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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

  • 投稿小兔
  • 更新时间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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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星晨

摘要: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是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该征税调整会对建筑业产生较大影响。

本文拟从行业成本结构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并提出“营改增”后建筑业短期税负增加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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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业;税负

引言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持续扩大,建筑业进入税制改革领域的脚步越来越近。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建筑业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将对企业自身产生较大影响。长期来看,改革有利于整个社会企业税负的减轻,但短期内企业税负可能不减反增。因此,就“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将基于行业成本结构剖析“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以及建筑业纳入改革范围后短期税负增加的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流转税体制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大重要税种。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有流转税体系的弊端越发明显,尤其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减少行业内部税负不公,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产业融合转型升级。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销售收入改征增值税,允许房屋建筑物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方面有利于我国消费型增值税的完善,促进税收体制的深化改革;另一方面,对建筑业本身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从长期来看,有助于减轻企业税负,对我国社会经济而言,能够有效调整财政收入中居民和企业的分配比例,释放社会企业的活力。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自身税负的影响

在现行税收体系下,建筑业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

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使建筑业吸收了大量其他行业转嫁过来的税收。倘若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规定,对建筑业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将消除建筑企业产品和服务之间、相互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企业自身税负。而且,在实际运营中,建筑业企业存在大量的混合销售和兼营问题。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企业提供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销售自产产品缴纳增值税,而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则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若企业销售外购的建筑材料,在负担了相应的增值税后还要全额征收营业税,税负显然重于销售自产货物。如果建筑业被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购进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得到抵扣,将有利于统筹协调好建筑企业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更好地发挥市场对优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此外,增值税比营业税在进出口方面优惠政策更多,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更有利于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全球化,提升其国际竞争能力。

但不少学者预测,短期来看,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因为人工费不在抵扣范围,存量资产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无法抵扣,由当地居民供货的砖瓦、砂石等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设施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等等(林雅敏,2014)。

举例来说,某A 建筑工程公司通过招标取得某建筑施工承揽合同,合同总价格为1 亿元,总成本为8000万元,其中,人工费用2400 万元,材料费用4800 万元,其他费用800 万元。人工费用包含项目主体、砌体等与劳务公司工程款1500 万元。材料费用包括未提供发票的地材砂石96 万元,混凝土960 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五金电料、水泥制品、周转材料等1440 万元,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钢材、外墙砖、电缆等材料2304 万元。按照现行税法规定,A 公司缴纳营业税10000*3%=300 万元。若划入“营改增”范围,A 公司销项税额为10000*11%=1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1500*11%+960*6%+2304*17%=614.28 万元,则应纳增值税为1100-614.28=485.72 万元。在此情况下,该企业将多缴纳185.72万元税款。而且劳务公司主要成本为劳务用工工资没有进项税抵扣,收入按照11%的税率测算销项税后企业的税负将大大增加。但从长远角度看,增值税进一步完善后,建筑企业将更多地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A 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1440 万元材料改成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后,将获得1440*17%=244.8 万元的进项税额,抵扣后企业税负将低于现行税制缴纳营业税的税负。此外,“营改增”后,企业施工过程中购进的大型机器设备可以通过发票予以抵扣,税负将大大降低。

因此,从短期来看,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可能经历税负增加的阵痛。但从长期来看,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改革,有利于消除建筑业目前由于两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有利于调节建筑企业货物销售和劳务输出领域的税负,降低企业内部税负不公;有利于促进建筑业国际化、全球化,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建筑业“营改增”对上下游产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不仅关系着上游产业(如制造业)发展,也影响着下游产业(如房地产业)的发展。若税负降低,就能达到对增值税进行改革的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如果税负增加,就会制约其规模的扩张,使建筑产品减少,从而不仅减少对上游产业(制造业)产品的使用,也会减少对下游产业(房地产)建筑产品的提供,进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宗旨相左(李兰和肖双琼,2014)。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业纳入“营改增”后可能经历一段时期的税负增加,但从长期发展来看,“营改增”能有效减轻建筑企业税负。并且纳入“营改增”后,房屋建筑物的抵扣得以实现,减税规模和力度将非常大,对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有着重要意义。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阵痛的策略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能否有效过渡将直接影响改革的效率效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企业税负阵痛的策略。

第一,税率方面

由于目前我国建筑业企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大,而且企业从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砂石、钢材等材料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11%的税率标准执行,可能大幅提高企业流转税税负。而建筑施工企业是微利行业,短期内税负的增加势必会影响各地建筑企业的发展,因而税务部门可以参照所得税改革的过渡政策,在一段时期内逐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率至11%,使企业平稳度过改革期阵痛。

第二,进项税抵扣方面

其税改前购置的设备、材料能否按照进项税进行抵扣,是许多建筑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为保证此次税改的平稳过渡,建议税务部门允许建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分期抵扣改革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这样既保证国家税款不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又兼顾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与新办企业公平税负,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姜秀峰,2013)。对于企业采购的砖瓦、砂石等零星材料,由于供给方多是农民、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政策制定方面可以考虑参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类材料直接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准许抵扣。此外,建筑劳务公司的人工支出若不能抵扣增值税额,企业税负将大大增加,因而对区分管理人工成本和施工人工成本的企业,建议监管机构允许其按照施工人工成本的一定比例抵扣销项税。

第三,税收优惠方面

在实施“营改增”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同步推行一系列的过渡性政策优惠政策,比如建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或者对于中小企业进行税率优惠等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如由于政策变更导致企业税负增长的,可依据税负增长幅度对企业进行相应的优惠政策,如果因故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的时候,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给予财政补贴。

第四,就企业自身而言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企业强化供应商体系和分包商体系,尽可能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同时考虑到购置机器设备获取的进项税抵扣金额较大,企业可以在“营改增”实施后更新大型施工设备,在减少人工支出的同时,也缓解了税收压力。除此之外,企业应强化对资金、现金流的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及跟踪工作,及时进行进项税抵扣,以防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抵扣问题引起的现金流断裂,并利用“营改增”的机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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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林雅敏“. 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税务,2014(8).

[2]李兰,肖双琼.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J].商业研究,2014(3).

[3]姜秀峰“.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3(26).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