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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缘何年年强调年年空

  • 投稿任民
  • 更新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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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召奎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劳动者拿不到高温津贴,高温津贴陷入了年年强调年年空的尴尬。

两种情况下应发津贴

按照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两种情况下必须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一是自然现象引起工作场所的温度超过35℃的;二是工作环境造成现场温度超过33℃的。

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多地已经制定高温津贴标准。以北京为例,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高温津贴年年落地难

《工人日报》记者近日在北京采访时发现,很多建筑工人、快递员都反映“没听过有高温津贴”或者“没有领到过高温津贴”。

此外,还有一些建筑工地用绿豆汤代替高温津贴。而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缘何遭遇落地难?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一是现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认定和罚则,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较低,对其威慑力有限;二是监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督促不力。

应发不发该怎么办

王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的工会组织反映,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也可以打热线电话 12333来举报。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但王律师也对记者坦言,在现实中,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不敢举报单位。而且劳动者如果选择打官司的方式解决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会就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温度是否高于33℃,即劳动者是否属于高温作业产生争议。

那么在此情况下,是由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呢?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家层面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广东省的《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环境温度低于33℃承担举证责任,且上述证据保存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