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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评审风险及对策

  • 投稿蘑菇
  • 更新时间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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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维萍

(南通市文化会计服务中心 江苏·南通)

摘要:采购评审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对政府采购工作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作者在阅读部分政府采购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出源于评审环节的主要风险,并提出应对这些风险的若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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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采购;评审风险;应对策略

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益型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依照法定的程序从市场上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我国实行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其法律、法规尚在逐步完善中。随着我国政府采购项目覆盖范围的日益扩大,政府采购评审环节中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并已成为社会对政府采购工作关注的焦点之一。笔者就评审环节谈谈相关风险及对策。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的风险分析

1.评审方法不够科学

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采用的评审方法一般都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实行的是低价优先法则,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x100。综合评分法还要求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笔者在一些案例中发现,如果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评审专家利用现有的技术参数和评分方法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打分时,报价越低的明显分值会越高,而低于成本的报价显然是亏本的生意,不符合常理,从而影响评审专家对中标人的选择。特别是有的供应商为了中标,抱团取暖,串通一气,共享利润分成;还有的供应商挖空心思钻空子,以超低价夺标,而导致采购物品质量低、服务差,甚至不能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可见,综合评分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限,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2.评审专家存在的题

随着新兴行业和高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不断扩大,而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一些特殊领域、特殊项目如节能环保、新型装修材料、软件、景观照明、智能音响等业内专家十分紧缺;由于评标成本和专家抽取时间的原因,各地区评审专家的抽取只限于本地区范围内。跨地区、跨行业的专家库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因此,评审项目的技术要求与评审专家的专业技能之间存在差距。当前,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其经济形式多样化: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股份制、外商投资等,评审专家要对其资质、商务、技术,甚至货物的真伪进行评审与鉴别。因此,对评审专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事实上,评审专家的技术水平有很大的差异,有些评审专家对市场情况,评审项目不了解,只能按照采购人的意向进行评审;有的评审专家对评审方法和标准把握不准,不依据投标和响应文件中的内容评审,单凭经验进行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有的评审专家有专业技能,但对于采购评审直接相关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对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和资格要求把握不住,造成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出现失误。

另外,在评审过程中,还有些评审人员不能严守职业道德,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采购项目利益,毫无疑问,必然会带来相应投诉的风险。还有一些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应回避而未回避的现象,为了个人利益或部门利益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进而导致有竞争利害的供应商的投诉。

3.评审时间过于仓促

一般情况下,除大型采购项目外,绝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时间不超过一天。除了评审前核实评审专家身份并告知回避要求、宣布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相关政策法规等,必须给评审专家留出一定的时间熟悉采购文件、了解项目情况、掌握评审标准和评分方法。评审专家要做到认真阅读、比较和评价每一家供应商的每一页标书内容,对投标人制作的标书必须全面的了解,并将其专业知识、评审技术和评标经验充分运用到评审中,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结论。因此评审专家正式评审的时间非常有限,在浏览标书时存在“一目十行”、“走马观花”的情况在所难免,因此,评审时间不足直接影响到对中标人选择的公平与公正。

二、规避评审风险应采取的若干对策

1.制定评审制度,优化评审方法

(1)首先,制定评审制度,做到:①评审制度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②评审制度应反映采购项目中采购人采购需求的真实意图;③评审制度应适应评审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④评审制度应该体现评审科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其次,以评审制度为纲领,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便于在采购活动中有章可循。另外,评审制度至少要每三年修订一次,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与政府采购的需求。

(2)优化评审方法。应对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综合评分法进行改进,完善低价优先法则,采用评估法确定项目的成本,对低于成本价、超低的投标报价作为无效投标报价处理。在确定评审方法时,要积极引入采购项目的成本价概念,针对现行的综合评价法,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覆盖的盲点区域制定有效的对应措施,不断总结评审经验,完善评审方法。

2.重视对评审专家的选拔、培训和奖励

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具备所招标采购项目必须的专业技术、管理学知识、评估学知识和相应的法律知识。随着采购项目技术含量的提高和采购品种的扩大,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性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组成,可以依据所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类别与等级,适时调整评审专家技术人员的组成比例,建立动态评审专家库,要多层次开发专家资源,除技术类评审专家外,适度增加管理类专家和评价类专家人选。选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满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将新型的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人才充实到评审专家库中,并建立专家资信档案,对不能胜任、有不良评审行为的专家淘汰出专家库。同时评审专家应定期接受相应的培训、研讨和交流,使评审专家具备评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不断发展的需要。

建立对评审专家的评价体系,形成对评审专家的自我评价和被评价体系,对业务水平高、评审无投诉、采购人和供应商均认可的优秀评审专家建立考核激励制度。凡在规定时间内,能圆满完成评审任务,采购人和供应商较满意,事后无投诉的评审专家给予适当奖励。

3.运用数据技术改革评审环节

为了提高评审效率,确保评审专家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地全面掌握双方标书的内容和实质,保证竞争的公平与合理。建议主管部门或代理采购部门按照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金额、重要参数、供应商数量等重点关注的指标进行汇总,将所有竞标单位的重点内容集于一表,以方便评审专家在较短的时间内浏览竞标单位的标书内容。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交易网上信息管理平台,使数据管理平台集信息发布、网上下单、专家评审(审核)、资金支付、交易成功等功能于一体,可分成电子计划申报模块、标书制作模块、标书审核模块、资金支付模块等,并添加筛选、查找、审核、修改、保存、支付、提交等功能,这就改变了以往专家单纯阅读纸质文本审核的模式。当然,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要把电子数据审核和实物审核、实地踏勘审核相结合,确保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可靠。

4.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在采购过程中,必须进行全过程监督。采购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评审工作全过程,对评审进行全方面监督和指导,同时结合《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制作用,促进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同时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监督员监督、供应商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多形式、多渠道监管,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更加公正、透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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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莫劲松,政府采购评审的价值所在,中国政府采购,2014( 06).

2.李琛,李喜洲,政府采购执行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中国政府采购报,2012-7-9.

(责任编辑: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