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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融资租赁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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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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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涌超

摘要:2014 年会计准则中增加了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本文在第39 号的思维下,重新思考了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计量。结合租赁决策和现值计算方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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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允价值;市价;买价;取得成本

现行会计准则对企业租赁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如果租赁行为判断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许多会计教材中,对上面准则进行了如下的解释,举例:A 企业向B 企业租赁某设备,该设备可以使用5年,企业租赁4 年,租赁费用为每年10 万,该设备现在公允价310240万,合同利率为10%。在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后,其金额为316990,比公允价值大,应该以公允价值入账。但在实务操作中,常常对着个公允价值充满困惑。对公允价值的认定存在概念混淆,主要是公允价值的概念与买价,市价概念认识不一。对公允概念理解不同,常导致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中数据存在差异,在例题中,如果取公允价值或者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金额会存在差异,资产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实际利率法分摊,影响当期损益的差异。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租赁行为中,买价是一个包含融资费用的价格,是一个延期付款的买价。这种延期,由于时间超过1 年,不能像存货中可变现净值那样以未来的卖价做为可变现净值,原因很简单,存货的持有时间短暂,未来现金流折现和不折现差异不大,可以采用忽略的原则来处理,这种忽略不会对报表有多大的实质影响。但融资租赁行为中,第一涉及的金额较大,第二还款的周期超过1 年。所以必须对买价进行折现,现行会计需要区分融资费用和租赁资产当时的买价。由于付款是一个整体价格,怎样划分才能正确剥离出融资费用。方法就是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问题在折现率是多少?

准则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选用了内含利率,财务管理学的知识告知,要知道内含利率,其实就是要知道现值,即现在的买价。如果依照这个推理下去,租赁资产的买价,其实就是会计准则中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准则又采用了合同利率折现,已知的是折现率,算出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其实就是双方在剥离了融资利息后的买价。最后,准则中还可采用,当期银行利率折现,算出来的是一个无银行贷款套利的买价。三种不同的买价,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选取哪一种,是必须弄明白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先弄明白银行可能给予承租方的贷款利率与企业合同利率之间的关系,如果承租方能够以低于合同利率取得贷款,理智的经营者肯定不会愿意采用融资租赁。如果高于合同利率取得贷款,经营者肯定选用融资租赁,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在不存在税盾优势的情况下,依据同风险同收益的原则,合同利率应该与银行贷款利率是一样的。现在,剩下内含利率与合同利率形成的不同买价,二者是否存在差异,其实就是判断最低租赁付款现值是否等于公允价值。这就必须弄明白什么是公允价值。按照2014 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解释: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在当前条件下的最有利市场,市场参与者应当有能力并自愿进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如果从上面这个解释,三种不同的买价都应该属于公允价值。在市场中,买价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价格,在生产要素市场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同一市场中,买价和市场实际价格往往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张三进入市场,在甲商店买设备可能成交的价格是30 万,可能在乙商店成交的价格是29 万,那么按照最有利原则,市价应该是29 或者公允价值应该是29,但不幸的是张三在甲商店采购。

在这个市场中,看似存在一个套利机会,但由于交易费用的高昂,实际是难以实现的。那么张三企业账务处理,在确认购入资产计量时,是采用29 万,还是30 万,依据现行会计准则,资产的入账价值肯定是30 万,这就是取得成本。但对于资本市场中,如果同时存在29万和30万的价格,肯定会进行套利,故在资本市场中,只会存在一个29万价格,这感觉是一个很公允的价格。正是基于上面的原因,在现行会计中,公允价值计量主要用于资本市场和商品无相同性的市场,如投资性房地产。在商品市场中,公允价值就是交易双方达成的价格,即买卖价格。市价是无套利机会的公允价值。在上例中张三的30 万购入价是张三与甲商店达成的公允价值,是历史成本计量法则中的取得成本。29 万是类似资本市场中无套利机会的公允价值。

对于融资租赁资产的计量,如果按照资本市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就会对取得成本的解释带来矛盾。在实务操作中,应该以双方在不考虑融资情况下的买价作为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双方在不存在关联情况下,合同中的利率就是在现有的买价基础上考虑融资费用而确定的利率。可能有人会这样考虑,如果双方在确定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故意减少或增加合同利率,用以调整商品现值,形成在购买时的不同买价,使其背离真实的市场价值。这样可以达到影响资产和当期损益的目的,从融资租赁取得时刻看,是否就是这样的,但在期末,是需要对持有资产做减值测试的。假定合同利率故意调低,在取得时候,实际价格是30 万,但是由于合同利率调整,采用合同利率折现后的现值是36 万,账面上租赁资产价值36,总付款不变的情况下,未确认融资费用减少。期末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折旧,企业不能达到高估资产,低估费用的目的。期初的入账,高资产的确定就不存在任何意义。在实务操作中,会计人员对公允价值的理解,导致大部分人采用了资本市场公允价值的概念,以市价作为公允价值,这样就存在人为性的判断市场价值是多少,因为缺少一个统一的确定的市场价格,会计人员大多数采用估计的方法,而估值的计算在缺少参考值的情况下,得出的资产入账价值不能公允表达企业财务状况,同时,这种公允价值的采用,违背了会计信息的一致原则,其他同质的资产均采用取得成本入账,租赁取得的资产却采用公允价值入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融资租赁中,承租方对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就是在无关联关系情况下,最低租赁付款额,按照合同利率折现后的现值。

(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