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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代表作”制度的实施条件和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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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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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良 罗蓉蓉

摘要:“学术代表作”制度开启了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评价体系的改革,旨在消除当前人文社科评价体系中“量化”评价标准的不良影响,建立“以质为主”的评价标准。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研究周期长,社会影响见效慢,学术观点无完全的对错之分,评价中评审者的主观性多于客观性,且社会科学研究具有时代性等特点,因此对人文科学研究采用“代表作制度”仍需辩证地加以认识,且只有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程序,才能保证其有效实施。

关键词:学术代表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量化”评价体系;“质化”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14)01-0099-07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省级重点课题“研究型大学科研考核评价制度研究”,项目编号:XJK012AJG001。

收稿日期:2013-09-17

作者简介:陈云良(1965-),男,湖南双峰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经济法研究;罗蓉蓉(1982-),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研究;长沙,410083。

2011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明确提出:“确立质量第一的评价体系”。[1]2012年3月,教育部、财政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提出将完善科研评价机制,形成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2]。这意味着高等院校科研评价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创新”和“以质为主”将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评价的主要标准。

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评价不同于自然科学,需要区别对待。如澳大利亚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对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制定不同的科研评价指标体系,且定性指标体现科研特色,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非文献计量指标,包括没有产生出版物的研究活动,在会议上进行专家演讲,任杂志编辑,为科研在媒体中的普及作出贡献等[3];美国科研评价体系中最为推崇同行评议,而哲学社会科学的同行评价主体包括同行专家、社会科学研究者和社会公众;英国、德国崇尚学术自由,其科研评估指标体系兼顾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的结合。我国也逐渐认识到这一点,开始强调建立独立的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评价制度。在当前强调“以质为主”的科研评价导向下,“学术代表作”制度被视为一种较为可行的质量评价标准。以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杭州师范大学为主的几所大学,对人文社会学科教师的职称评聘,尝试采取了“学术代表作”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在2012年《教师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中规定,如果教师不能完成岗位规定的科研任务,但在聘期内有重要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教材及研究报告或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可提交3篇(部)以内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等成果作为代表作,经其所在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决定考核结果。[4]

所谓“学术代表作”,是指申报高级职称评聘时,参评者提交1至3篇代表作,然后根据专家的严格评审,对其学术价值进行认定,如果得到专家的认可,即使只有一篇代表作,也能够获聘高级职称,而不需要满足一些硬性的科研指标。这一制度可谓是人文社科科研评价的创新,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也将矛头直接指向量化科研评价体系。然而,“代表作”制度是否可行?能否开启人文社科科研评价改革的破冰之旅?是否能够彻底解决当前人文社科评价所带来的浮夸之风,提升学术研究氛围,彻底代替当前量化的科研评价体系?代表作制度又该如何构建和实施?质和量如何实现辩证统一?等等一系列问题都直面评价者。现有探讨和研究整体上对“代表作”制度大都持肯定且鼓励态度,但也有学者持怀疑态度。如,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俞吾金指出,学术代表作主要是用来纠正以往只重视申请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源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论文的简单化做法[5];还有学者提出,“学术代表作”能否被评审人读懂[6],以及高校学术评价不宜简单采用“代表作”制[7]。无论是肯定者还是怀疑者都没有认真讨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学术代表作”评价制度该如何落实。为了有效发挥“代表作”制度在科研评价体系中的作用,必须对其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科学的构建。基于作者的身份,也为了保障研究的可靠性,本文仅研究人文社科评价中的代表作制度。

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难度

(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难以评价

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是长期实践中知识与智慧升华的结晶,她的产生离不开知识的积累、阅历的增加、感悟的升华、长期的思考,决不是一蹴而就的。[8]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是对各种社会现象的研究,因此必须植根于社会现实中,脱离了现实,研究成果将是无源之水,无壤之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具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研究周期长,社会影响见效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的精神世界和社会现象。精神世界复杂多样,社会现象瞬息万变,受到社会物质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需要开展长期的基础研究及积累丰富的经验。比如文学和哲学,没有几十年知识的积累和沉淀,没有对生活的深刻感悟,是无法创作出有思想和内涵的作品的。法学研究,虽然人人都说法学入门易,似乎人人都可以做研究,但是要真正创作出一篇经典之作,绝对需要多年的酝酿。不少大家就提出,做学问要比慢,要比坐冷板凳的功夫。而以我们今天的量化评价标准,几年出一篇文章,估计已经被认为是科研能力差的表现了。另一方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影响见效慢。现代社会,自然科学的研究综述,一般查阅近几年的文献就够,而人文社会科学的文献综述可能会追溯到10年、20年前甚至更久。而一些传世经典之作,往往是无论过了多久,都是被引用的依据。一些思想理论,更可能是我们立论和驳论的基石。很多观点,在其最初提出时,由于已有学术观点和思想的存在,并不能很快地为大家所接受,或许几年甚至十几年之后,其被接受的程度更高。因此难以在一两年之内就有很高的社会反响。

陈云良罗蓉蓉:“学术代表作”制度的实施条件和程序安排 第二,人文社科研究中,学术观点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是以社会现象和精神世界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内容多样,从古代到当代,从人的精神到物质社会,从微观到宏观。随着社会分工越细,社会化程度越高,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研究内容也越来越多,因此不可能对其采用统一的量化标准。人文社科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最大的不同是,自然科学研究以解决实在问题为基础,某种方法或理论的提出,可以通过技术实践加以检验,从而判定是否为一项正确的理论。但是人文科学研究中提出的新思想,研究视角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很多新的学术思想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总结和推进,但也有很多思想是对前人思想的批驳,甚至会与前人的思想产生激烈的碰撞。这时,如何评定该新产生的学术观点的价值,对评审专家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第三,人文社科研究评价中,评价者的主观性多于客观性。人文社会科研的复杂多样性,使得一个学者所能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如何在有限的知识范围内,对他人的学术观点作出完整客观的评价,是一个挑战。或许代表作制度可以邀请同一领域内的专家,但在更细的研究领域中,评审专家未必会研究得更多。况且,所谓代表作,研究者在选择该研究点的时候,为了创新,选择的应该就是前人所未研究的,那么其自身可能就是研究该问题的专家。评价者又该如何超越呢?

现代社会资讯高度发达,知识的传播与创新呈几何级数增长,专业研究越来越深入,领域越分越细。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相对论不被接受,在当时是极端例子。但在现代社会,这种情况则是常见状态。因此,要选出真正的同行评议专家不是件易事。

第四,人文社科研究的现实性、时代性。人文社会科学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时代性。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政治经济背景,所产生的社会问题也是不同的,在不同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国外成功的经验,搬到我国来,未必会水土相服。以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为例,众所周知,我国法学研究起步很晚,在经历了言必称苏联的时代,后来慢慢以借鉴欧美的成果为主。但是一些在欧美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在我国并不一定产生预期的作用。学者们忽略了中国的转型现实。中国和欧美国家处于不同的社会阶段,西方的制度不能照搬引入中国。国外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SSCI)刊物只接受西方研究范式,多以西方问题为研究对象。在当前以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论文最高评价标准的制度下,真正立足中国问题研究的成果,很难成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青睐的对象。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本土化,其关键在于确立“中国问题”的主体意识。评价的本土化将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9]。

(二)现有评价体系量化过度

现代大学具有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和服务社会四大基本功能[10],科学研究是其主要功能,对于研究型大学而言尤其如此,而这一任务主要落在高校教师身上。为了更好地推动现代大学的科研水平和能力,提升教师探索知识、创造知识并促进新知识的应用转化能力,普通高校都会在年终考核、职称评定、项目评审等环节对教师的科研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的指标主要有论文、著作、科研项目、专利、获奖等方面。

在大学里,会做“科研”的人有前途,同时也有“钱途”,各高校对发表文章、出版著作、获得课题一般都有奖励或者科研配套,科研似乎成为一个教师能力的直接代表。更为严重者,在我国各高校的职称评定中,科研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指标,而与这些“科研”直接挂钩的,就是发表了几篇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者我国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所收录的文章,主持了什么级别的项目,不同级别分值不一样。“简单地把来源期刊与优秀期刊划了等号,把期刊评价等同于论文评价,把引文数据、来源期刊作为论文评价、期刊评价、作者评价、学术机构评价的最重要甚至唯一的标准”[11]。 在这种纯粹量化的评价体系下,在职称、薪酬这些与教师生存、生活息息相关的外在因素的推动下,写文章已成为人文社科教师一种任务,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兴趣研究爱好而展开,更多是满足期刊的需要,如过分追逐社会热点问题,而不考虑自己是否具备该领域问题研究的基础。极端的“学术泡沫”造就了大量的垃圾文章,甚至引发抄袭、剽窃等不良学术之风,严重危害了学术研究的纯净。在此背景之下,很难有真正优秀的思想产生,所谓的研究也只是增加一堆废纸,无法真正解决某些社会问题。发文章变成了“跑文章”,没有社会关系的普通讲师即使要发一篇核心期刊非常困难,更不用提权威期刊了。因为核心期刊的选择也是按照指标打分的,如发表高级职称的教师的文章有多少,发表重点大学的教师文章有多少,这些数量都影响着该期刊能否在下一年度继续入选。这就造成了一个瓶颈:不是高级职称难以发核心,而晋升高级职称又必须要核心。这使得很多人不得不费尽一切力量去跑文章,又何来心思潜心研究呢。事实证明,当前的这种纯粹“量化”的评价体系已经严重制约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生机与活力,必须探索新的评价模式,重拾科学研究研究新思想、新观点的原有宗义。

这种量化评价也扭曲了大学教师的教学理念,导致大学教师普遍只重科研,忽视教学,不关注对学生的培养。也正是因为如此,云南大学副教授尹晓冰敢于对全社会宣称:“大学教师全心投入教学是种毁灭”[12]。话不中听,但反映的却是当前高校灰色的现实。而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师杨飞在其微博中直言不愿意花钱发论文而被转岗也是高校科研量化的直接结果。[13]

二、用辩证的眼光审视“学术代表作”制度

现有科研评价体系中的“量化”评价制度,已饱受诟病,“代表作”制度的产生,使众多研究者似乎看到了曙光。但其是否就是一味神仙药,能够彻底治愈我国现有科研评价体系中的种种问题,还学术研究一片自由的天空,带来人文科学研究的新发展,尚不得而知。笔者认为,必须以辩证的眼光来审视“代表作”制度,否则,盲目的遵从,只会让已经病入膏肓的科研评估体制雪上加霜。

实践证明,“代表作”制度已经为人文科研评价体系改革,带来了一丝希望,复旦大学、北京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等大学中几位受益的年轻教师的经历,将激励更多的研究者能够甘于寂寞,潜心研究。勿需再担心唯有达到规定篇数、规定级别刊物的文章,获取规定级别的科研项目,才有晋升职称的可能,也不需将时间花费在无休止的凑文章数量,买期刊版面,跑项目关系等。这一制度对于杜绝“学术泡沫”和抑制“学术抄袭和腐败”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因此,“代表作”制度实施得好,将会成为改变现行科研评价体系中“追求数量,不重质量”的不良现象的一剂良药,使科研评价反映出其应有价值。

然而,代表作制度如果实施得不好,只会加剧现有评价体系的不良影响,学术泡沫与不公正将会更加严重。纵然之前的量化评价标准,导致了学术研究的浮夸之风,但是就算是跑期刊,大部分期刊主要也还是以质量优先,或许会兼顾人情,即使在人情面前,也会有起码的文章质量标准。只有在达到了期刊的最低要求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刊发。而且大部分的核心期刊还是很注重自身的期刊声誉的,能够凭关系刊发的也只是少数。期刊等级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反映了文章的优劣。如果淡化“作者职称”、“作者单位”这些不合理的身份标准,采用更科学的等级评定指标,如文章引用率、转载率,期刊选稿时可能会更加注重文章质量本身。所以,“量化”评价体系并非一无是处,其对一个人的研究能力还是有可考量的基本标准。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很不发达的人情社会,量化评级实际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无奈选择。而在“代表作制度”下,一个研究者能否晋升,完全取决于专家们的意见,“代表作”制度很有可能由于“无客观标准”,更容易背后操作,只要将几位评审专家搞定,则可以轻松获通过评审。2012年湖南省职称评审中评委开房收钱的爆料则是实证。[14]而目前,我们尚无良方杜绝这种人情评审。那么,这种制度则可能将科研评价机制推向更坏的方面,学术腐败将会更加严重,“代表作”制度终将演变成科研评价体系改革的一剂毒药。

鉴于此,“代表作制度”的成与败,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评审程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评审专家公平公正及高度的责任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需要对“代表作”制度进行合理科学的构建。

三、学术代表作制度的实施条件

我们以为,对“代表作”制度进行合理科学的构建,需要以下条件。

(一)学术代表作制度的推行,评审专家的客观公正是第一要义

学术代表作制度以主观评价为主,操作过程的设计和专家的公正客观评估都很重要,尤以后者为重。如复旦大学哲学院院长孙向晨所言,学术代表作成功的前提是,学术共同体的同行自律[15]。能够作为评审专家,应该是一种荣誉,是学术界对其深厚学术造诣、良好的学术信誉的一种肯定与信任,因此,专家们要格外地珍惜与爱护,而不是将其作为人情交往或者实现其他目的的一种资本或筹码。然而,专家们的任务都很重,既要从事科研,还要兼任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评审代表作品,无疑加重了其负担。因此,需要给予其一定的报酬,但这种报酬相对于专家的付出,肯定只是象征意义上的。因此,更多的还是依赖专家们对繁荣学术发展的一腔热情,用他们的慧眼为国家,为社会选拔出更多的青年才俊,为学术的发展和繁荣培育出更多的接班人、更纯净的学术氛围,使年轻一代学术研究者有勇气“沉”下去,潜心专研,而不必追求数量,还学术研究“一片净土”。

在法治不发达的背景下,为了保障主观评价的客观性,必须建立对评价者的监督机制。如公布评价者的评审意见、允许参评者提出异议、允许社会第三方参与评价和监督等等,都能有效约束评审者不负责任或者消极怠工。

(二)代表作制度适宜在研究型大学推广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人文学部主任俞吾金教授提出,学术代表作应该是在相应的研究领域里,对前人和同时代的人的已有研究成果作出“实质性推进”提出了新观点,提供了新的论据,引入新的观察视角或论证方法,提出了前人尚未想到的新的意义重大的问题,或者是解决了前人尚未解决的关键问题[15]。可见,学术代表作必须具有极强的创新性,以及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沉淀,而这一切的来源动力都必须依赖于作者自身对科研的热爱程度,进行科学研究的责任心。只有真正发自于内心热爱学术研究的人,才能够耐得住寂寞,才能够真正做出好的文章,做出好的研究成果。因此,学术代表作应该是尽可能把教师从过于机械、苛刻的考评标准中解放出来,激发科学研究的内在兴趣”。[16]

目前,中国高校分为四类,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研究教学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17]。一些省属大学多为教学型大学,无论对其采用“量化”的指标评价还是“质化”的指标评价,都难以达到很好的效果。一方面教师的教学任务很重,另一方面整个学术研究的氛围不是很浓,教师自身研究能力有限,开展学术研究的条件也有限,真正有学术代表作的教师也是寥寥无几。因此,代表作制度宜在研究型大学中推进,不适合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实施。对于一些教学型大学,还没有适合的土壤,因为其既无研究条件,也无研究氛围,更无那么多的精力,在这样的条件下,即使在一些高等院校中设置了“代表作”制度,也形同虚设,只是增加评价成本。因此,对于此类学校,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应该是教学和科研并重,以教学为主。而在科研评价上,仍以量化标准相对容易比较。若贸然采用代表作制度,只是徒增专家们的负担。

(三)学术评价“代表作”制度的实施,应当“质”与“量”相结合

当前,对“量化”评价制度的批评屡见不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不排除有夸大的嫌疑。不可否认,“量化”评价体系具有确定性、可操作性、相对客观性,而且,目前量化的主要标准,是以期刊的级别作为界定,达到一定级别的刊物,大部分还是反映出了刊发的文章质量,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因此,我们要反对的是绝对的量化,但是也不提倡绝对的“质化”,应该是两者相辅相成。在国外,量化指标中,他引率是一个重要的量化指标,我们应该将其借鉴过来,他引本身是同一研究领域中的人对该文章或观点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就包含了同行们对其的评价,甚至这些评价会更加的专业。在国外,专家评估往往也是和量化指标交叉在一起的。如英国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HEFCE)在2010年开展的研究影响试验评估[18]以及在2008-2009年的信息计量学试验评估[19]表明,计量评估无法完全取代专家评估,而且专家评估会非常重视引文的信息,尤其是他引的次数。只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在一两年难以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因此,需要设置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荷兰学者安东尼(Anthony F.J.van Rann)建议引文计量测度的时间跨度,一般要长于5年。[20]他引率中还需排除关系他引率(如学生引用)才更可靠。我国学者研究发现,利用引文方法开展科研评价时,对于文史哲等学科成果的引文评价时间应选择成果发表后的5-8年后进行,而经济学等应用性较强学科则在3-5年后为宜[21]。

(四)学术代表作制度的推行,需要现行高校教育评估机制的配套改革

学术代表作的推行,目的是要带动学术圈的良性循环,避免科学研究的“学术泡沫”越积越多。因此,仅仅在科研评价体制中实施“去量化”改革,远远是不够的,还需要教育部在高校评估中整体推进。目前,教育部在对重点学科等的确立和评估中,依然采用量化标准,这对那些勇于采用代表作制度的学校而言,在申报重点学科,评估重点学科,申报科研项目上等,造成很大的影响。大环境不变,小环境是难以有所作为的。因此,现行高等院校评估机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四、学术代表作的评审程序

代表作制度的初衷,是希望能够改变当前“重数量轻质量”的不良科研评价体系,然而,要保证“学术代表作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设计合理科学的评价程序。

第一是学术共同体专家库的建立。在代表作制度中,外审专家的地位非同一般。外审专家的选择是代表作制度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专家库。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学开始采用“代表作制度”作为科研考核评价晋升的方式,建议由教育部牵头建立各人文社会学科领域的专家库。以法学为例,首先,由各高校法学院组织学院教师分专业推荐现有学术影响广泛的法学专家,并集中讨论。然后,将各高校法学院推荐的名单进行汇总,按投票率高低制定专家库名单。在设计专家数据库时,按照大学科门类(如法学)——部门学科门类(经济法)——分支门类(反垄断法)进行划分,这样便于后续的大同行评议和小同行评议的结合。专家库每2年更新一次,便于新鲜血液的加入。选入专家库的专家并不一定是在整个法学领域知名的,只要其自身在某一问题研究上具有特殊影响,便是该领域的专家。

第二是学术代表作的初评。由采用代表作制度的学校的二级学院组成学术委员会,进行初评。学术委员会成员需具有高级职称,按学科门类分类。毕竟大部分高级职称的教师已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可以对参评人的代表作做初步把关。而且在现有情况下,以代表作参评高级职称的还是少数,而本院教授对本院参评教师的学术水平还是了解的。

第三是外审专家的选择。首先,借鉴复旦大学的做法,由参评人提出3个应回避的专家,给予参评人一定的选择空间。其次,各学院将初评通过的参评者材料匿名封闭,只做专业门类分类。建议教育部设立一个专门负责“代表作”外审专家库维护和专家抽取的部门,由各高校人事处将参评者的材料匿名发给该部门,并由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门学科和分支学科的专家。此时,可以采取大同行评议和小同行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建议先在分支学科库里抽取3名小同行,然后在部门学科库里抽取2名大同行,而且本校专家应不在外审专家之列,这样基本切断专家和参评人之间的联系。此种做法有三个好处:一是专家与参评人相互熟识的几率很小;二是代表作也是已发表或出版的著作,如果该专家曾经阅读过该文章或专著,即使知道参评者,若不是非常密切的关系,一般不会特别予以关照。能够选入专家库的专家也是德高望重,且注重自身声誉,若非真正欣赏,一般不会因为别的原因或目的去关照某一人;三是专家库名单由教育部牵头建立,外审专家由教育部专门部门抽取,参评人难以知道外审专家的名单,即使所研究领域极窄,能够猜到一两位外审专家,也难以联系上,起码要费尽周折,一般人也无此神通广大。况且,既然是提交代表作参评高级职称,有信心认为自己作品是代表作的人,也不好意思厚着脸皮四处打听专家。专家与参评人之间的联系也就自然切断了。此是保证专家公正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很多情况下专家本身能够自律,但是当评审对象找上门或者是托人辗转打招呼,未必就能把持得住。

第四是建立评审意见反馈制度。为了防止出现专家“读不懂”或者“不愿读懂”代表作的情况出现,应建立评审意见反馈制度。“读不懂”一般是指随即抽取的专家的研究领域太窄或者太过于专业,因此对代表作所涉领域的认识有缺陷,而无法读懂该作品;不愿读懂一般是指人为的不愿认可和承认该作品[2]。如前所述,代表作应为创新性作品,应是对以前或现有理论、思想的进一步推进,甚至是对以前理论的怀疑、批判修正,因此,也不排除某些固执、抱住自己思想不放弃的学者,对这些新思想的否定。此外,参评人作为当事人,也有权利知道自己被评审的意见,而且,为了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约束,也应该将专家的评审意见反馈给参评人,至于究竟是实名还是匿名,国外一般是采用实名制。笔者也表示赞同,任何一个公平、公正、有着极高责任感的专家,都不会担心将自己的评审意见反馈给参评者。

第五是评审结果的处理及参评人申诉制度。代表作制度中,专家的意见肯定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若5位专家中,有4位专家表示同意,则可认可该参评人代表作的水平。然而,笔者认为,即使是一个责任心很强、公平公正的专家,在短短的时间内,评定一本著作或者一篇文章是否是具有学术水平,也有些仓促。而且,一些观点、思想也不是几天或者一个月的时间,就能领悟欣赏。因此,代表作制度下,仍需要辅以一定的量化考核指标,可以将专家意见与社会影响相结合。如南京大学特聘教授叶继元说,“要用引文、文摘、获奖、书评多寡等既能定性又能定量的指标弥补、校正、验证同行专家对成果的效用评价”[22]。一部真正的代表作应该是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的,而他引率和转载率则是一个很好的指标。笔者以为,“代表作”考评制度仍宜以适当的量化指标予以辅助判定,专家评审意见占70%,他引和转载率占30%。如果有2位专家认为该“代表作”作品尚未达到晋级水平,则不能依据“代表作”制度晋升。

最后,如果参评人认为自己的作品确有独有的贡献,独到的见解,可以针对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写出申诉意见,向二级学院申请再次参评,经二级学院初评委员会讨论投票表决同意后,再进行一次评审。

学术代表作制度将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科研评价的必然选择。只有深刻认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特点,才能设置合理的程序推动其实施。立足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学术代表作的顺利实施,首要依靠评审专家的客观公正,同时遵循“质”“量”结合的原则,且推行范围仅适于研究型大学,而建立科学的学术共同体专家库、健全同行专家选择机制和评审机制、完善评审意见反馈制度及参评人申诉制度,是保证学术代表作制度实施的必要程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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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庞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