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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骨干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 投稿王豖
  • 更新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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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佳 孙翠香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天津 300222)

摘要:以首批骨干高职院校为例,通过其项目建设任务书、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中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内容的统计分析,呈现了目前首批骨干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的现状,分析了其在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思路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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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项目建设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5)02-0013-06

作者简介:刘佳佳(1987—),女,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职业教育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职业教育基本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天津市201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职业教育政策执行的监测与评估体系研究”(项目编号TJJX13-031,主持人:孙翠香)

校企合作对职业院校办学、人才培养、课程开发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甚至对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继续建设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并把校企合作机制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建设内容,将其作为验收的重要指标之一,探索构建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作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不但可以增强学校自身办学活力,还能有力推动办学模式的创新,为进一步提升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起到很大的带动作用。

首批39所骨干高职立项建设院校,在国家高职高专网的专题栏目——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的骨干验收专栏中公示了各个院校已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书》、《项目建设方案》、最终的《项目总结报告》以及在三年建设期内的人才培养工作状态的各项数据(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并在2013年8月经过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验收结果显示:首批39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全部通过验收,其中优秀、良好、通过的院校数目分别为18所、12所、9所,即优秀、良好、通过的比例分别为46.15%、30.77%、23.08%。

笔者通过对首批骨干高职院校的公示材料《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和各个院校的官网和网络搜索引擎等途径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对部分首批骨干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进行了分析、反思和建构。本文的分析基于其中的32所院校,有7所院校不在研究范围之内,分别是: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烟台职业学院、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黄冈职业技术学院、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一、校企合作现状: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及合作模式的探索

《通知》中提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探索建立校企合作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组织机构,形成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进一步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增强办学活力。笔者主要通过相关政策制度支持、组织机构、校企合作模式等三个方面呈现首批骨干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建设的现状。

(一)地方和学校促进校企合作政策制度建设的探索

校企合作是一项繁杂而长期的工程,其相关利益群体在这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要使不同的角色功能实现最优化,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从政策层面为校企合作的有效推进提供保障。32所骨干高职院校中,有27所院校制定了专门的校企合作政策制度。校级支持校企合作的专门政策制度中,一方面是关于校企合作管理层面的政策制度建设,主要从宏观的角度为校企合作的有序推进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是关于校企合作具体运行中的政策制度建设,如共建实训基地、顶岗实习、订单培养等,从更加具体的层面支持校企合作的进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教育立法的主体之一,有权参与到职业教育相关法律、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中,有权颁布相应的促进地方校企合作的政策、条例和意见等。然而,这32所骨干校中仅有6所学校有地方性政策制度支持其校企合作,(见表1),如滨州市出台了《滨州市推进校企合作的意见》、铜仁市出台了《铜仁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这些地方性专门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制度无疑从地方政府层面给予了相应的支持。无论是校级校企合作政策制度,还是地方校企合作政策制度,都为校企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制度支持。

(二)校企合作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的样态

《通知》中提到要探索建立校企合作董事会或理事会组织机构,32所院校几乎都成立了专门的校企合作组织机构来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

1.组织机构成员构成及领导

校企合作组织机构成员构成及其领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1)组织机构成员。校企合作组织机构的构成形式上呈现出多样化,构成主体上呈现多元化,如表2所示。主要的构成形式有:政校企、政校行企、校行企、政校行企及其他利益主体等,其中,政、校、行、企参与的“四方联动”是主要构成形式。政、校、企形成的“三方联动”的学校有两所: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而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是由校、行、企参与的组织机构。从表2中还可以看出,有9所院校的校企合作组织机构呈现出了政、校、行、企及其他利益主体参与的多方联动局面。

(2)组织机构领导。通过对32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理事会(董事会)的成员构成及其运行机制的分析,发现校级层面的校企合作组织机构领导主要是学院的领导,而行业办学校级层面的校企合作组织机构领导由企业领导担任;各个系部校企合作组织机构领导主要由系主任、骨干教师等担任。

2.组织机构运行模式

大部分骨干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组织机构都是以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建立的,校企合作发展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内起主导作用的核心主体还是学院。校企合作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虽然不是学院最高的权力组织,但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培养规模和层次、教学改革、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和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有建议权和咨询权,并提出指导性的建议。一般来说,学校会根据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的意见作出相应的决策。所以,校企合作发展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组织机构对整个学校的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作用。校企合作组织机构的运行主要通过分级制来实现,而各个学校根据其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划分层次、角度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行模式:

(1)二级运行模式。从表3中可以看到,二级校企合作组织架构的类型主要有: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院—教学系模式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校—专业模式。两种模式表面看似不同,但实际上都是学校、院系两级的组织机构,校企合作理事会是建立在校级层面的校企合作组织机构,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建立在教学系层面、专业群层面的校企合作组织机构,理事会从宏观的角度制定学校校企合作的章程、办法、条例,委员会则通过相应的行业协会来具体促进本系各个专业实现校企合作。

(2)三级运行模式。三级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院—系—专业模式。如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从表4中可以看到该模式主要由院级理事会、系级理事分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构成。院级理事会主要从学院整体的层面完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实现校企双赢的局面;系级理事分会主要是进一步优化各个专业校企合作的课程、教材、师资、实训资源及科研;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则负责完善各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会—处—委员会模式。如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等,该模式主要由校企合作理事会、秘书处、专业建设委员会等构成。校企合作理事会负责校企合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将各个理事会成员的可行性建议收集在一起,汇报给学院的决策机构以供参考和咨询,共同制定学校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划。其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也就是校内的“校企合作办公室”,其下设专门的委员会或专业建设委员会。

第三,市—校—专业模式。按照该模式成立了滨州市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通过地方政府宏观调控校企合作的运行,协调企业参与到学校办学中。同时,成立了校级理事会和二级学院(专业)董事会,定期举办针对校企合作的活动,确保企业深度参与到学校的教学过程中。

从总体上看,二级运行模式和三级运行模式都是先从宏观的角度保证院级校企合作的有效运行,从中观的角度进一步具体推进各个系部、专业的校企合作。除了二级、三级运行模式,还有一些学校成立了专门的校企合作工作小组,建立了校企合作办公室,如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校企合作办公室下分设了多个校企合作工作站,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设立了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产学合作办公室等等。这些在院级设立的用来专门推进学校校企合作的组织机构主要从整体上保障校企合作的有效推进。首先,根据学校发展的需求,负责校企合作的整体规划、政策、制度和实施进度,并明确校企合作过程中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加强校企合作相关利益群体间的信息传递,促进各组织机构成员间的沟通和了解。再次,负责校企合作中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校企合作的主流模式

从收集的资料中可以看出,校企合作绝大部分以“厂中校”、“校中厂”的模式进行,通过“校中厂”、“厂中校”来共建实训基地、合作园区、工作站等等;也有相当一部分校企通过共建职教集团的模式进行合作,借助职教集团的平台,设置冠名班、订单班等等。校企合作模式的名称多种多样,但仔细分析,发现具体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校中厂

“校中厂”建设主要是通过校企共建校内实训基地的方式实现的,通过让企业“走进来”的方式,让学生在校内得以实际操作训练。如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软件技术专业与多家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将企业的职业资格标准融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吸引企业走进学校,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北信软件实训基地,形成“校中厂”模式;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的物流专业与顺丰速运公司等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建设“校中厂”,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资金、物质、技术,并派企业优秀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参与到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与学校的专业教师组成一个专门的团队,来支持校企合作的整个运营过程,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2.厂中校

“厂中校”建设是学校与企业共同合作建立校外实践基地,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实现企业实训、定岗轮岗实习等。如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与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先进的企业扩大合作范围,进一步筛选焊接技术先进的生产企业,在这些企业内建立“厂中校”,以“厂中校”为平台,开展学生实习活动,增强学生对工作流程的系统认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3.职教集团

建立职业教育集团是以校企合作思想为基础的一种合作形式。在这32所学校中,大多数的职业教育集团是以某所高职院校为核心,多所高职院校、企业共同参与的一种模式。如由陕西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牵头,吸纳众多相关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组建了陕西国防工业职教集团,形成了一种多方参与的立足于国防行业、依托职教集团、增强技能培训、顺应市场发展的职教模式。陕西国防工业职教集团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促进了集团内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拓宽了学生行业内就业的渠道。

4.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也就是“2+1”人才培养中最后一年的带薪实习,可以让学生在经历了两年的专业学习后到企业生产一线体验真实的工作环境。如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实践课程和综合课程比例增多,毕业生全部参加半年顶岗实习,提高了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综合能力,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95%以上。

5.订单培养

所谓订单培养就是学校与企业签订正式的人才培养协议,双方一起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学生经过毕业考核后直接到企业工作,而冠名班是以班的形式批量订单培养。如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先后与丰田、博世、众辉、长途等众多企业合作签订了人才培养协议,成立了56个订单班进行订单式培养;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冠名班的形式实现订单培养,其订单培养人数占到了学生总数的10%以上。

除了上述五种主要的校企合作模式,还有如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的“研究所+厂中校”模式,以为企业提供科研成果的方式促进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建立的企业项目工作室、教师访问工作站等,旨在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科研水平,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亟须进一步完善政策、提升合作深度、创新合作模式

三十多所骨干高职院校集中展示了一批院校校企合作的成功案例,但从整体上看,当前骨干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建设方面还处在发展阶段,其良性可持续运行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还存在一些尚需改进之处。

(一)专门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不够完善

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但相关政策法规对校企合作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使校企合作的执行力出现了与政策不相匹配的局面。从某个角度来说,国家层面专门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是缺失的,导致国家层面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职责、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削弱了地方及校级相关政策在具体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在校企合作进程中,企业在提供实训基地的同时,还要投入大量的专项资金来支持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两者在利益追求的过程中存在差异,造成了企业投入与收益之间的不对等,制约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校企合作的深度。因此,校企合作需要有一种宏观调控的力量来支撑其运行,不可否认,校企合作中企业、行业的参与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导向。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32所院校中,仅有6所院校有专门的地方性校企合作政策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校企合作的效果。校级层面的校企合作政策制度,只是在学校层面为校企合作得以顺利实现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而对企业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

(二)多元化组织机构成员参与度有待深入

从表2可以看出,校企合作组织机构成员的构成呈现多元化,有些学校甚至出现了政、校、企、行、其他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局面,但在校企合作的具体实现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业、政府、其他利益主体的参与度并不高。企业的参与往往是基于一时需要,多停留在一时的合作上,缺乏足够的主动性,企业的参与较多地表现为浅层次,没有深层次地融合到人才培养全过程,参与层次总体不高。在很多学校的校企合作中都提到了政府出台相应的优惠鼓励政策,但真正出台专门支持校企合作政策的地方政府仅有6个。其他利益主体包括家长、校友、社区等等,在保障校企合作顺利进行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这些主体的参与更多的是停留在自主参与的形式上,其参与度有待深入。

(三)校企合作模式仍需进一步创新

无论是“校中厂”、“厂中校”,还是职业教育集团,都存在自身的短板,通过进一步创新有效弥补这些短板,让其成为一种成熟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还需进一步努力。

“校中厂”建立的校内实训基地,由于资金、场地等方面的限制,这些实训基地仅仅是企业工作流程中的某个环节,而不是企业的整个工作过程,很难产生规模效益。学校内实训基地不能产生产业群集,在产业链上的环节之间造成脱节,不便于学生了解整个行业的生产全过程,更不利于学生把握整个行业不同岗位的职业素养要求,很难使学生在平时学习中有针对性地自觉完善和提升职业素养。

“厂中校”建设的校外实训基地,可以使学生参与到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去,但由于学生自身缺乏实践能力,很难参与到核心的工作流程中,所有的实践也仅限于最低层的练习。企业有自己的生产任务,学生的实习任务是由企业的相关部门规定的,学校缺少自主权,导致学院很难控制实训时间,不好落实实训任务。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生产企业难以做到以学生为主安排能力训练,实习任务可能会与学生需要提升的岗位能力不匹配。

三、提升校企合作深度和广度的策略

对于上文所提到的首批骨干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出现的专门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不够完善、多元化组织机构成员参与度有待深入、校企合作模式仍需进一步创新等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一)法律保障: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

从其本质上来看,校企合作更大的收益方在于学校本身,而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企业的投入与收益是很难成正比的。但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种重要理念,因此如何让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我国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来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还不是很高,因此,应有相应的政策性倾向来保障企业的利益,这就需要政府进一步提升宏观调控的力度。

政府在政策保障、统筹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绩效评价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然而,目前政府虽在战略意识层面对校企合作的重视度很高,但还没有出台国家层面的校企合作配套法律,规定校企合作利益群体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应该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使校企合作有政府层面的法律保障。首先,政府应出台专门性的校企合作政策制度来保障校企合作有据可依,政策性保障为校企合作的有效进行提供了可能性,可提高校企合作中各方成员的参与度。其次,政府应出台相应的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倾向性政策,政府应明确规定企业在校企合作进程中享受的权利,给予一定的优惠,如减免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性贡献企业的税收等。再次,要凸显政府统筹办学资源的主导地位,促进办学资源的优势互补,实现办学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二)过程与环节:促进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充分凸显行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优势

行业可以将校企合作中的宏观决策贯彻到院校的日常教学、课程、实训等过程中去,根据对本行业企业的详细调查研究,细化企业所需人才应该具备的知识技能,预测企业人才的需求量,并据此调节学校专业,改革学校人才培养计划,提升校企合作的层面。企业相对于行业而言,其生产的产品、培养的人才都是相对单一的,立足于行业的校企合作更加全面、深入。面向单一企业培养的人才具有局限性,这些学生可能只具备了某一企业所必备的职业素养,而当其转到另一企业时,只能从零开始,而行业的职业要求更加全面,具有普适性,对于学生在未来的再就业中可提供有力保障。

因此,要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凸显行业的优势。首先,行业应该为企业、学校提供双方最真实、最有效的基本资料,促进双方的深入了解,为进一步深度合作打下基础。其次,行业应该对企业的人才需求质量、数量进行科学的调研,并进一步细化,为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教材编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再次,行业应充分发挥其权威力量,鼓励优秀的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应在行业内给予宣传和推广。

(三)模式与机制:进一步创新校企合作模式、构建灵活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校企合作中“校中厂”、“厂中校”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如何进一步完善它们关系到校企合作最终的效果。首先,针对“校中厂”的短板,要整合统筹学校资源,使其形成一个初具规模的企业系统,使学生有一个全面实训的条件。其次,针对“厂中校”的短板,要建立相应的科研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让企业得到更多的利益,从而使他们在安排学生实训时能更加深入。

“校中厂”、“厂中校”、职教集团、订单培养、冠名班等是各个院校比较集中的校企合作模式,但要实现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就必须进一步创新校企合作模式、构建灵活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校企合作模式应该综合化,校企合作模式的创新不单单指一种更为新颖的模式的引入,而且应该是传统校企合作模式的完善与综合,任何一种单一的模式都会有自身的某些缺陷。在建设“校中厂”的过程中,建立“教师工作站”,使教师在工作站中组建校际团体,进行项目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校中厂”中,有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为企业注入活力,促进校企合作的可持续、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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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程琳.基于企业视域的校企合作政策环境研究[J].职教论坛,2013(32):58.

[2]刘明生,王玲,李建华.论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3(2):17.

(责编编辑:张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