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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问题思考

  • 投稿多墨
  • 更新时间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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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王江瑛

【摘 要】 教师惩戒权是国家赋予教师管理并教育学生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的一种权利。由于教师受自身素质、社会导向等的影响,加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往往被“扭曲化”,主要表现为教师惩戒权的滥用、教师惩戒权的不作为。为更好地发挥教师惩戒权的积极影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探索新的教学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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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救济制度

1.问题的提出

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提升,教师惩戒失当的案例越来越不可受控的曝光于世人眼前。初步分析案例,可以发现在案发原因上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教师的管教或惩戒在某一方面上出现了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一直处于绝对地位的教师在管教学生的观念、体制和实践方面存在的滞后和弊端,另一方面则体现出教师惩戒权的严重缺失。很显然,如何更好的认识教师惩戒权以及如何行使已经成为了现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2.教师惩戒权的概述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失范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以避免其再次发生,并促进其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利,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力量。广义地说,教师惩戒权根据惩戒主体的不同,包括了教师团体(学校)惩戒权和教师个体惩戒权。本文主要论述的是狭义的教师惩戒权,即教师个体惩戒权。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已对教师惩戒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如2007年5月开始,英国教师获得法定惩戒权,它使教师在对付不规矩学生时有了更大的回旋余地。在我国,关于教师个体的惩戒行为在法律层面上仍是空白,因此,对教师个体惩戒权的探究尤为必要。

3.典型的教师惩戒问题分析

3.1教师惩戒权滥用

教师惩戒权的无度使用已经威胁到了学生接受正常的授课以及学习新的本领。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受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严重。传统的施教观里,教师对学生享有绝对的管教权,并被视为理所当然;二是教师法制意识淡薄,虽然在诸多法律法规中都详细规定了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但个别教师缺乏对相关法律的认知与了解,导致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当下教育的实质,学生成绩的好坏决定着学校的升学率、教师的绩效等,这样难免会让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急功近利作出惩戒失当的行为;最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除了他是教师外,他还是一个自然人,对自身有很高的期望,特别容易出现职业倦怠。如果调节不力很容易造成惩戒过度行为的发生。

3.2教师惩戒权的不作为

2008年“杨不管”事件在网上传的火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师个人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自行放弃,而权利和义务具有交叉性,教师对惩戒权的放弃也就意味着对学生管理权利的放弃。“杨不管”事件中的主角在同学们发生争端时并未作出任何制止,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造成教师惩戒不作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教育理念的更新,教师行为受到了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一方面遏制了教师权利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媒体的过度宣传,导致了社会人对教师惩戒一词的误读。另外,现今教育法律更是人为性的偏向于学生,导致教师不敢惩戒学生。数据显示,教师中57.3%的人对犯错误的学生抱有听之任之的态度,不管主要包括管不了、不想管和不敢管。

对比当下两种极端的教师惩戒行为,我们可以看出,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并未仔细的衡量自身权利与学生权益。这主要取决于教师自身的认知水平。一方面受传统施教观的影响,一方又迫于现实法制社会的压力。综上所述,随着法治的发展与完善,教育管理也该与时俱进,清晰权利的界定与划分、完善保护与监督机制,力行完善一套系统的制度化体系。

4.几点建议

4.1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教师惩戒权行使有法可依

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减少教师惩戒无度或缺失。在众多的教育诉讼案件中,原被告控辩的焦点其实是教师惩戒权的界定与行使方式,因此细则制定涉及的内容应包括:教师合法惩戒权力的授予、惩戒的性质、目的和意义以及教师惩戒的形式等等。

4.2探索新的教学管理模式,防止对惩戒的过于依赖

学校和相关部门要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改变当前教师惩戒使用的混乱状况。一要引导教师转变教学管理理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和教育方式。二要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增强其权利意识与敬业观念,重塑师生观。

4.3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维护惩戒权的合法合理行使

第一,要建立教育问责制和监督机制。教育问责制强调权力赋予和责任追究,有效防范教育危机的发生。监督机关应对教师惩戒权的实际行使状况进行监督,发现不当行使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建立教师侵权时学生的救济制度。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明确学生申诉的条件、对象、事由及时限,使学生申诉制度真正成为保护学生权益的有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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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教育科学出版社.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2]梁东荣.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及实施初探.中国教育学刊,2003(8)

【作者简介】

王江瑛(1991-),女,汉族,山西晋中市人,山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2012硕士研究生,专业:教育学原理,研究方向:学前教育。

(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