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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布鲁贝克的学术自由思想

  • 投稿虾说
  • 更新时间201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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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玲(广西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约翰.S.布鲁贝克(John.S.Brubacher)是美国著名的高等教育学家,曾任耶鲁大学、密执安大学等大学教授,研究领域涉及高等教育史、高等教育政策、高等教育哲学等,其中,高等教育哲学思想使他在国际高等教育界享有盛誉。他的经典著作《高等教育哲学》出版于1978年,是西方第一部以高等教育哲学为书名的专著,是作者在50年的工作经验基础上对高等教育许多问题进行的哲学思考。该书从高等教育的实际问题出发,以高深学问为主线,围绕高等教育存在的哲学基础、学术自治、学术自由、高等教育为谁服务、普通教育和专业教育、高等教育学、治学道德、作为教会的大学,构建了一个完整的高等教育哲学体系。

自1987年《高等教育哲学》被译介引入中国后,对中国的高等教育学科、研究以及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对布鲁贝克的学术自由进行了探讨和思考,期望能对我国学术自由有所启示。

一概念界定

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现代大学发展所面临的实践问题。什么是学术自由?要了解学术自由,首先应了解“学术”与“自由”,所谓学术自由一词源于德语akademischefreheit,akaderrusche源于柏拉图的学园(akademy),有大学的、学院的、学术的等各种含义。关于学术自由有很多界定,如在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学术自由是指教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的各种规定的限制或公众压力的不合理干扰,而进行讲学、学习、探究知识及研究自由。”美国哲学家胡克(SidneyHook)认为,“学术自由是在专业上够资格的人享有自由去探讨、发现、出版并教导他们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所看到的真理,这种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听任何权威指挥,除非该种限制及权威来自于运用理性的方法在那些专业学科中建立的或获得真理或结论。”一般来讲,学术自由是指学术活动不受任何非学术势力干预和获得法律保障的自由和权利,根源于学术本身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二 布鲁贝克的学术自由思想

(一)学术自由的合理性

布鲁贝克认为,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至少基于三个支点: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大概最主要的是认识方面的。并从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三方面分析了学术自由的合理性。在认识方面,他认为,“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的压力,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在他看来,要想享有追求复杂的、深奥的高深学问的自由,学者行会必须在处理知识的技术方面具有专长。要想获得专长,需进行长期的艰苦训练。他强调训练对于自治的重要性,他说:“学术界不是人人平等的民主政体,而是受训练的有才智的人的一统天下。由于经受了这种训练,运用真理的标准的自治得到了妥善保护。”从政治角度来看,学术自由是指学者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言论自由。从道德角度来看,学术自由的基本理由是为了公众利益,他引用弗尔曼和麦奇路普的话来阐明,“这种自由的基本理由完全是为了公众利益。社会依靠高等学府作为获得新知识的主要机构,并作为了解世界和利用它的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他认为,对于个人而言,追求真理不仅因为它在认识和政治方面有价值,而且也出于个人的道德责任感。

(二)学术自由的限度

关于学术自由的限度,他认为,按照逻辑推理,需要广泛的学术自由。他说:“迎接未知真理的挑战,需要鼓起勇气,摆脱理智障碍和理智保留,不这样做就不可能发现真理,即使发现也只能是局部的。因此,按照逻辑推理,忠实于高深学问看来需要尽可能广泛的学术自由。”他指出:这里所说的学术自由学说基于对自动进步的信念,这一信念源于产生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学说的同一思想。他认为,如果能够说服政府除了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助之外对研究不加干预的话,那么科学知识,像经济上的不干涉一样,是可以指望产生进步的。但是,他引用普莱斯的话“即没有限制的学术自由是否会像没有限制的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一样成为灾难”指出学术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是有限度的。他认为,“学术自由的必然结果是学者有义务为他们借以得出结论的思想过程提出充分的证明,以便由其他学者评价这些结论的准确度和效度。”并认为这是一个好原则,但也会出现例外。

(三)学术自由与高等教育

他认为,如果高等教育的根据是认识论的,那也许可允许追求真理的无限自由。然而,现代高等教育合法存在的主要基础是政治论的,关于学术自由的运用导致社会力量的现有平衡出现分歧,他说:“在这种背景下,学术自由的运用几乎必然导致社会力量的现有平衡的改变,一些人赞成,而另一些人不满。那些对变革不满的人不仅会抵制变革本身,而且会抵制引起变革的学术自由。”当涉及价值时,怎样保护学术自由?一些人认为,学院和大学为自由付出的代价是对有争议的问题采取中立的态度。而另一些人认为,为了学术自由所付出的中立代价太高了,并指出“他们把中立看做是既放弃了判断,也放弃了人类利益,这就失去了自由教育的主要意义。”

在他看来,学术自由既要对社会进行谴责,又要对社会负责,可通过几种方式解决,一种是划清言论和行动的界限。另一种是把运用学术自由进行教育改革同进行社会改革区别开。第三种是把学术中立看做是意义不明确的遗嘱而完全不予考虑,并做出解释:“按照这种观点,中立等同于与世无争的隐居,不偏不倚等同于冷漠无情,客观性或公正无私等同于对公众争议的问题拒绝发表任何意见。”

(四)学生和学术自由

在布鲁贝克看来,并不是任何人,任何与学术有关的活动都享有权利。关于学生是否和教授一起享受学术自由,布鲁贝克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不能确定。他说:“但是学生自己是否应该同教授一起享受学术自由呢?答案既是又不是。”他分析了德国大学在“学习自由”(Lernfreiheit)和“教学自由”(Lehrfrei-heit)的区别。他说:“前者与学生有关:选择学什么(选修课程)的自由,决定什么时间学和怎样学的自由,以及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后者与教授有关:选择授课科日的自由,选择研究项目的自由,得出自己关于真理结论的自由。教学自由是那些在掌握高深学问的技术方面受过训练的人的特权。”在他看来,学生仅仅是初学者,还不是足够成熟的学者,因此不能充分享有学术自由。学生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学术自由受到损害威胁。学生拥有自由集会讨论他们共同利益的权利,但应该秩序井然地行使自由权利,不能阻止他人从事学术活动。

(五)学术自由的权利

他论述了歪曲学术自由、破坏学术自由的权利等问题。他说:“由于一些人把学院和大学看做是统治机构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就存在着个人独立思考的理性自治受到逐渐损害的危险。为了防止学术自由受到这种所谓的歪曲,学校仍有必要保留扰乱课堂和校内会议的权利,以解放可能被其引入歧途或受其压迫的少数民族或政治上的少数派。”“破坏学术自由的权利完全可以说就是摧毁它的权利,这并非危言耸听。大概没有任何打击比压制学术自由更直接指向高等教育的要害了。我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防止这种威胁。”他认为学术自由是学术界的要塞,永远不能放弃。主张“那些是学术自由的公开或暗藏的敌人教授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享受它的保护,甚至最好不让这种教授再承担学术责任。”“任何放弃自由决策方面自治的教授,完全不适合在自由的学术探究中领导别人。”还指出:“如果放弃了独立思维,如果教师所主张的并不是他真心拥护的观点,那就是理智上不诚实的表现;就应该剥去他的学术自由的外衣。”

(六)学术自由与公民自由

在对真理的追求中,教授不仅有学术自由,还有公民自由。他区分了公民自由和学术自由,公民自由来源于政治原则,更具普遍性,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学术自由来源于高深学问的性质,是一项特权,仅适用于学术界。教授既是学者又是公民,至于什么时候使用学术自由和公民自由,他认为,“一般来说,当他们在专业领域内演说或写作时,他们应该援引学术自由;当他们发表的意见不属于他们的“讲座”范围时,他们应该援引公民自由。”在他看来,教授有另外终身认职的保证,附属于他们的学术地位,原因就是公民自由是每个公民都有的一项权利,而学术自由是一项特权。

(七)学术自由的道德界线

针对捐赠,他给学者提出了建议,“对给予高等教育的捐赠,尤其是工业界的捐赠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问题的道德问题。接受这些捐赠的学者必须小心谨慎,确保自己不被剥削和利用。”在他看来,要抵制诱惑,来维护学术完整性,“为了维护学术完整性,抵制获取研究的补贴的诱惑,学术权威们应当扪心自问,提出的科研项目是否具有教育意义?是否真存在这样一个值得探究的学科领域?建议进行的项目是不是吸收或者丰富了现有的学术成就?”捐赠者和基金提供者还常常通过规定资金的基本使用原则来干预学术自治,但如果资金的附加条件与高等教育的基本目的相悖或妨碍高等教育目标的实现,学院和大学应怎么办?他通过引用博克的话来阐明自己的观点:“高等学府有道德义务拒绝任何侵犯学术自治的捐赠。”

他认为,要想确保学术自治不受侵犯,既保证学术自由,学者道德要求负责地行使这种自由。在实施学术自由过程中的另一个道德问题与学者援引《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这个修正案保证个人拥有免予牵连权。他认为,开诚布公和坦率是学术界去真存伪的准则,否则,会引起猜测,并引用胡克的话:“由于开诚布公和坦率是学术界去真存伪的准则,一个学者如果拒绝回答关系到她的正当性和正直性的问题,其他人就会以此作出相反的猜测。” 关于研究资料的保密与学术,他认为,资料保密与学术客观性的要求不一致。学术客观性要求公开结论以接受他人的检验。学生档案保密有滥用的危险。“另一个需要保密的领域是,学院和大学的行政管理中要对学生档案保密。这一基本准则的基础是,如果不保密,重要的信息来源就会中断,但是,正因为保密有益处,也就有滥用的危险。”然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没有学生档案保密的书面的道德规定,反而为国会公开保密档案的法规敞开了通道。他认为“这法规不仅侵犯了道德事务方面的学术自治权,而且也是学者们无力作出控制公众的道德判断的不幸反映。”

三对布鲁贝克学术自由思想的思考

(一)培养学者的学术自由意识和治学道德

学术自由的最大限制来自于学者自身,来自于学者对社会功利的追求。学者要有学术自由意识,还要有治学道德。布鲁贝克认为,“治学是学术界的生活方式。治学也有它非同一般的伦理道德。”治学的道德(或学术研究的道德)除了指对高深学问的理性追求应有的伦理道德外,还应包含思想、品德、情感、意志等方面的品质。关于学者的道德准则,布鲁贝克提出了四条:第一条基本准则就是,坚持学者社团中所有成员都必须在高等教育的某一领域受过长期的训练。第二条准则是为教授们保留尽可能大的自治天地。第三条准则是强调学者对本学科的道德责任。第四条准则是学者们要把发现公布于众。

当大学走出象牙塔,教师的治学道德也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如学术不端行为等。为了使科学研究能良性发展,学者应克服对于功利的过度追求,培育学术独立意识,真正达到“为学术而学术”的境界,自觉守护学术的尊严,有求真的学术意识,学术忠诚与献身的精神,加强自身的学术自律。学术自由本身是重要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如果放弃了对学术自由的追求和恪守,屈从于外界压力和名利地位,也就等于葬送了学术生命。

(二)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统一

学术自由是大学历时几百年而传下来最根本、最重要的价值和传统,成为高深知识存在和发展的制度保障,是大学核心价值中最珍贵的部分,体现了学术的固有特性和学术发展本身的内在逻辑。布鲁贝克认为,学者探索高深学问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学术自由的必要。学术自由是知识创新与探索活动免受各种不合理干扰和限制的保障。坚持学术自由有助于学者对事物的理性判断,以便追求高深知识。高等教育具有传承、研究和创新高深学问的功能,也具有培养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因此,在追求学术自由的同时,也无法回避学术对国家、社会及民众应该承担的责任。学术责任包括学者对学术的发展和繁荣负责,也包括对学术的后果负责。只有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的统一,才能使学术健康繁荣。

(三)学术自由的限度应根据实际情况

关于学术自由的限度,布鲁贝克认为,学术需要尽可能广泛的自由,但没有限制的学术自由也会成为灾难,学术自由是有限度的。也有一些教育家有其他的观点,如,雅斯贝尔斯认为,大学具有绝对的学术自由,他说:“学术自由是一项特权,它使得传授真理成为一种义不容辞的职责,它使得大学可以横眉冷对大学内外一切试图剥夺这些自由的人。……因为这是一项人权:即在某个地方人们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探求真理,并且是为了真理而真理。”韩延明认为,“学术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有限度的概念。综观世界的大学教育发展史,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无限制的学术自由可以说从未根本实现过。”对于学术自由的限度到底是什么?有没有一个明确可参照的标准?布鲁贝克也没有给予明确回答。其实,学术自由的影响因素有认识、评价、社会等方面,使得学术自由的限度变化莫测,那么,如何把握学术自由的限度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去探索。

总之,毋庸置疑,布鲁贝克的学术自由思想对大学的学术活动带来有益的启示。学术自由是经典大学理念之一,是高等教育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学术自由是学术活动的本质使然。学术自由是大学的核心,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灵魂所在,失去了学术自由的大学是没有生命力的,因此,学术自由需得到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将“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列为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说明我国对高校学术自由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