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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最严监管让广告不再“任性”

  • 投稿游子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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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施行。新法与旧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

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目前,形形色色的用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造成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的竞争关系。新《广告法》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法律福音: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法眼观象:提高违法成本,让虚假广告无处遁形。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难逃责任

广告中经常有明星、专家等为某产品做代言,其中不乏虚假广告。现行《广告法》中对这些代言人没有约束。新《广告法》对代言人作出了法律责任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法律福音: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法眼观象:明星不能只收钱不担责。

监管网络恶意广告

每天上网,你是否被那些令人厌恶却无法跳过的网络广告所干扰?手机是不是经常接到商家推送的各类广告?新《广告法》新增了对网络广告和推送广告的规范条款。

法律福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法眼观象:净化网络空间,让广告更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