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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改进模糊评价法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

  • 投稿ze r
  • 更新时间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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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化中 WANG Hua-zhong;强凤娇 QIANG Feng-jiao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西安 710021)

摘要:将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法引入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综合评价中,对模糊综合评价法中的“投票型”隶属度的投票规则进行了改进,并建立了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指标体系,最后通过实例应用,给出了详尽的评价过程,评价结果经反馈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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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模糊综合评价法;“投票型”隶属度;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4-0166-03

基金项目:陕西科技大学2015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教学为中心的教师评价与管理机制创新的研究与实践”(编号:15XJG047);陕西科技大学2014年度校高等教育研究项目“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培养与评价”(编号:xgj1409)。

作者简介:王化中(1970-),男,陕西户县人,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系统工程应用、统计分析、电子商务;强凤娇(1970-),女,陕西乾县人,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工业经济分析、系统评价与应用。

0 引言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是指对高校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言行与教育教学效果进行考察和价值判断,其评价有利于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升自身的师德水平。2011年教育部等机构以教人〔2011〕11号印发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4年教育部又以教师〔2014〕10号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规范》与《意见》的相继出台,反映了教育部对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视及常抓不懈的决心。但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是一个多主体多因素综合评价过程,常见的评价主体包括领导与其他教师、学生、教师自身等,同时评价因素基本上属于不易量化的模糊因素,故本文将模糊综合评价法引入其评价工作中,同时对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投票型”隶属度中的投票规则进行了改进,以使其评价结果更加科学合理。

1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指标体系

开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工作,就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文章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思路及《规范》〔2011〕与《意见》〔2014〕的要求,同时吸收相关学者[1-2]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建了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2 “投票型”隶属度中投票规则的改进

模糊综合评价法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合理确定评价与决策对象各指标的隶属度,其中把由多个评价主体以投票方式经统计汇总后得到的综合隶属度(或称平均隶属度)文章称为“投票型”隶属度。“投票型”隶属度是通过投票综合反映所有评价人对某评价对象各指标的综合判断结果,虽然不同评价人因学识、价值观、经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其投票结果(个人隶属度)不可避免带有评价人的主观性,但只要个人投票结果能准确的反映每个评价人的真实意见与想法,则经多人投票汇总后得到的平均隶属度便具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

目前在“投票型”隶属度中的投票规则要求每位评价人对各评价指标在给定的几个类别中必选且只能选其一,即意味着评价者个人对选定类别的个人隶属度必须为1,对没有选定的其他类别的个人隶属度均必须为0。事实上这样的规定从隶属度的建立基础上就不符合模糊综合评价中关于“模糊”的概念,正是因为指标外延存在“模糊”性,有些评价人在综合评价中对给定的几个类别经常犹豫不决,难下判断。目前的投票规则显然简单易操作但过于粗糙,面对上述困境,必然导致硬性截割,得到的个人隶属度结果不准确,不能反映每个评价人的真实意见与想法,个人隶属度的不精确必然导致经统计汇总后的综合隶属度结果存在偏差。

为使评价者的个人隶属度更为精确,其投票规则改进的思路是,首先每位评价人对某评价对象的各评价指标关于给定类别做大致判断,判断结果要么为一个很确定的类别,要么介于两个相邻类别之间;如判断结果属于某给定类别,采用目前的投票规则,若判断结果属于给定的两个相邻类别之间,只要求关于这两个类别的个人隶属度均为介于0与1之间的任意小数(一般情况下,保留一位小数位易于做出判断,又符合人们的习惯)且满足合计值为1,关于其他类别的隶属度则均为0。改进后的投票规则能更加精确地反映每个评价人的真实意见,同时解决一些评价人不认同评价对象的某评价指标完全归属于其中一个类别的问题。

假设在某评价问题中,事先确定了{优,良,中,差}4个类别,某评价人对某评价对象的一个指标所属类别大致判定为介于“优”和“良”之间,但较偏向“良”,按照目前常用的投票规则,该评价人的个人隶属度为σ1={0,1,0,0},显然该评价人的个人隶属度并没有准确地反映本人的真实意见。但按照本文的投票规则,该评价人在考虑偏向“良”的具体程度情况下,可能给出其个人隶属度为σ2={0.1,0.9,0,0}(表示10成中有1成把握判定结果为“优”,有9成把握判定结果为“良”)、σ3={0.2,0.8,0,0}、σ4={0.3,0.7,0,0}或σ5={0.4,0.6,0,0}(此处的个人隶属度就保留1位小数)等更符合评价人真实想法的个人隶属度,依改进后投票规则确定的个人隶属度经统计汇总后的综合隶属度结果也将更加客观准确。

3 改进模糊综合评价法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中的应用

某高校人事处与师资处联合发文,要求各院系及各组织管理部门做好2014年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及推荐优秀校级师德先进个人的工作,其中某学院采用由5位教研室以上院系领导评价、各专业教研室老师互评(教研室老师含各其教研室主任对除自己外的其他本教研室教师评价)、学生评价(学生对每个教师的评价,由辅导员根据课表随机选择该教师本年度内授过课的15位同学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主体,并利用表1所示指标体系对学院每个教师的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评价,各院系以上领导的评价则由人事处与师资处组织评价。该高校要求建立4级评语集V={v1,v2,v3,v4}={优秀,良好,一般,差}。依据改进后的投票规则,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的主要评价步骤[3-4],对该学院教师1的模糊综合评价计算过程如下:

3.1 建立教师1的二级指标模糊评判矩阵R

依表1中的二级指标按评语集{优秀,良好,一般,差},首先设计对教师各二级指标的模糊评价表,并要求所有评价人各自独立并采用匿名方式,使用改进后的投票规则对教师1的职业道德通过填写各二级指标的模糊评价表进行评价(本次评价要求个人隶属度仅保留1位小数,对保留多位小数的进行四舍五入);接着分别按院系领导评价、教师互评和学生评价三个角度,对各评价角度中评价人员关于教师1的模糊评价表求算数平均值汇总;最后将三个角度分别得到的各自平均隶属度进一步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后的关于教师1的二级指标模糊评判矩阵R。

5位院系领导(甲乙丙丁戊)关于教师1的x11~x133个二级指标个人隶属度及领导角度计算得到的平均隶属度见表2所示(限于篇幅,领导关于其他二级指标个人隶属度及的平均隶属度、互评及学生评价的个人隶属度及其相应两个角度所得的平均隶属度等略)。

该高校规定院系领导评价、教师互评、学生评价的权重分别占30%、30%和40%,经综合后的教师1的二级指标模糊评判矩阵见表3所示。

按照指标x1的计算过程,将计算得到所有一级指标的向量与综合评价值评价结果计入表4。文献[4]通过理论分析及实例验证了模糊评价中常用的最大隶属度原则是一种简单粗糙的片面性原则,只考虑了隶属向量中的最大隶属度,对其余隶属度一概忽略,有可能出现该原则低效甚至无效的情况,或因为考虑问题较为片面而导致评价对象或指标归类与排序出现矛盾的状况;同时提出了一种改进的全面性归类原则,称为“就近”原则。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中,文章采用“就近”原则对评价对象或指标进行归类,并将归类结果与按综合评价值P(P值越大越优)的排序结果(1~4表示从优到劣)计入表4。

由表4可以看出,按距离最小的“就近”原则,教师1的4个一级指标归类与排序完全一致,除x4指标属于“优秀”类别外,其余三个指标均属于 “良好”类别,但x2指标虽属于“良好”类别,综合评价值却介于的标准值100与“良好”的标准值80之间,严格来说,x2指标相对于归属“优秀”类别而言更偏向于归属“良好”类别;而x1和x3指标虽也属于“良好”类别,但综合评价值却介于“良好”的标准值80与“一般”的标准值60之间,严格来说,x1和x3指标相对于归属“一般”类别而言更偏向于归属“良好”类别。

3.4 教师1的两级模糊综合评价

在一级模糊评价基础上,将一级指标权重与一级模糊评价值汇总得到教师1的两级模糊综合评价结果P1=(0.0283 0.350 0.217 0.150)(79.51 81.83 74.28 90.52)T=80.84。按“就近原则”教师1的职业道德应归为“良好”类别,严格来说,介于“优秀”与“良好”之间,更偏向于“良好”类别。

其他教师的职业道德评价参照教师1进行,对评价结果进行反馈,评价结果在该学院内网上公示三天,无异议。模糊评价法可实现对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归类,还可利用综合评价值P对所有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进行优劣排序。该学院按照学校分配的校级优秀师德先进个人名额,推荐综合评价值最大的2位教师作为校级优秀师德先进个人。

4 结论

在建立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应用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级指标权重,并结合两级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进行评价,使得定性指标得到了定量化的处理,计算简单,评价思路清晰。本文建立的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高校的一线教师,对在组织管理岗位或后勤保障岗位的教师,则须考虑不同工作岗位教师的具体要求,对建立的指标体系适当增加或减少,其各指标权重也应考虑不同高校与不同教师岗位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使确定的指标体系与指标权重更加符合实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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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马琰琰,徐媛媛.构建科学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J].继续教育,2012,05:48-49.

[2]王红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

[3]汪应洛.系统工程[M].四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4]王化中,强凤娇,陈晓暾.模糊综合评价中指标权重及评价对象归类原则的重新确定[J].统计与决策,2015,08: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