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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赔结合”和“以调定赔”调解模式比较

  • 投稿萨娜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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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笑雷①

【关键词】医疗纠纷 调解模式 调赔结合 以调定赔【摘 要】国内医疗纠纷“调赔结合”和“以调定赔”的调节模式,均在各省市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其中“调赔结合”调节模式注重调解依据、赔偿标准的法律规范性,治理“医闹”效果明显,但成本较高、案件审理和调解周期长;“以调定赔”模式则注重医患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化解纠纷,具有成本低、快速灵活特点。各地市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合理、分别适用“调赔结合”和“以调定赔”模式。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combined adjustment and claim" and" claimed by adjustment" mediation mode inmedical dispute / LI Xiaolei// Chinese Hospitals. -2015,19(8):64-65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 mediate mode, combined adjustment and claim, claimed by adjustment【Abstract】Both combined adjustment and claim mode and claimed by adjustment mode have played important role in medical dispute mediationin China. The combined adjustment and claim mode paid more attention on the reason, the regulation of claim. It makes good effectiveness on dealingwith hospital violator but has the shortcomings such as high cost and long time. While the claimed by adjustment mode highlighted on hospital andpatient voluntary communication based claim and has the characters of low cost and feasible. It needs to select combined adjustment and claim modeand claimed by adjustment mode according to actual situations in medical dispute solution.

Author’s address:Research Center for Health Develop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No.30, Nongchang street, Xiangfang district, Harbin,150030, Heilongjiang Province, PRC

医疗纠纷严重威胁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规范医疗纠纷的鉴定机构、积极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但三者如何配合,国家没做具体规定,各地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调赔结合”和“以调定赔”模式。“调赔结合”模式是以专业医疗纠纷赔偿鉴定结果作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赔偿基础,强调依法鉴定、依法理赔、依德调解;“以调定赔”模式是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结果决定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强调自愿协商、快速便捷。下面对这两种调解模式进行比较研究。

1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为做到依法赔偿,国家要求规范专业鉴定机构,统一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标准。

在实行“ 调赔结合” 模式的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 ( 下称“ 黑龙江省赔处中心”)作为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认可的医疗纠纷专业赔偿鉴定机构,严格按照程序组织案件评定、合议工作,依法定责、定损、定赔。当事人对赔偿鉴定结果没有异议的,纠纷和解。当事人对赔偿鉴定结果有异议、提出的要求具有法理依据时,黑龙江省赔处中心对案件重新鉴定,必要时依法修改鉴定结果;患方要求没有法理依据,但依据社会公德确实需要额外补偿的,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黑龙江省医调委”)积极促使医患双方在赔偿鉴定结果的基础上达成额外补偿协议;当事人没有上述情况的,黑龙江省医调委按照赔偿鉴定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2013年黑龙江省按照“调赔结合”模式进行的试点工作中,共受理医疗纠纷69起,结案60起,调解成功53起,调解成功率88%,获得了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广泛认可。

“以调定赔”模式以调解为主,大多依据当事人陈述和患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由调解人员劝导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由保险公司足额支付。

2 赔偿标准

“ 调赔结合” 模式强调依法鉴定、依法赔偿、依德调解,黑龙江省赔处中心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各项标准进行赔偿鉴定。赔偿结果依据法条逐条计算,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保险公司代表、监督员签字后确定。需要调解的,黑龙江省医调委首先依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其次依据社会公德调解,做到依法赔偿有标准、依德调解有依据。

“以调定赔”模式强调自愿协商原则,以双方可接受的赔偿金额为调解标准,据此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

3 赔偿执行

“调赔结合”模式强调公开、公平、公正,赔偿鉴定结果公信力强、执行率高。黑龙江省赔处中心严格按照程序召开“评定会”“合议会”对纠纷案件进行定责、定损、定赔,参会医学、法律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保险公司全程参与,并设监督员监督,会议结束全体人员签字确定赔偿结果。2013年黑龙江省按照“调赔结合”模式进行的试点工作中,黑龙江省赔处中心案件赔付执行率100%。

“以调定赔”模式的赔偿金额由医、患双方协商确定,保险公司需按协商结果支付赔款,保险公司由于缺乏对案件的合理参与,拒赔现象比较严重。

4 治理医闹效果

“调赔结合”模式强调法律的刚性,强调依法鉴定并在依法鉴定的基础上依德调解,赔偿结果不受医闹影响。对由“大闹大赔、小闹小赔”演化而来的医闹行为,治理效果明显。坚持“调赔结合”模式,切断闹和赔之间的必然联系,可以有效根治医闹现象。2013年黑龙江省按照“调赔结合”模式进行的试点工作中,上半年发生停死尸、搭灵堂等现场医闹7起,下半年零发生,医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 以调定赔” 模式在出现医闹时,仍强调自愿协商,但多以医疗机构的高额赔付息事宁人,变相鼓励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行为,导致医闹现象屡禁不止。

5 利益平衡

“ 调赔结合” 模式以维护医、患、保险公司三方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鉴定赔偿、依德调解,不因一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而牺牲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虽然短期调解难度较大,但从长远看来,有利于形成依法赔偿、依法调解的社会风气。2013年黑龙江省按照“调赔结合”模式进行的试点工作中,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率88%,保险公司已决、未决赔付率仅为66%,医疗机构已决赔付金额仅为保险公司已决赔付金额的69%,相对于2013年全国已决、未决赔付率110%来看,黑龙江省的“调赔结合”模式能够在保证调解成功率的同时实现了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的依法赔付,医、患、保险公司三方利益均衡。

“以调定赔”模式依据当事人赔偿要求调解,调解结果受当事人压力影响较大。部分患者通过漫天要价并向调解人员施加巨大压力,使其利益最大化。长此以往,助长了患者漫天要价的心理预期,损害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使纠纷调解工作难以长期、持续运行。

6 调解效率和成本

“ 调赔结合” 模式在调解医疗纠纷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多方人员共同参与,时间周期较长、成本较高。以调解机制为主的“以调定赔”模式能够对案件进行快速赔偿、快速和解,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突出。“调赔结合”和“以调定赔”模式各有特点,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例如在赔偿金额较大的纠纷案件中,宜采用“调赔结合”模式;在赔偿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中,宜采用“以调定赔”模式;在经费较充裕的地区,宜采用“调赔结合”模式;在经费明显不足的地区,宜采用“以调定赔”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