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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跨国医疗纠纷引起的情法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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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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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白松

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作为该院审理医疗纠纷的法官,至今我还惦念着一起跨国医疗纠纷案。它的顺利审结,令其成为本次发布会上的典型案例,为有效化解医患矛盾提供参考

旅美华人陷入医疗连环诉讼

50岁的贾某是北京人,十几年前到美国创业,一家人在美国定居,取得了美国绿卡。经过不懈奋斗,贾某成为美国一家餐厅的经营者,其丈夫在当地开办了一家公司。

2010年3月4日,贾某回国探亲,在北京市某三甲医院做了体检,发现盆腔有肿物,遂住院治疗。术后,贾某常感腹痛、腹胀。后该院为贾某进行了开腹探查术,发现其肠瘘,随后又进行了手术治疗。

11月9日,贾某转院到人民医院治疗。人民医院给贾某开具的诊断证明载明:贾某因乙状结肠损伤,造瘘术后于我院行造瘘还纳术,术后迟发肠瘘。现患者直肠狭窄,左下腹结肠瘘道形成,保守护理治疗中,伴不全性肠梗阻、重度排便功能障碍,影响生活。目前建议继续保守治疗,加强生活护理,并进行扩肛治疗。

因身体原因,贾某需要长时间滞留北京,无法继续经营美国的餐馆。其丈夫来京照顾她,无暇顾及公司。她家的生活一时陷入困境。

2011年,贾某以某三甲医院过错导致其肠破裂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相关损失。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表明,贾某系“盆腔肿物”住院治疗,院方施行手术探查及选择探查手术的方式符合诊疗常规;2010年3月12日,贾某因肠梗阻在接受二次手术中,发现其存有肠瘘,该肠瘘系因手术操作不当所致;院方结合手术情况应考虑有肠道损伤的可能性,应要求贾某持续胃肠减压、禁食等治疗措施,不应依从患者意愿撤除胃管;贾某术后的病程记录中未见是否存有腹部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等症状体征的记录,说明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与贾某目前的状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贾某目前治疗尚未终结,不宜进行残疾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2013年1月,西城区人民法院判令某三甲医院赔偿贾某误工费、护理费等近140万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2014年1月,贾某就前案判决后发生的后续费用再次将某三甲医院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这次诉讼,贾某要求医院支付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期间产生的误工费。

医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处理。前述判决依据的法医学鉴定意见系2011年4月作出的,现贾某早已治疗终结出院,且3年来其伤情稳定,并未进行治疗,各方也未寻找到其他治疗方法,故贾某的伤情符合进行伤残鉴定的条件,应当先确定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如构成伤残,则同意按照伤残标准赔偿,不同意贾某现在的诉讼请求。而贾某坚持认为,自己仍在治疗之中,且鉴定意见也认为其不宜进行伤残鉴定,故不同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达成460万元的调解协议

2014年2月,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贾某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万元。因上诉管辖变更,贾某不服一审判决,本案被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贾某坚持认为,法院应当按照其提供在美国期间的月收入5000美元的标准支付其主张的误工费。

在法院二审过程中,贾某的情绪激动,表示一家人在美国生活体面,自己竞被一次简单的腹腔镜手术毁了一生。这场手术使其无法正常生活,更不用说经营餐馆和人际交往了。其丈夫因照顾自己无法打理公司,女儿正在美国上大学,相关费用已经压得这个家喘不过气来。为此,贾某流露出轻生的念头。

待贾某的态度缓和下来后,我提示诉讼双方,贾某本次诉讼并未就其在其他医疗机构包括美国发生的医疗费等提出主张,只主张了上次判决之后10个月的误工费和来往美国的飞机票。如果继续发生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还是可以向医院继续主张的。一旦治疗达到一定阶段,按照现有医学水平不能再进行有效治疗时,贾某可进行伤残鉴定。若被鉴定为伤残,贾某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也就是说,目前双方之间的纠纷没有真正解决。

贾某提出,想一次性解决纠纷,给予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额。对于贾某提出的天价赔偿,医院表示无力承受,称按照现行法律,全责计算残疾赔偿金加上精神抚慰金以及贾某所述在美国治疗方案可能发生的20万美元的治疗费,总共不过200万元人民币。

贾某听到对方的答复,情绪极不稳定。我向贾某解释:“你现在还是中国公民,在中国享受医保待遇,不可能完全按照美国的标准赔偿;即便你现在是美国公民,在中国发生民事纠纷,由中国法院审理,也应该按照相关法律处理。这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既然诉到法院,就该相信我们。”

看到贾某若有所悟,我劝慰贾某,最难过的时候都挺过来了,即使身体原因不能正常社交,还有丈夫陪在身边。动不动就想寻死,这会给家人造成伤害。我的一席话说得贾某夫妇眼含泪花。

我劝医患双方先回去,冷静地计算各项损失。同时释明,是否按照美国标准赔偿贾某医疗费以及是否赔偿其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值得商榷,其他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只能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计算;医院也要考虑贾某实际在美国长期居住,一旦需要做扩肛等物理治疗或突发与损害有关联的疾病,不可能马上回国看病,在美国发生的必要的医疗费也应考虑在内。

在接下来的两周时间内,我通过电话反复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给他们分析法律规定之内应该赔偿的各项损失数额、贾某的特殊身份及实际生活地点在美国这一客观事实对案件处理可能存在的影响。

2014年5月,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同意就所有善后问题一并予以解决,某三甲医院一次性赔偿贾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460万元人民币,贾某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机构主张权利。

其实,医疗案件的当事人多数都有自己的痛苦经历,难免会在法庭上控制不好自己的情绪,对损失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作为法官,需要对他们多一些理解和关怀,设身处地地为双方当事人着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用真情去感动他们。这样才能使他们对法官产生信任,纠纷才能得到彻底解决。

法官点评

一次性解决纠纷是医患双方的最佳选择

本案与其他医疗纠纷案件的不同点在于,患方贾某是中国人,持有美国绿卡,工作、生活均在美国,其所主张的误工费是以其在美国当地的收入标准为依据。但贾某毕竟是中国公民,享受中国医保,并在中国就医时发生纠纷。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贾某的赔偿标准应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予以确定,法院不可能按照贾某在美国的生活标准判决误工费。

对于贾某而言,如果其继续坚持保守治疗,不进行伤残鉴定,每次发生新的医疗费用都需要重新起诉。而在未定残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误工费均需提供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和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这对贾某来说并不容易。贾某居住在美国,每次诉讼均需长途跋涉,诉讼成本过高。从医院的角度来说,如果贾某坚持不做伤残鉴定,则贾某每治疗一次,就要起诉一次,医院则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诉。长此以往,解决纠纷的成本也不会少。因此,无论从时间上来说,还是从空间上来讲,一次性解决纠纷是医患双方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