务交售制等,即使到1952年10月9日,当时的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米高扬,在联共(布)“十九大”的报告中仍旧表示,苏联将努力缩小商品流通的范围,以共产主义的劳动产品分配方式取而代之。米高扬在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和苏联部长会议中,长期分管经济工作。他的认识和主张,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联共(布)中央的声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越出苏联一国范围,形成了社会主义阵营。斯大林把这种理论扩大到国际市场的范围内,提出世界已形成了“两个阵营、两个平行市场”的论说。而世界的现实是:“两个阵营”是存在的;至于“两个平行市场”,只不过是斯大林用行政命令圈起来的经济壁垒,从来就不存在“两个平行市场”。

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斯大林概括的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不是面对现实,而是仍然立足于马克思关于过渡时期没有商品、没有市场、没有货币的观点,从主观意志和主观愿望出发的臆断。

斯大林逝世后,有的苏联经济学家开始质疑那种人为地把社会主义生产分为商品生产和非商品生产的观点。1962年9月,经济学家利别尔曼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利润也应当成为衡量效率的最后总尺度,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济理论(包括斯大林的经济理论),提出颠覆性挑战。一石激起千重浪。关于“利别尔曼计划”的大讨论,成了苏联建国以来经济学界真正的春天。可是,随着赫鲁晓夫的下台,关于利别尔曼计划的讨论,也无声无息了。可是,现实的世界是:市场经济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命脉,不是苏共中央的闭目塞听所能改变的。迫于现实社会的巨大压力,勃列日涅夫当政后,由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柯西金主持的新经济体制改革,就是想在苏联社会计划经济的框架内,引入市场经济的某些刺激因素,激活苏联社会经济。但是,即使在新经济体制改革期间,对市场社会主义的批判,也没有消停过。1970年代初,新经济体制改革又被实施“安乐死”。对市场社会主义的批判也急剧升温,“利别尔曼学说”的几个积极支持者,像利西奇金、比尔曼等人,都成了批判的重点对象。苏共中央的骨子里,始终装着没有商品、没有市场、没有货币的朦胧追求。苏联又回到计划经济的原路上去,社会经济走进停滞的死胡同。

其三,认为无产阶级民主是天然民主,使得社会主义苏联国家在治国方针上,摆不正“权”与“法”的关系, ‘长期以“权”抑“法”,甚至以“权”代“法”。

马克思恩格斯从民主的阶级性出发,认为西欧国家的资本主义民主,不过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是少数剥削者的民主,是虚伪的民主;而当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被剥削劳动大众成了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民主是由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列宁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观点,在他的著作中反复强调,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民主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无产阶级专政才是第一次提供人民享受的、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和考茨基的论战中,更坚定地认为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无产阶级民主(苏维埃政权就是它的一种形式)在世界上史无前例地发展和扩大了的,正是对大多数居民即对被剥削劳动者的民主”。列宁还进一步无限放大地说:“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这一无产阶级专政形式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列宁还借此再前进一步,称:“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实际上,通过十月革命建立起来的苏维埃政权,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就比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联国家所确立的苏维埃民主制,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体现,以不断健全的法制来逐步完善。马克思、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民主是“天然民主”的理论,从逻辑推断上说是合理的,但是在社会主义苏联国家的实际执行中,却是另一回事。特别是列宁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的观点,使得苏联国家无度地使用“红色恐怖”。这种观点的严重后果是以后一直在阻碍苏联的法制建设,为以后斯大林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埋下祸根。斯大林当政时期的“大清洗”,不断制造离奇的“案件”,以及其他一系列破坏法制的行为,让社会主义制度在20世纪人类文明史上蒙羞。

自从原始氏族社会解体,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后,人类几千年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律是公共权力的载体,也是公共权力的体现。法律当然有阶级性,但是也不能因为有阶级性而否认法律的公共性。法律的阶级性和公共性是矛盾的辩证统一,即统一于维持社会的一定秩序。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还表明,法律的阶级性和公共性这一对矛盾的辩证统一,也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公共性在矛盾统一体中的权重,是有所变化的。苏联之所以只存在了74年这一历史事实,其中也有社会主义苏联国家没有摆正“权”与“法”的关系的教训。

2014年10月20~23日,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听取和讨论了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4年是十月革命胜利97周年。从十月革命,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诞生,到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经过了97年,才由中国共产党以党中央全会决议的形式,澄清“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的观念,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国策。当然,践行依法治国,完善依宪治国,仍然是长期的过程。但是,不管怎样,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历史上,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史上,都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关于过渡时期国家的上述三大理论,实际上都是从逻辑推理出发的。在科学发展史上,理论创造不仅不排斥逻辑推理,甚至需要逻辑推理来为理论创造导航。但是,用逻辑推理演绎出的理论,毕竟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检验,并在实践中纠偏。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也不例外。

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表明,马克思恩格斯进行共产主义学说的理论创造固然伟大,但是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家们,既要认准共产主义的目标不动摇,又要审时度势,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就更为复杂而艰辛。苏联74年历史显示,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实践中发生的种种问题,自然应由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者们负责。相反,历史也恰好说明,改革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原生性需要。客观拦界的变化促使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改革

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必须不断改革,除了原生性需要之外,同时缘于客观世界的发展和变化。

首先,资本主义国家在发生变化,工人阶级更已今非昔比。

德国是这方面变化的典型与代表。20世纪初,德国作为后起的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国家,是重新瓜分殖民地的狂热追求国,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主要发动国之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战败投降。1918年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统治。1919年2月,国民会议宣布废除帝制,通过宪法,德国成为共和国。关于劳资关系,《魏玛宪法》第165条规定:“工人、职员,有资格与责任,平等地与企业家一起,参与工资与劳动条件的规范,以及(推动)生产力的整体经济发展。工人与职员通过合法的企业工人代表会,以及按照经济区域成立起来的地区工人代表会和中央工人代表会,保障他们的社会与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实施的《企业代表会法》,具体地确认了工人、职员、企业家三方,在企业内部的经济共决权。《企业代表会法》产生于德国,但是它的基本精神很快被西欧国家普遍采纳。可以说,德国为资本主义世界提供了“企业内部经济共决”这一政治运作模式。

1930年代,法西斯主义在德国崛起,纳粹党把德国拖入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渊。德国法西斯战败、无条件投降后,德国经历了被分区占领、分裂为两个国家的漫长道路后,又重归统一。在这期间,联邦德国是欧洲区域联盟、区域联盟国互补共赢的倡导国和积极推行国之一。联邦德国倡导的主张和国际关系模式,已被当代世界接受,作为处置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之一。与此相联系,联邦德国对历史和战争的反思,几乎被世人公认是当代社会理性、文明的体现。20世纪末的德国,和20世纪初的德国相比,简直判若两个国家。

与社会整体的变化相适应,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也有所进步,法制也有所完善。马克思、列宁一再揭露批判资本主义民主是残缺不全的、虚伪的、只供富人享受的民主,逐渐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事情了。

其次,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对社会主义国家形成新挑战,促使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不断改革。

恩格斯说:“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任何一门理论科学中的每一个新发现——它的实际应用也许还根本无法预见——都使马克思感到衷心喜悦,而当他看到那种对工业、对一般历史发展立即产生革命性影响的时候,他的喜悦就非同寻常了。”发生在20世纪中期的人类社会第三次科技革命,无论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对人的观念的改变,都是革命性的、前所未有的。

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完成,世界已日益变为人类共同生活的“地球村”。各种问题都更具有全球性,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去面对。经过二三个世纪发育的世界市场,信息网络时代的开启,国际大市场整体性的日益显示,所有这些,都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不断形成新挑战。

再次,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共处和竞赛的现实,更需要社会主义国家时刻保持忧患意识,不断改革、进取。

生活在19世纪的马克思恩格斯,熟悉的是西欧社会。据此,他们判断社会主义革命将在全世界、至少是在世界上各主要国家同时胜利,人类社会将会同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在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观念中,压根儿就没有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共处和竞赛的意识。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列宁也曾经期望、并力图推进社会主义革命由俄国一国首先胜利,引发世界革命高潮,实现社会主义在多国的胜利。可是,这种期望和努力,很快就被现实击碎。世界进入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共处和竞赛的独特时期。

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共处和竞赛,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当今世界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对这一现实的长期性和严峻性,都应有足够的估计。

对这个独特时期的长期性估计,实际上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认识问题。

总体来说,苏联领导高层,特别是斯大林,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是指日可待的。而斯大林所指望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在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共处和竞赛中落败,而是指望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由战争之类的突发性事件而引发革命。加上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掀起民族解放运动,汇成革命洪流,以暴力推翻之。斯大林把十月革命后的世界,定位为“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提出“资本主义总危机”的论断。可是,20世纪历史的实际是,除了俄国十月革命,再也没有发生过无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殖民体系瓦解了,殖民地、半殖民地,以及宗主国,都成历史概念,而资本主义世界各殖民宗主国,都平稳地化解了由此而发生的变化。20世纪,资本主义世界虽然也一再发生不同程度的危机,但是危机和新的发展,总是相依相存。20世纪的历史表明,资本主义制度既有衰朽的一面;也有自我调节,激发新的生长点的一面。

对这个独特时期的严峻性的估计,是社会主义国家清醒地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认识问题。

社会主义制度是历史发展的新生事物。不过,社会主义国家比起早它存在了300来年的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恐怕只能称作“毛孩子”。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相对来说“年轻”,不可避免地需要逐步完善。苏联在它存在的74年里,既没有如实地认识资本主义,更没有清醒地认识社会主义。斯大林过分地渲染苏联国家工业化的“辉煌”,不切实际地炫耀赶超式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奢谈农业全盘集体化的“历史意义”。勃列日涅夫更以已建成“发达社会主义—而自我陶醉。苏共一贯对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对发生的严重问题,运用行政手段,文过饰非。苏联之所以在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共处和竞赛中落败,对社会主义制度,对社会主义苏联国家,缺乏清醒的自我认识,也是一大重要原因。

虽然无法估计这个新的、独特的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共处和竞赛时期,究竟会有多长,但是不论怎么说,它将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历史阶段。自从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奴隶社会存在了三四千年,封建社会在西欧也存在了1000多年。资本主义制度从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取得胜利至今,还不到400年。因此,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来看,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共处和竞赛时期,将会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

马克思说过,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到后者的转变时期,即有一个过渡时期。不过,他们基于社会主义革命共同胜利的认识,认为“过渡时期”是全世界从社会主义社会共同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20世纪世界历史是:社会主义革命是在一国首先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在一国或几国依次建立;那么说不定,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共处和竞赛时期,或许就是人类社会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转变时期”,也即“过渡时期”。人类社会的历史或许是:“过渡时期”不是全世界都从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而是通过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共处和竞赛,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当然,这也纯属是某种“逻辑推理”,但是不管怎样,这样的“逻辑推理”,总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时刻保持忧患意识,励精图治,改革奋进。

1992年2月,邓小平在视察南方各地时说过:“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这既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生存与发展历史的概括,也是对社会主义道路的宏观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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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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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11]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9、160、605、594-595.

[3]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79、781-782.

[5][7][8][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303、304、777.

[9]斯大林文选(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602.

[12]孟钟捷.德国1920年《企业代表会法》发生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184.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1341.

编辑 高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