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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工学结合的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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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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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华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天津 300222)

摘要:工学结合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将现实的工作情境引入教学,这给企业管理、学校教学、教师评聘、学生评价带来许多新问题。工学结合需要协调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企业与学校、工作与学习、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需要合理定位学生角色,确保学生利益。因此,应对优化工学结合的政策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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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5)03-0023-04

作者简介:张洪华(1977—),男,博士,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职业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基本理论、教育管理。

基金项目:天津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天津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障碍问题实证研究”(项目编号:VE2006,主持人:杨大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重点科研课题“基于校企合作的‘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KYQD13028,主持人:张洪华)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等重要政策文件,明确提出并不断强调职业教育要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但在这一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企业参与性不高、以工代学、以劳代工等现象,难以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初衷。为此,需要更加全面地理解工学结合的概念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一、工学结合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

1903年,英国桑德兰德技术学院(Sanderland Technical College)开始实施“三明治”教学,被誉为国外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源起。此后一百多年,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经久不衰,出现了多种形式,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或“与工作相结合的学习”、俄罗斯的“教学生产联合体”以及日本的“产学结合”等等。

2005年以来,在我国关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中,“工学结合”概念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在国家政策推动以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内在需求影响下,工学结合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话题,各种模式层出不穷,反映了工学结合在理论层面内涵的不断丰富,在实践层面形式的不断创新。然而,由于对工学结合的认识程度还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从理念上深入了解工学结合的实质与内涵。

工学结合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在职业教育研究和教学改革中的内涵不断丰富。2006年,陈解放撰文对工学结合、产学研合作以及半工半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工学结合是“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其基本特征是现代性、职业性、市场性和大众性,工学结合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实力”,实现工学结合目的的关键条件是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市场化运作”。周明星等人认为,工学结合是“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的教育模式,其特征是“通过学校与企业双向介入,将学校的理论学习、基本训练与企业的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目的是“为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周龙军根据一般意义上工学结合的概念,区分了工学结合实践中浅层次结合与深层次结合的表现形式,提出深层次结合应该是“全方位全过程渗透式”的一体化工学结合。2012年,王喜雪运用政策分析理论对现代学徒制和我国的工学结合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在政策目标上是相同的,但是从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来看,英国的现代学徒制比我国的工学结合更贴近行业企业,因而效果也更加明晰可测。

综合各家观点可见,工学结合将教学情境扩展至行业企业,融合了学校与企业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机构与教育资源。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工学结合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同时提高职业教育对市场需求的适应能力。工学结合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以课堂和学校为中心的教育形式,在空间上突破了学校限制,将现实的工作情境引入教学,增强了教学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趣味性。

二、优化工学结合需协调的关系

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工学结合跨越了企业经营与学校教育两种活动的界限,使得组织结构、功能定位、成员角色发生了一定变化,给企业管理、学校教学、教师评聘、学生评价带来一些新问题,能否承认并协调好彼此利益,关系到工学结合能否深入实施。

(一)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的关系

现代职业教育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教育目标的设定、教育形式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同时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仅凭经验和直接的生产技艺就可以从事生产劳动,经济对教育目的的制约不明显,教育形式和教育目标单一,主要培养统治阶级所需的管理人才。随着机器大工业生产和现代生产技术的尖端化、精细化和复杂化,客观上需要大量掌握科学技术及合作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教育目的不再局限于培养脱离生产劳动的官吏和知识分子,教育逐步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开始超越课堂教学与书本知识的局限,将学习环境与工作环境进行整合,现代职业教育模式呼之欲出。随着物质财富的积累,经济发展也正在为现代职业教育模式的实施提供条件与可能。在我国,经济活动和教育活动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利益分割现象,制约了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的良性互动。

(二)如何协调企业与学校的利益关系

企业的主要功能是生产产品,学校的主要功能是培养人才。工学结合需要企业发挥育人功能,学校发挥为生产服务功能。为此,无论企业还是学校都需要处理好主要功能与次要功能的关系。企业与学校的利益追求各不相同,但又互相依赖。企业所需的人才在很大程度上是学校培养的,学校培养的人才有很大部分要进入企业。企业与学校的利益共通之处在于人才的培养与使用。然而,企业与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需求又不尽相同。企业人才培养侧重特殊性,学校人才培养侧重一般性。因此,需要协调企业与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分歧,并依据各自优势合理分工。

(三)如何处理“工”、“学”关系,并将重点落在“学”上

在上世纪60年代以前,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很少有人关注,人们倾向于认为追求利润是企业的唯一目标,若管理者将组织资源用于社会利益,就是在增加经营成本。这种思想目前在我国的企业中仍然普遍存在,以致在工学结合过程中企业积极性不高,仅仅提供较低级的岗位、指导人员和设备,甚至使其变为解决“用工荒”问题的手段,“学”常流于形式。多数企业对工学结合的兴趣不在“学”而在“工”上,停留在合作就业而非合作育人的层面。周三多认为,社会责任感是企业追求有利于社会长远目标的一种义务,它超越了法律与经济对企业所要求的义务。如何培育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关注人才培养和人才中长期战略,是关系工学结合能否落到实处的根本问题。

(四)如何协调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提高职教教师的素质

教师是教育教学的执行主体,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离不开高素质的职教教师。受历史原因及职业院校自身发展的影响,我国职教教师来源单一,普遍缺乏专业实践经验和必需的专业能力。“双师型”教师是适应职业教育教学需求的复合型教师,能够适应工学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体化的需要。然而,“双师型”教师具有特殊的成长规律,需要具备多种跨界的素质,其培养的艰难性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还不匹配,当前我国“双师型”教师的数量和能力还不能满足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发展的需要。如何在较短时期内提高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并健全不同类型教师的评价晋升体系,是工学结合教师队伍建设的关键。

(五)如何定位学生角色,确保学生利益并进行有效评价

在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中,还存在学生角色模糊、学生管理主体和评价主体不清、学生评价标准错位等现象,给学生管理和学生评价带来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和效果,并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比如,不少企业将实习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不让学生接受应有的训练;在学生管理或评价主体方面,校方与企业方责任不明或分歧严重;在评价标准方面,不以学生所获知识技能为依据,而是以所生产产品的优劣、多寡为标准,等等。

三、优化工学结合的政策建议

工学结合教学模式作用的有效发挥,依赖良好的制度。需要以政策法规为支撑建立宏观保障机制,以合同为依据规范合作形式,以税收优惠为中心建立企业参与办学的长效机制,以“双师型”教师标准为依据完善教师评聘制度,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完善学生管理和评价制度,最终构建起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度体系。

(一)加强立法,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工学结合涉及经济、教育、社会等不同的管理部门,受垂直管理及利益分割影响,必须从国家层面,在经费、人员、组织、制度、评价等方面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德国除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和《职业教育促进法》外,还有三百七十余种国家承认的职业培训条例。美国颁布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法规也多达一百五十多个。尽管我国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职业教育法》,然而,至今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起适合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保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对工学结合校企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的标准与监督,对企业利益保护还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发达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经验表明,对职业教育的保障和政策支持必须到位,必须通过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确保职业教育的财力保障和投入,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使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有法可依。

(二)规范形式,构建校企合作共享机制

工学结合涉及学校教育和企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既有共识,也有很大的分歧。为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需要在发挥政府协调作用的基础上,规范合作形式,构建校企合作共享机制。德国的“双元制”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典范,“职业教育合同”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校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使校企合作有章可循,突出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从根本上确保了校企双方的利益及参与程度,对我国完善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鼓励企业人才培养行为,建立企业参与办学的长效机制

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诉求,企业成本补偿和税收优惠政策是引导企业行为的重要因素。为了推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政府已经出台了企业捐赠和税收优惠政策,如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捐资助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2006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提出“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然而,这些政策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可操作性不够、对企业的吸引力不足。为此,有学者建议“适当降低享受优惠政策的准入条件”、“扩大税收优惠的减免范围和力度”、“完善法与法之间的一致性”等,还有学者倡议“允许企业将捐赠款的百分之五十用于抵税”、“对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补偿性补助”等,这些政策建议有助于鼓励企业人才培养行为。另外,国外的经验也表明,建立专门机构对工学结合办学行为进行统筹,对校企双方的办学行为进行客观评估,有助于形成企业参与办学的长效机制。

(四)完善职教教师专业标准,加快职教教师队伍建设

职教教师专业化程度较低、专业地位不高、专业素质亟待改善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并严重影响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双师型”教师是职业院校极具特色的教师群体,是发挥工学结合办学优势的重要支持性因素。然而,由于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理解不一且长期以来缺乏严格的可供操作的“双师型”教师专业标准,目前我国的“双师型”教师专业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因此,借鉴和吸纳各国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职教教师专业标准,可以为我国职业院校教师的资格认定、岗位聘任、教师考核提供依据,加快职教教师队伍建设。有研究表明,除了采纳新的专业标准外,减少工作量、提高待遇并为职教教师提供良好环境是激发职教教师潜能的关键,可以促使职教教师定期学习和更新知识与技能,不断地将理论和实践知识传递给学生。

(五)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完善学生管理和评价体系

工学结合涉及学生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劳动报酬等问题,需要从有利于工学结合的视角进行制度设计,以便突出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及优势。在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中,职校学生一般年龄都在15周岁以上,既不同于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也不同于普通高校侧重理论知识学习的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学生观是确保职校学生利益的核心价值因素。学生观直接影响教育活动的目的、方式和效果,影响对学生施教的情感、手段的选择,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在工学结合教学模式中,职校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际操作,使用设备并消耗一定的材料,学习过程与生产过程相结合,不同于工人,也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学徒,是在工作情境中接受教育与培训的学生。评价学生应该以其所获得的知识技能以及融入企业环境的程度为依据,而不是像工人那样以所生产的产品和绩效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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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