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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筹资金地质成果会计核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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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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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

(新疆地矿局信息中心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摘要地质成果是地质勘查单位的一项特殊资产,主要产生于地勘单位自筹资金投入地质勘查工作,地质成果的财务管理与核算涉及多方面,本文通过发现和总结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粗浅的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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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质成果 资本化与费用化 后续计量

地质成果是指利用专业的地质勘查工作手段,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矿产资源和各种有关地质资料,具体包括探明的各种矿产资源储量、区域地质调查的图幅、各种物化探找矿线索信息、工程地质图、环境地质图等等,范围非常广泛。新疆自西部大开发和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实施以来,地质勘查单位作为最重要的支撑力量,在完成好国家财政拨款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任务的同时,即承担国家订货市场项目外,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利用自有资金,针对重要的勘查区和空白区块进行投入,在矿产资源勘查方面,有力的补充了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通过探明的地下资源信息,促进了经济发展对资源保障能力的需求。从目前看,地勘单位自筹资金投入的方向是以探明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有主,从而有可能形成有价值的地质成果。在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笔者对自筹资金取得地质成果的核算还有些不理解之处,对此,笔者整理思路,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认识,以提高自筹资金地质成果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

一、目前会计确认、计量中存在的问题

《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中对地质成果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核算已做了规定,将地质成果归类为无形资产,设置有“地质成果”会计科目,制度中规定:“在地质项目完成验收并将取得地质成果时作为资产入账”。

在实际的工作中,因地下资源的不确定性,一项具有经济价值的地质成果取得,需要持续的投入与研究,时间非常不确定,少则几年,多达十几年,甚至会最终探明该勘查区内不具有成果价值。在未验收确认前的持续期间内,在“地勘生产”科目下核算归集自筹成本,资产负债表则反映在流动资产“存货”中,这种资产在完成确认前会增加单位资产账面价值,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如果最终无价值(虽然探明勘查区地下矿产无价值本身就是一种“工作成果”),则会计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种成果与非成果的转化,对当期损益影响巨大,假如一个自筹项目连续三年投入,每年100 万元,三年后确认无价值,包括转让价值与开发价值,不仅影响当期净利润300 万元,也影响到了单位的经济效益考核评价等工作,更有甚者,这会造成有人为调节当期利润的嫌疑,如,前景渺茫的自筹项目,必定无法取得较好的成果价值,后期将会减少或放弃投入,在利润好的年份,将确认为无价值的自筹项目成本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达到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这种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处理,需要对取得的地质成果进行职业的判断,目前依靠地勘单位自身做出界定,难度很大,操作起来很困难,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部门也很难监管和控制到位。

如果探明探矿区内地下资源有价值,则会从“地勘生产”会计科目下按投入成本转入“地质成果”科目,包括为取得探矿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其他与自筹项目相关的间接和直接成本,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列示。确认为地质成果后,会面临着多种选择,将地质成果自行开发、转让或对外投资等,按制度规定“自行勘查并自行使用的地质成果资料,按照设计采矿年限确定”摊销年限;具有转让和投资目的的地质成果则未提及摊销问题。地质成果体现在探明的地下资源价值上,资源的价值受其市场价格的影响,今天确认为成果时的价格,并不代表明天的价值,例如,探明的是铁矿资源,铁矿石和铁精粉的价格受市场波动很大,假如今天每吨1 200 元,具有开发和转让价值,确定为地质成果,明天每吨降到800 元,转让则会无人问津,自行开发则会面对亏损,更不现实,账面反映的历史地质成果金额,就不能真实地反映现实的价值。

正是由于在确认和核算中存在的种种难题,以及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操作层面的困难,很少有单位涉足“地质成果”这个会计科目,即使有单位核算地质成果,他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也很难判定,既然无法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地质成果这项资产,与现行会计准则也有很大差距,就需要国家在会计制度、配套法规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改进的方法的探讨

1.自筹投入决策需谨慎。自筹资金地质项目个人理解非常像风险投资,因其投入总额很难预算确定,地勘单位在决策前虽然会根据已掌握的找矿信息和经验进行研究,但实际地下资源的地质勘查过程非常复杂,这种决策可以说依然是个“痛苦”的过程,要把有限的资金利用好,并且要做好无法取得地质成果的心里准备,需结合单位的资金承受能力、矿种价格走向预测等进行分析,同时需要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和指导,有效避免盲目投入造成损失。

2.勘查期内做好年度成果评价。在开始投入的年份,每年末就应做好阶段性成果评价分析,准确判断其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成果突出的确认为地质成果入账,将其资本化;没有前景的项目要及时选择放弃,避免进一步投入,增加损失,从而将已发生的成本自“地勘生产”转入当期损益,进行费用化处理,不列为存货反映到资产负表。

3.合理披露。会计期末,在不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将已列为地质成果和未确认结转的项目要合理进行披露,至少说明,项目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不得使用误导性描述,便于会计报告使用者了解相关真实情况,根据自己对事实的专业判断做出决策,以免造成误判。

4.后期地质成果核算。已列为地质成果的项目,后期形成与勘查有关的费用不应增加原有账面价值,如探矿权维护费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地质成果自行开发后,自开发时起,开发成本不得计入地质成果,即资本化。因地质成果的特殊性,需引入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原理,期末做好价值测试,准确反映地质成果期末价值,鉴于地勘行业会计制度的发展和基础,会计核算目前未实现计提减值准备,但至少应在会计报表注附中,对账面地质成果减值的相关价值情况进行说明。

5.统一摊销政策。地质成果既然制度中规定是一项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和转让的地质成果需按统一的规定进行摊销,解决以持有转让目的的地质成果,而又多年未实现转让不摊销问题,促使自筹地质成果账面价值更加真实。摊销年限可参照地下资源的采矿年限。

6.规范和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在自筹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立项决策、财务核算中,对地质成果的界定和价值评定是中间环节,为财务部门做出确定为地质成果与否,以及后续价值测试提供依据,起着核心和承上启下的作用。地勘单位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虽然也是这方面的专家,但站在中立的角度上看,中介机构的评估显然独立性和可信性更强,他们对市场,特别是对地质成果价值方面的信息掌握更加准确,这就需要对现行矿产评估工作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起来,可推行在单位确定自筹项目取得地质成果,将进行资本化时,必有持有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提高资本化确认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在期末减值测试时也必须取得评估结论,以评估报告认定的价值为依据对账面地质成果进行披露,防止已无转让价值和开发价值的地质成果长期挂账,误导财务报告使用人,促进列示的地质成果更加客观、真实。

7.保证国家权益。一项自筹资金地质成果的取得确认,有时会涉及勘查区内前期国家资金的投入问题,即建立在国家资金投入取得地质资料信息或成果上,地勘单位需划分国家享有权益部分,将其转入“国家基金”增加有国资本或将转让所得上缴,由于勘查区范围划分、国家各种渠道资金投入等原因,地勘单位自身很难准确划分,需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做好认定,便于单位按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综上所述,自筹资金地质成果的财务管理与核算涉及方方面面,需国家在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便于地勘单位更加规范的核算和真实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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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矿产资源法.

[2]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

[3]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