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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官吏选拔制度

  • 投稿糖琴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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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卢 伟

从原始社会末期的禅让制登上历史舞台,到影响中国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的瓦解,我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从萌芽到完善,逐步建立起一套富有特色的制度体系,形成了选任、培养、考课、赏罚、俸禄、品阶、回避、致仕等内容组成的互相配套的有机体,诞生了六种选官制度。

世袭制。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禅让制。孔子称之为“选贤与能”,认为“天下为公”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夏商周奴隶社会,为了强化王权,王室、贵族凭借宗法和血统关系世代承袭高爵显职。西周时期,在君权和父权基础上建立起氏族宗法制度,它以宗亲关系划分等级,构成了奴隶制度下不可逾越的森严等级。以血缘、婚姻为基础的氏族宗法制度之上的官职世袭制度无公平可言,能否成为国家官吏,与人的才能无关,只与是否具有官员家庭血统有关,导致中下层人民无法进入仕途。春秋末期,墨子提出应该让贤能之人担任官吏管理国家,而不是依靠血统决定人才选拔;商鞅通过变法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奖励军功。随着奴隶制度下“金字塔”式政权结构的逐层坍塌,世卿世禄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军功制。我国最早的选官制度是秦初年的军功爵制,即按照战功大小封爵拜官。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地主阶级就通过军功制把中小地主阶级和知识分子吸收到新的政权机构中。春秋末战国初,新兴地主阶级纷纷在各国施行变法,核心内容是废除奴隶主贵族享有的各种特权,打破世卿世禄的旧制度,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将奴隶主贵族把持的政治、经济大权转移到新兴地主阶级手中,其基本方式是确立以军功授官的任人选官制度。军功制为寒门之士步入仕途创造了机会,有利于国家发掘更多人才,是对世袭制的彻底否定。然而,军功制随意性很强,缺乏选拔人才的客观统一的标准和特定的执行程序,因而并未形成真正意义的选官任官制度。

察举制。又称荐举,指中央和地方高级官员根据考察,按照一定的名目(标准),从平民或下级官吏中选拔一定数量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由朝廷授予官职或提升其职位。察举制的考试方法称为对策或策试,即把策题书于简册之上,使应举者作文答问,为后来的科举制奠定了基础。策问考试始于汉文帝,汉武帝时普遍施行。具体方法为先由皇帝提出一些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称为“策问”,这些问题依照难易程度分为甲、乙等科并密封起来;然后让被荐举的人任意抽取问题回答,叫做“射策”,最后根据他们回答问题的成绩分派官职。察举制既保证了选才标准的贯彻实行,从而能够选出真正的人才,又保证了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

征辟制。汉代擢用人才的一种制度,也称为辟召、辟除。征是指皇帝下诏聘召,也称为特诏或特征。皇帝下诏指名征聘,往往是由于被征聘者在社会上颇负声望,或是出于大臣的推荐。辟是指公卿或州郡征调某人为掾属。皇帝下诏征聘或富府辟召,对被征辟的人并不具有强制力,而是一种礼请,故被征辟者可以应聘,也可托辞不就。征辟不就的人,有的是因为不愿出仕,有的是借此博取声誉。该制度有利于破格擢用人才,但也导致了严重的弊病。特别是在东汉时,由于政治腐败,官僚利用辟召以徇私;又因被辟召者对辟主的感戴,形成两者间的隶属关系,助长了官僚中私人权势的增长。

九品中正制。曹丕称帝建魏后颁行的选官制度。在每州、每郡设由本地人担任的中正官,作为选官的专职官员,充任中正的人必须是三品以上的官吏。选官方法是通过品评,将每地的士人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被评为上等的将被推荐到各级政府做官。该制度是魏晋时期因纠正汉末以来察举、征辟的腐败而推出,初期对杜绝朋党、权收中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制度是封建地主阶级等级制度在选官方面的具体体现,其弊端有:一是中正官评品人才“高下任意,荣辱在手,爱憎决于心,情伪由于己”,因而“附托者必达,守道者困悴”;二是中正官往往被豪门大姓垄断,故中正官品评人才只看门第,导致魏晋南北朝“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不但没能为国家选拔人才,反而阻塞了庶族地主和普通知识分子仕进的渠道;三是在品正官品评选用官吏的控制下,国家的任官权实际落到了中正官及其所代表的豪门士族手中,使魏晋南北朝时期成为我国历史上社会最不稳定的时期。

科举制。国家定期设立考试科目并统一招考,通过考核且成绩优秀者被任用为官吏。创建于隋朝开皇七年(公元587年),历经唐的兴盛、宋的沿革和发展、明的强化,至清末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905年)废止,沿用1300年。唐朝将科举制推向兴盛。有文举和武举两种;文举是最重要的选拔制度,分为制举和贡举。制举根据皇帝调令临时举行,科目繁多。贡举是科举的主要内容,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道举、童子科等。生源一是“生徒”,即朝廷所开设的国子监、弘文馆、宗文馆及各州县的学生,经选拔参加考试;二是“乡贡”,即生徒以外的地方士人均可怀牒自投于州、县,经府、州、县初试合格送到中央参加考试。宋朝的科举制更趋完备。出现由多科目向单科目过度的趋向,王安石变法改革了科举科目,除进士科外尽罢请科。同时增加殿试,由皇帝亲自出题,以防止考生与考官之间形成门生与恩师的私恩关系,不仅杜绝了朋党扰政,还可收权中央。为防止科考作弊,宋代还出台了《科场法》《亲试进士条例》等规定。凡通过省试、殿试的进士都可直接授官,考试与任用结合,大大简化了官吏录用程序,进一步确立了考试在科举中的地位。明清时期,科举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清朝科举分为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童试分为县试(县官主持,考四场,第一名为案首)、府试(知府和直隶州知州主持,第一名为府案首)和院试(提督学政主持);乡试为省一级考试,京堂官为主考,各省巡抚为监临官,三年举行一次,一般大省百余人,小省四五十人;会试为中央一级考试,由礼部主持,及格为贡士,第一名称会元,殿试由皇帝主持,录取分三甲,一甲取三人,赐进士及第;二甲取考生的三分之一,赐进士出身;三甲取考生的三分之二,赐同进士出身。

科举制核心价值是追求相对公平正义。一是对象开放、机会均等。通过公开竞争的考试形式,较公开、平等地向社会招揽人才,使官吏任用走上了规范化轨道,为知识分子提供了公平竞争机会。二是分级考试、逐级选拔。通过分级考试逐级选拔,利于公正合理地评价和选拔人才。三是分科取士、内容各异。唐代的科举分为文举和武举两种,为各类人才展示才能、入仕做官搭建了平台。四是标准统一,程序严密。从施测到成绩评定都有严密程序,以规范考试全程,如创建“别头试”(考官与考生有亲戚关系要回避),实行“弥封”(即现在的盲评)、“誊录”(防阅卷时辨认笔记作弊)、“锁院”(入闱命题,防止泄密)等制度。五是竞争择优、逐级录用。在唐代,常科及第者,须经吏部铨选,才能放任,官位分九品十三级,成绩不同授予不同品级;明清按殿试成绩分为一、二、三甲,成绩不同授予官职不同。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