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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践行路径探析

  • 投稿南小
  • 更新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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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艳秋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安全网络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同时它也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创建存款保险制度的资本。本文先介绍了该制度的发展以及存在的道德风险,随后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供了一些意见,并且阐述了在我国创建该制度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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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挤兑;道德风险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介绍

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证金融体系的平稳安全运行,其详细操作是让一些吸纳存款的银行按照统计的存款总数的一定比例,向相关的保险机构上缴保险费用,存款保险机构再利用这些资金创建存款保险基金,当吸纳存款的银行出现财务困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提供相应的资金帮助。这也就是常见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要比其他国家早的多,为了挽救金融危机下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颁布了《1933年银行法》,并且依据该法律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次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项目,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此成立。20世纪中期以后,由于金融风险逐渐加剧,金融创新不断推进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存款保险制度这三个机构组成了金融安全网络,对金融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和保护。创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民众对银行的信任,减少了挤兑现象的产生,减少了银行运行不当演变为金融危机的现象,并且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在银行的资本水平、风险方面起到监察作用,对银行的不规范行为提出警告和意见,这有效的维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以及金融的稳定,并且对金融安全也有很好的保障作用。2008 年爆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美国在此期间关闭了成百的银行,却没有出现挤兑和大片关闭的情况,这要归功于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也隐藏了极大的道德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在于存款方以及银行这两方面,这是由于存款人、银行以及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正是由于该制度含有重要的缺陷,我国创建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处于探究状态。详细来说,存款方的道德风险是由于其权益在该制度下得到了很好的维护,存款人便失去了监管银行风险的积极性,甚至在银行业绩处于下滑时期还继续存款,这就导致了面临破产的金融机构还能持续吸纳存款;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于保险资金提高了该机构的运营成本。并且在其处于困难时期还会受到存款保险机构的帮助,这使得银行失去了后顾之忧,促使银行为了高收益发展风险高、利益高的业务。

二、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路径

随着中国在金融体系方面的革新以及非私有金融机构股份制革新的进行,我国陆续提出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1993年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2011年出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2012年7月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均提出要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在创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关注下面几点:

第一,强制所有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保险,对于大规模的非私有的金融机构而言,其风险由国家担保,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破产倒闭的现象,办理存款保险会为其带来更多的成本,所以大规模的非私有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保险的兴趣不高;对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而言,办理存款保险能够大大降低其运行过程中的风险,自然会积极进行办理。但是仅仅让中小银行办理存款保险,会使得其经营成本高于大型银行,最终会导致规模小的金融机构为了谋取高利润开展风险高的项目活动,产生道德风险。所以,应当强制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办理存款保险。

第二,应该将保险费率分成几个层次并且规定赔付上限,预防道德风险。首先,应该了解各银行的实际情况,依据银行的资金能力、不良贷款率以及风险等级等方面的情况,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的保险费率会导致银行无法正常运营,过低的保险费率会导致保险机构的资金不足;其次,要规定赔付的上限,防止存款方出现道德风险,对赔付的资金规定一个最大上限,在限度以内的存款可以全部补偿,超过限度依据最大上限补偿。这种做法能够让存款较多的民众关心金融机构的运行情况,民众风险意识的增强也是必须的。

第三,要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结构。经过股份制改革和加股上市等方式,我国的金融机构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由于计划经济制度在我国建立已久,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过于紧密,金融机构在大多时候无法为了谋取收益办事,而是依据政府要求进行一些低收益高风险的项目,这种状况明显不符合存款保险制度下各金融机构独立运行、自己承担风险的条例。所以,面对这种情况,要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结构,降低政府干预的几率。

第四,要由浅入深,逐渐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创建要求多种体系的配合,例如公正角逐的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等,因此,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是一夕之间就能够建立的,它的创建需要由浅入深,选择适当的机会建立。

三、在我国创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中规定了最大赔付上限,存款方和金融机构的全部赔偿转变为限额赔付,保险金额的减少使得民众主动关心金融机构的运行情况,金融机构投入更多精力来维持风险与盈利的平衡,进而达到了减少道德风险的目的。

第二,有利于促使金融机构之间公正角逐。以往大规模的金融机构在资本、运行等方面拥有较大优势,不仅如此,大规模的金融机构有国家的支持,长久以来居于操纵地位,而一些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运行风险较大,人民更加信任大型银行,因此大型银行吸纳存款的能力比中小型银行要强得多。当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大型企业失去了国家信用的担保,小银行的信誉度增强,人们在银行中的收益没有太大差别时,大小金融机构之间公正角逐,此时人们挑选的是项目好、服务好的金融机构,社会待遇提升。

第三,有利于降低政府财政压力。过去我国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以及存款人的一切损失由国家承担,并且大型国有企业一直存在不良的贷款记录,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来弥补金融机构和民众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的财政压力大大降低。

第四,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实行此制度,将会使银行之间的角逐更加剧烈,优胜劣汰不可避免,这就会导致一些弱小的银行被淘汰,一些民众的经济受到损失。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充分的保全民众的收益,还能够让一些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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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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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幸.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再思考—基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视角[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4).

[3]石洪双,李丹丹.存款保险制度功能评析[J].黑龙江金融,2010,(6).

(作者单位:锦州市财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