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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价重在专业自主

  • 投稿味精
  • 更新时间201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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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水英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下发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改革实施方案》),此举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 号)(以下简称《评价改革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特别是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成立,保证了教育质量评价的科学化和有效性。然而,第三方评价机构能否独立自主地开展评价活动,能否真正做到不将评价结果作为区市、学校奖惩的依据等都将直接影响到实验目标的达成和对《评价改革意见》真正落实,因此,在《改革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评价结果的使用

关于评价结果的运用,《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评价结果不作为对区市、学校奖惩的依据。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的反馈重在分析诊断、改进提高,为教育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指导学校和教师改进教育教学,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教育质量观”。这也是《评价改革意见》的主旨,也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评价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才能实现评价改进教育质量的功能,问题是,最终的评价结果,即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分析诊断报告是否向区市、学校、家长和社会发布,又是以何种方式发布的?最终是否真正与区市和学校的奖惩脱离?

1.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教育质量观。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质量观是建立在狂热追逐升学率———教育GDP 的基础上,唯数字论英雄的思想根深蒂固,而《改革实施方案》除了关注学生学业发展水平之外,还将评价学生品德发展水平、身心发展水平、兴趣特长养成和学业负担状况等内容,这显然与人们头脑中原有的错误观念格格不入,如此一来,在现有招生制度没有实质改变的情况下,要使这样的评价结果得到相关行政官员以及广大家长和整个社会的认可,必须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才能让素质教育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教育质量观。

2.评价结果不作为奖惩学校的依据。只有做到不将评价结果作为奖惩学校的依据,才能充分发挥评价的分析诊断和改进提高的功能,然而,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评价结果将“协同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改革、小班化教学改革、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校长职级制改革、教育信息化等相关改革”,因此,必须要防止这样的“协同推进”演变为评价学校特别是评价校长的隐性依据,而且长期以来形成的“评价即奖惩”的思想也早为人们所熟知,只有坚持不将评价结果作为奖惩学校的依据,才能有效防止学校以各种方式来迎接评价工作,才能获得真实的评价结果,才能彰显评价的意义。

二、关于第三方机构的评价自主权

按照《评价改革意见》要求,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来完成。为落实这一要求,依据《改革实施方案》,青岛市将成立由第三方人员组成的专家指导委员会,并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来完成评价工作,问题是必须保证包括专家指导委员会在内的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自主权和评价自主权。

1.第三方机构应独立于行政组织之外。从《改革实施方案》中我们知道,青岛市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是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的,而领导小组的成员无一例外地来自于教育主管部门,在这种行政组织领导下组建的专家团队也就很容易带有行政领导的影子,同时要“培养和建设一支具有先进评价理念、稳定的、专兼职结合的专业化评价队伍”,这样的评价队伍如果是来自于教育系统内部也极有可能“被领导”,因此,保证第三方机构在实施评价工作时独立于行政组织之外,将对今后整个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决定作用。

2.防止分级评价沦为层级管理。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将“实施分级评价”,即“市教育局负责对各区市和局属普通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各区市教育(体)局负责所属普通中小学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即便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也要防止这样的“分级评价”沦为层级管理,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最终成为“聋子的耳朵”,重新走上教育质量行政评价、以行政干预代替专业指导的老路。

总之,由第三方机构实施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是教育质量评价的历史必然,只有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评价自主权,才能保证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才能实现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的反馈改进功能,才能实现地区和学校教育质量的持续稳步提升。

(作者单位:山东荣成市特殊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