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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公共权力的异化

  • 投稿林晗
  • 更新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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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龙,钟志华

(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劳动异化是任何异化形式的起点。国家的出现标志着公共权力由最初的社会自治权力进入异化的滥觞时期。在资本统摄下全面异化的社会关系中,公共权力形成了异化的新样态。异化是人类特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其会随着生产关系的变革而消失。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共权力主体的社会性规范的约束、主体之间分权与制衡、客体权利对主体权力的抑制等都会对公共权力的诸多异化起到有效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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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公共权力;异化

中图分类号:D6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015-06

收稿日期:2015-03-16

作者简介:王海龙(1988—),男,河南洛阳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钟志华(1971—),女,青海民和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一、公共权力异化的内涵

异化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反映的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对抗性关系,即指某物变成了异于原物的东西并反过来与原物对抗。[1]异化的内涵主要指“分离、疏远”,即让本属于你的东西或人的活动的结果,在人的对象化活动过程中,取得了独立性,并反过来成为制约人、统治人的力量。马克思认为劳动分工和私有制是异化产生的根源。私有制和劳动分工致使社会整体利益分散化和人与人之间占有资源的不平衡,再加之不同人先天的差异性,导致社会中一部分人逐渐丧失了人“自由劳动”的类本质,人的劳动实践被异化成了仅仅为了生存的“动物式”本能,从而使人的创造性和自主性不复存在。劳动异化是人的精神异化、社会关系异化、意识形态异化等所有异化形式的基本起点。

公共权力的异化是指公共权力的运行及结果背离了其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共权力的本质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的现实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不仅是人的生存领域,也是权力生成的现实基础。原始社会中,社会成员“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2]权力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成员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公共权力是一种社会自治权力。私有制产生后,为了保证少数人对“稀有”资源的占有,同时又为了避免人类共同体在资源的相互争夺中一起毁灭,于是就产生了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3]这种力量促成了国家的产生,国家以“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为公共权力的运作和执行提供了基本框架。国家的出现标志着公共权力的异化进入了滥觞时期,公共权力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的外在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4]此时的公共权力被异化为一种国家权力,为了阶级的利益而存在。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一种物化关系,以物的依赖为主要特征,这个物就是资本。随着私有制和劳动分工达到空前的程度,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终极目标的资本得到迅速积累的同时,却愈加表现出与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的对立。资本是一种抽象关系的复合体,它“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5]它是借助于生产劳动而普遍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的,并作为一种最高的力量关系统摄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关系。资本主义社会中,人在资本力量支配的过程中成为了异于其本质的对象,这种“普遍的对象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6]所谓“全面的异化”,是指人的劳动创造了资本,资本却变成了对人的经济生活、公共生活、精神生活进行全面统治的巨大社会力量,反过来又对人进行全面压抑。公共权力在资本统治下全面异化的社会关系中也表现出非正常的形态。以国家权力为主要存在形式的公共权力的运作和行使受到资本的统御,背离了其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并反之成为维护资本关系和资产阶级利益的力量,形成了公共权力异化的新样态。

二、公共权力异化的表征

(一)公共权力主体的自我异化:政治精英的腐败

政治精英的腐败,即公共机构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从而造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个人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最基本、最直接的主体。马克思认为人是历史实践的主体,人的本质并不是如费尔巴哈所理解的是抽象的“类”的集合,“在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的行为活动必然受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实践因素的困束。在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中,个人占有资源最大化的“理性”得到极度的膨胀,物质财富占有量的多少成为了衡量人的社会价值的基本标杆,追逐和占有更多物质财富成为社会实践的主要目的。国家通过将公共权力进行横向、纵向的分解而配置到占据不同职位的政治精英身上。黑格尔所期待的政治精英天生所具有的“教养”和“才干”,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一厢情愿的。在利益的取舍面前,政治精英们并不具备更多的高尚意识,他们和普通人一样也是有着自身利益最大化欲望的理性的社会人。具有特殊利益和偏好的政治精英们在运用公共权力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夹杂着自身的意愿。因此,政治精英腐败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

政治精英群体存在于公共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双重领域,必然扮演着双重身份和角色:既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又是有着特殊利益取向的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精英往往在资本关系的支配下人格发生扭曲和分裂,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索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悖论中徘徊。当政治精英的权力行使边界未能得到有效规制时,当政治精英的公共道德意识缺失时,当政治精英的利益诉求和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时,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就可能异化为资本的功能,就可能将公共资源转化为谋取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就单个的官僚来说,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私人目的,变成了他追逐高位、谋求发迹”的目的,[7]各种自利行为也会因此而蔓延。在私欲驱使下的公共权力丧失了公益性。此刻,就发生了公共权力主体的自我异化,产生腐败现象。

(二)公共权力主体的类异化:国家公器的垄断

国家公器的垄断,即行政、立法、司法等拥有公共权力行使权的国家机构长期被特殊群体所占据,成为维护特殊群体经济利益的工具。国家机构是行使公共权力的最重要、最根本的主体。在关于公共权力的起源问题上,无论是“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意志”,或者“权力来自于人根据契约关系让渡一部分自身的自然权力”,都承认人民才是公共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人民性是权力的本质属性,但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8]人民以代议制的方式将公共权力行使权授予国家机构,人民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直接关系变成了间接关系,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开始分离。“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9]拥有公共权力行使权的少数群体本应是“社会公仆”,但是私有制的产生使这些少数群体有了特殊的利益诉求,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的矛盾由此诞生。少数群体可能会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长期占有公共权力的行使权。因此,作为公共权力载体的国家公器有可能被少数群体所垄断。

国家机构既有社会性的一面,又有独特性的一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的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0]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中,国家机构的最特殊的职能表现为维护少数群体最大限度地追求资本价值的扩张。少数群体把资本看做除劳动外“加速财富积累的新的形式”,操纵和掌握国家机构的公共权力,将占有的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资本的逐利性是公共权力异化的内在要求。“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指公共权力)”。[11]拥有公共权力行使权的国家机构被有产者及其代理人所占据,本质上只不过是管理整个富裕群体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12]作为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国家机构以代表普遍人民利益之名行维护少数特殊群体利益之实,“而且使有产者阶级剥削无产者阶级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13]此时,就发生了公共权力主体的类异化,造成了国家机构被长期垄断。

(三)公共权力主体和客体关系的异化:商品化的交换

商品化的交换,即公共权力的运作和执行背离了为社会共同体服务的宗旨,变成了具有商品的买卖性质的过程。公共权力的主体和客体之间本是一种“主—仆”关系。商品交换的实质却是一种“物—物”关系。商品化成为近代社会最普遍的社会现象,商品成了社会中最小的特殊单位,在社会中占据支配的地位。公共权力伴随权力主体而存在,两者本是不可分离的,权力主体和客体之间是一种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但是,在商品化的社会形态中,公共权力可能会摆脱主体的束缚成为一种独立存在物而进入到社会交换之中。商品作为劳动产品对其所有者本身并不具有使用价值,必须在交换中、在满足别人需要的过程中证明自己的使用价值。公共权力并不是人的客观实在的劳动产品,但具有类似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它不能直接创造剩余价值,却可以影响甚至决定剩余价值的分配。公共权力与商品具有基本属性的相似,因此,公共权力客体与权力主体之间可能演变为商品化的交换关系。

“权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属性与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属性不同,商品的二重属性统一于商品本身,而权力的二重属性都统一于其所控制或拥有的资源。”[14]资源是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在公平有效的市场经济中得到合理的流动与配置,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公共权力和市场同为资源配置的手段,两者相互补足。公共机构从宏观、外部的角度,使用公共权力为资源的配置提供公正、完备的规章制度,营造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但是,在资本支配下全面异化的社会关系中,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产物,如民族文化、科学技术、公共权力等在实质上都是同一种类型,都成为了资本的奴隶,都是在执行“资本的职能”。资本总是力图将公共权力从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变成资源本身,使公共权力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到市场中,将公共权力掌控的社会资源以非市场规则的形式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公共权力对其主体而言不在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工具,反之成为主体的私有品、成为主体掌握的资源。此时,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与受公共权力影响的客体之间关系就发生了异化,演变为商品化的交换关系。

三、公共权力异化的制约

马克思认为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必将随着社会形态的进步、生产关系的变革被历史所扬弃。公共权力是历史范畴的产物,“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且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公共力量的形式同自身相分离的时候,”[15]人才能得到全面而自由的解放,任何权力(包括公共权力)的异化也会随之而消除。马克思曾断言共产主义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形成的”。它是“一切异化的积极的扬弃,从而是人从宗教、家庭、国家等等向自己的人的存在即社会的存在的复归”。[16]在未进入共产主义之前,公共权力异化现象并不能完全消失,但可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有效制约。

(一)权力主体的社会性规范约束

权力主体的社会性规范约束,是指重塑权力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使权力主体受到异己因素的束缚,从而制约权力主体的自我异化。“在实践、现实的世界中,自我异化只有通过对他人的实践、现实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来,”[17]也必然受此关系的桎梏。现实的、实践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性的普遍规范,其分为内源性与外源性两个层面对权力主体进行限制。内源性的社会关系是指权力主体在历史实践中所积淀下来的文化伦理与道德准则。外源性的社会关系是指社会共同体为权力主体制定的法律体系与规章制度。这些社会性规范对权力主体产生约束效应的关键是在于对权力主体利益影响的大小。社会性规范对权力主体利益影响越大,权力主体享有的自由度就越小,从而权力主体自我异化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内源性与外源性社会规范的协调统一,是有效约束的枢纽。社会伦理道德并不是空中楼阁,其产生于社会的经济基础,依附于公共权力主体自身,具有相对独立性。它能够激发起权力主体对行使公共权力的责任感、履行公共义务的荣誉感、服务公共机构的忠诚感。但是,只有当权力主体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能够获取或至少不损害个人利益,才会自觉接受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否则,权力主体依然有着自利性的倾向。社会伦理道德并不具有绝对的影响力,对制约权力异化的效果总是因权力主体而异。所以,为有效矫正权力主体的自我异化,就必须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加以约束,把权力主体置于外源性规范的有效制约下。其中最根本的就是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民主选举制度、科学决策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督巡查等,使权力主体的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例如,马克思、恩格斯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可随时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社委员”[18]的选举制,它真正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使国家机构等权力主体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内源性和外源性社会规范之间相得益彰,将极大地制约公共权力主体的自我异化,推动权力运行环境的和谐从而促进现代政治的进步。

(二)权力主体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公共权力主体之间的分权和制衡是指通过制度设计将公共权力进行合理分割,由不同的主体掌握和行使,实现权力体系内部的制约和平衡态势。权力主体的分工和制衡的实质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这种思想最早产生于欧洲封建社会末期,是资产阶级与王权斗争的产物,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的巨大进步。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统治是分享的”“分权被宣布为永恒的规律”,[19]以行政、司法、立法权的分立为普遍模式。马克思有着丰富的分权思想,但却对三权分立做出了强烈的批判。分权制衡的实质和关键是利益的制衡。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三权分立只是形式上、虚伪性的分权,其目的只是在平衡资产阶级内部各个方面的特殊利益,广大无产者依然被排斥在权力之外。分权的本质是要规范任何一个权力主体的权力界限,使权力主体受到外在的约束,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或机构的手中以损害公共利益。

公共权力在权力主体之间得到科学有效的配置,是分权制衡的关键。人类运用权力的历史经验表明,集权与分权都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必须在特定的实践环境中才能加以甄别与使用。过分的分权可能会导致权力行使效率的低下、权力主体责任的缺失。权力主体之间配置权力的方式是种类繁多的,如根据实际环境的不同,有按照权力主体层次的分权、有依据权力主体职能的分权、有遵守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程序的分权等。但分权的最终宗旨就是推动权力的高效运行、防止绝对权力主体的出现。权力是影响利益分配的强大力量,所以权力主体之间必须达到力量的均衡状态。任何权力主体如果拥有绝对支配性的力量,就会无视其他权力主体的存在,权力主体之间的最重要的互相监督效应也随之消散。实践表明,公共权力主体的分权和制衡,有利于打破少数群体对公共机构的垄断、缓解社会冲突与矛盾、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客体权利对主体权力的抑制

客体的权利对主体的权力的抑制是指受权力影响的客体在社会共同体规范的限度内,从公共权力组织的外部对公共权力主体产生的制约。在此,客体是官僚、政党、国家机构等为主体行使公共权力的对象:人民大众。权利是一定社会中的人的规范性行为的自由度。[20]权利是历史的、具体的,其决定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21]例如,在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皇权至上的社会文化氛围使人民权利呈现出明显的人身依附性,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经济结构和以人为本的社会文化氛围使人民权利呈现出独立性、自由性。公共权力来源于、受托于、限制于人民权利,并以人民权利为边界。人民只有充分地行使权利,才能体现其社会的主体地位,才能有效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

作为权力客体的人民能够自由和平等的表达、行使权利是抑制权力的关键。以社会共同体的规范如宪法、公德等为指导,明确人民权利的种类与范围,是人民权利得以表达的前提。在现代政治国家中,人民有知情、申诉、言论自由、游行示威等数十种基本权利,从而形成对权力主体的有效限制。建立健全广大人民参与公共管理的渠道,是人民权利得以行使的基础。人民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民主选举乃至暴力革命等方式平等、自由的参与到对公共权力主体的监督中来。人民权利是公共权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而利益冲突则是人民权利产生的基础。在共产主义社会,利益冲突消散于和谐的社会关系中,公共权力重新复归为社会自治权,人民权利也应然的消失了。在现阶段,人民权利依旧是抑制公共权力主客体关系异化的重要工具,人类社会民主化的进步是公共权力社会化的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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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