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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路径探析

  • 投稿霸霸
  • 更新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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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飞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摘 要:在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社会组织具有政府和市场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通过对绵阳市农民工市民化的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工对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满意率较低。虽然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意愿较强,但尚处于“半市民化”状态,因此,政府、城市社区和社会组织为其提供帮助与服务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希冀所在。以“小小鸟”个案进行分析,本文认为,社会组织依托城市社区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路径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提升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指导、帮助农民工维权并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与政府合作,争取政府支持;建立健全协同合作机制。

关 键 词:社会组织;城市社区;政府;农民工;市民化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064-06

收稿日期:2014-09-25

作者简介:王飞(1985—),男,四川隆昌人,四川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讲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农民工问题。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2015年立项一般项目“社会工作视野下农民工家庭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2013年度课题立项资助项目“社会组织以城市社区为平台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路径探究”的阶段性成果;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冲突视野下刑事社会抗拒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XSH024;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培训研究——以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D1033。

一、问题的提出

国外关于市民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市民化的动因、动力、数量、行为和模式研究。迁移理论在解释市民化的动因方面具有重要地位,最著名的有刘易斯模型、费景汉和拉尼斯模型、乔根森模型。莱温斯坦在19世纪提出了人口移动理论,此理论经发展形成了“推力——拉力”理论。罗斯基和米德(1997)从农业技术需要出发,基于中国农业的状况对中国农民工规模进行了计算。对劳动力转移的行为进行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托达罗模型。在农民工市民化的国际模式中,较为典型的是英国的强制性非农化模式、美国的自由迁移非农化模式以及日本的“跳跃式转移”和“农村非农化转移”相结合的非农化模式。国外对于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研究比较成熟,但鲜有社会组织参与市民化进程方面的研究。

当前,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和农民工市民化研究两方面。在为农民工提供服务与帮助方面,主要集中于社会组织为农民工维护权益和就业提供的帮助。社会组织在农民工维权中具有动员社会资源、提供劳动法律咨询、进行维权知识培训和代理诉讼等作用。[1]他们大多以业缘、地缘和血缘为纽带,借助各种力量和社会资源为农民工免费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主持非诉讼调解、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和开展法制宣传等多种维权服务,成为代表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民间维权组织;他们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2]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帮助的主要形式是提供就业信息与就业培训服务。基于NGO自身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和其掌握的其他资源,能够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一部分返乡农民工的再就业问题。[3]通过NGO的发展壮大来吸纳农民工,不仅能够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还能够对农民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4]关于农民工市民化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分析农民工市民化所处的进程、市民化进程中遇到的障碍及对策研究等。王春光认为,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存在“半城市化”现象, 即就业非正规化、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社会名声污名化、发展能力弱化及社会认同内卷化;[5]张春华认为,农民工群体中呈现出“虚城市化”这一暂时现象。[6]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遭遇了经济、政治、组织、素质、文化和制度障碍。[7]必须以城市化发展作为市民化的基础条件和载体,为农民工市民化创造更多的机会;必须以制度环境的优化作为市民化的关键和突破口,为市民化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必须以教育发展和培训为途径,提高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主导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力量相结合,拉动市民化的实现。[8]当前,学界一致认为,农民工尚处于半市民化状态,且在此进程中遇到了种种障碍。客观地说,在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应发挥主要作用,但这两者在此过程中却存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可能,而社会组织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所应扮演的角色与发挥的作用又往往被忽视。

农民工市民化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市场也应肩负起相应的职责,社会组织因其具有政府和市场所不具备的“非分配性约束”等优势,不可避免地会参与其中,因此,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和社会组织促进”的多元合作式农民工市民化治理机制将是大势所趋。于此,探讨社会组织在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十分必要。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现状与期盼

农民工市民化是指离乡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克服认识偏见、政策制度排斥、制度抑制和农民工自身素质低下等多重障碍,最终逐渐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和现象。它包括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职业转变成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农产业工人,二是社会身份由农民转变成市民,三是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和市民化,四是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城市化。[9]农民工要成为市民,完成市民化进程,需要克服认识偏见、政策制度排斥与素质能力不足等障碍,即职业、身份、素质能力、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均与市民相当。

本课题组在2013年4-6月选择了绵阳市一些加工制造企业,对在这些企业打工的农民工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课题组共收回调查问卷503份,有效问卷406份,有效率为80.72%。此次调查的农民工的基本信息主要涵盖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月收入状况、外出打工所带家人、外出打工的地点和打工时的住处等。详情请参见表1。

(一)农民工对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评价

课题组主要从就业服务、子女教育制度、医疗卫生服务、养老保险制度和住房制度五个方面调查农民工对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评价状况,具体评价状况请参见表2。在这五项基本公共服务中,仅仅就业服务的满意度稍高一点,对就业服务略倾向于满意,究其缘由主要得益于:近年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农民工就业中尤其是农民工向城镇转移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0]农民工对于五项基本公共服务的满意率由高至低依次为(由比较符合与非常满意的数据合计而得):就业服务、打工子女教育制度、医疗卫生服务、养老保险制度、住房制度;不满意率由高至低依次为(由非常不符合与不太符合的数据合计而得):住房制度、医疗卫生服务、打工子女教育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就业服务。其中,农民工对于住房制度的满意率最低且不满意率最高,而且没有一项公共服务的满意率超过30%。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程度、希冀

⒈农民工城市定居的意愿。从表3可以看出,过半数的农民工(50.5%,由比较符合与非常满意的数据合计而得)希望留在城市定居成为市民。通过相关分析我们发现,以下方面与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意愿相关性比较高:月收入、文化程度、就业服务、打工子女教育制度、医疗卫生服务、自身力量、政府提供的帮助与服务、城市社区提供的帮助与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帮助与服务。其中,除农民工的婚姻状况与其在城市定居的意愿呈负相关外,其余因素均呈正相关。由此可知,政府、城市社区和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的帮助与服务状况均会对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产生影响。

⒉农民工市民化的程度。从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状况、在城市社会交往中遇到障碍的状况、在城市受到歧视的状况三个层面测度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程度(表4)我们发现,仅有8.4%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完全融入了城市,有31.2%(由比较符合与非常满意的数据合计而得)的农民工倾向于认为自己融入了城市;有11.6%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在城市社会交往中完全没有障碍,有41.8%(由比较符合与非常满意的数据合计而得)的农民工倾向于没有障碍;有19.2%(由非常不符合与不太符合的数据合计而得)的农民工感觉受到了歧视。由此显示出,农民工市民化程度不高,大部分农民工仍处于“半市民化”状态。

⒊农民工市民化的希冀。基于农民工从政府和自身两方力量对市民化的判断之后,对政府、城市社区和社会组织提出了期盼。由表5可知,仅有4.9%的农民工非常赞同只靠政府便能使自己转变成为市民,有14.3%的农民工倾向于认为只靠政府便能使自己转变成为市民。相比较而言,仅有12.0%的农民工认为只能靠自己的力量转变成为市民,有43.9%的农民工倾向于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转变成为市民。有53.3%(由比较符合与非常满意的数据合计而得)的农民工认为政府不能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有55.9%(由比较符合与非常满意的数据合计而得)的农民工认为只能自力更生。此外,有58.9%(由比较符合与非常满意的数据合计而得)的农民工认为政府应该承担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依次有62.8%、59.6%(由比较符合与非常满意的数据合计而得)的农民工希望城市社区和社会组织为他们提供服务与帮助。

三、社会组织依托城市社区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路径

本文以“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以下简称“小小鸟”)为个案,分析社会组织依托城市社区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具体路径。文中所有涉及“小小鸟”的数据和资料均通过“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所得,如无单独说明,所有数据均截止于2012年。“小小鸟”类似于大多数草根社会组织,也存在组织规模小、力量薄弱、绩效不足、缺乏认同和生存发展困境等问题,但是“小小鸟”仍竭尽全力地帮助向其求助的农民工。

(一)开展文娱活动,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

农民工既感受不到也无法真正融入城市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中,他们面临着精神文化生活的“亚健康”危机,成为“城市文化的沙漠地带”;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已经深深影响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这种精神文化生活的缺失导致了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渐被边缘化。[11]农民工要转变成为市民,就要融入到城市工作和生活之中。早在1999年,“小小鸟”就发现在城市打工的大部分农民工的业余生活枯燥乏味,缺少文化娱乐活动,为此,“小小鸟”借助于广播节目与城市社区公益活动这两条途径为农民工提供帮助,丰富其业余生活。从1999年10月开始,“小小鸟”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开通了“打工族之夜”节目,在每周五晚上为农民工讲述打工故事,并由专家通过电话热线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帮助。“小小鸟”还动员全国各地4000多名志愿者与城市社区联合,组织当地农民工开展交友、读书、维护公共秩序与公共卫生等活动。对于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遇到的诸多困难,“小小鸟”借助广播节目、网络工作者、免费发放手册(如《打工者融入城市手册》)和培训等多种途径帮助其适应城市生活,促进其融入城市。

(二)提升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在向市场型社会转变的过程中,“资强劳弱”的格局不可避免,而农民工组织却是这一格局中的重要力量。[12]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他们在打工地处于一种“无组织化”的状态,很多组织对农民工都采取拒之门外的态度,从总体上说,农民工参加组织的状况不容乐观。[13]由于缺乏组织保护,农民工在就业选择、工资水平、与雇主签订合同、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14]“小小鸟”发现,提升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对于农民工和城市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向农民工介绍了加入社会组织的益处、官办与草根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特点和优缺点、适合农民工加入的社会组织等。“小小鸟”尽力发展农民工志愿者并尽可能地向其他社会组织推荐农民工,以促使他们加入各种社会组织。如“小小鸟”向农民工推荐了北京打工妹之家、北京艾滋病防治控制中心、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深圳打工者中心等数十家社会组织,提升了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三)帮助、指导农民工维权并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不仅有利于农民工选择职业并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同时,还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5]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对农民工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十分匮乏,远远滞后于农民工的职业发展需求。[16]在制度化维权失败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选择了一种新的维权方式——非制度化利益抗争。这一方式具有集体性、非理性、主动性、利益性等特征,且在近几年呈扩大性、破坏性和严重性的趋势。[17]目前,相关部门所开展的农民工教育培训,由于培训形式单一,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政府组织工作缺位,政策、培训体制不完善,因而不能完全满足农民工的需要。[18]“小小鸟”针对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遇到的各种困难,依托城市社区,为农民工提供了法律咨询、就业指导、建立工友档案、打工子弟教育、就业培训、职业安全培训等服务。“小小鸟”已直接培训农民工324995人次,为25万多农民工提供了法律、心理、情感、就业辅导,维护了他们的权益,连同600多名律师志愿者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共计1.83亿元。“小小鸟”利用其庞大的志愿者网络、新闻媒体和城市社区资源,帮助农民工获得了恰当的就业机会,已帮助43000名农民工找到了工作。

(四)与政府合作,争取得到政府的支持

作为社会基础的各类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社会协同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合作共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中国社会充满活力与和谐稳定。[19]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较少与政府接触的机会,导致其普遍缺乏与政府沟通、交往的能力、经验和技巧。在我国,社会组织(特别是支持型社会组织)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往往会通过权威、“领袖魅力”等非正式关系实现对政府的非制度性依赖或者制度性依赖,普遍具有较强的与政府合作、争取其支持的能力。致力于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恰好可以发挥其优势,弥补农民工在寻求政府帮助与合作等方面的缺陷。“小小鸟”与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劳动局等政府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争取到政府支持而赋权合作的致力于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早在2004年“小小鸟”便成立了中国第一家民间调解机构——“小小鸟”人民调解委员会。

(五)建立健全多元协同合作机制

确立社会协同治理模式的关键和核心是建立健全社会协同治理机制。通过确立协同治理的愿景目标、形成关于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搭建制度化的参与平台,建立健全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等举措,既能够给社会力量的发育成长留出空间,又能够建立和完善对于各类社会主体的支持培育机制。[20]“小小鸟”在帮助农民工的过程中,与政府、城市社区均建立起了相关合作机制,但这种协同机制均是双向协同机制,并未建立起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为此,社会组织可以在与政府和城市社区建立协同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协同合作机制,将政府、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用工单位、农民工等多方主体有效地连接起来。

农民工市民化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组织囿于自身实力和各种环境的限制,在力所能及地帮助农民工;对此,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真正实现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对城市常住农民工的全覆盖,应该连同社会组织、城市社区等多方主体完善多元协同合作机制;城市社区要一视同仁地对待外来农民工和社区居民。诚然,农民工要转变成为市民,与农民工自身有很大关系,他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实现定居城市之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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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