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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老板,令他深陷三起案件困局

  • 投稿凭江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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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董阎礼

2015年6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东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项目部经理吕焕生一脸愁容地再度驾车从吉林长春驶往内蒙古兴安盟。这条长约400多公里的路,自2006年至今,他已来回奔波上百次。对他而言,这段旅途“越来越沉重,越来越茫然、困惑”。

吕焕生之所以不停地往返在那条路上,是因为他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遭遇3起案件的困扰——这3起案件都与一名女老板柳某相关。其中的一起民事案件,他虽打赢了官司,判决书也写明400多万元赔偿款,但他却一分钱也没拿到;第二起案件,他包工包料完成兴安盟医院洗衣房的土建工程——工程款达540多万元,在掌握了一系列铁证的情况下,却被说成是他人施工;第三起案件,涉嫌诈骗,与他合作的“朋友”柳某骗取了他150万元。

“我搞工程的钱都是借的高利贷。为了社会稳定,我给干活儿的工人发了工资,但我自己却负债累累。现在,我的精神快崩溃了!尤其是我被骗150万元后,有打款凭证、对方录音、证人证言,但就是眼睁睁地立不了案……”吕焕生情绪激动地说。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5年6月25-28日,本刊记者前往兴安盟、长春等地,进行调查采访。

吕焕生的困局

困局一: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47岁的吕焕生于1992年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后进入东亚公司任技术员。

2006年,经人介绍,吕焕生与柳某相识。柳某说,自己在兴安盟医院有一个门诊楼装修工程,自己没有钱和资质,希望与吕焕生合伙。而后,吕焕生同意合伙。

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吕焕生与柳某合伙承揽了兴安盟医院门诊楼的装修工程。工程总价款为1 100万元。吕、柳口头约定,按照投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据吕焕生介绍,他为此工程投入300多万元,自认为应得利润600多万元,但柳某希望将1100万元全部占为己有。柳的理由是,吕焕生仅是长春辛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禾公司)聘用的项目经理。于是,双方产生分歧。

2009年,吕焕生将柳某起诉到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次年,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吕焕生的诉讼请求,吕获赔600余万元。

判决下达后,柳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吕焕生应得440万元赔偿款。随后,吕、柳二人均提出上诉。

经过长达数年的诉讼拉锯战,2015年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吕焕生应得407万元赔偿款。但是,兴安盟医院已经陆续将1100万元工程款拨给了柳某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辛禾公司,而辛禾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于2008年11月24日被长春市工商局吊销。

针对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一事,本刊记者咨询了北京律师戴颖周。戴律师认为,辛禾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判决不会因此成为一纸空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据了解,辛禾公司有两名股东,分别是柳某与马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吕焕生表示,下一步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绝不让判决书“成为白条”。

6月25日,在兴安盟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斌杰和另一名法官的带领下,吕焕生来到兴安盟医院财务处、院党委等部门,询问该院2006年门诊楼工程的结算情况。之后,孙斌杰等法官针对该案的执行情况对吕焕生做了笔录。

困局二:辛苦施工却未得一分钱

让吕焕生深感困扰的还有他与柳某的另一桩案子。

在2007年5月后的半年时间中,吕焕生承建了兴安盟医院洗衣房综合楼的土建项目。他说,明明是自己承建的工程,却被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兴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内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两审判定,该工程是他人所建,与自己无关。

“接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时,我都懵了,简直像做噩梦一样。”吕焕生说。他不明白自己耗资数百万元,带着百十来号人吃住在工地,辛辛苦苦地干了半年活儿,为什么“被柳某等人搅得是非混淆”。

兴安盟医院的改扩建工程是兴安盟的重点项目,医院和有关部门对该工程非常重视。作为建筑施工质量主管部门,兴安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进行了全程监督。从工程一开始,该监督站就要求兴安盟医院出具一系列文件,包括吕焕生所在东亚公司的营业执照、工程项目人员资质、安全证书等。有了这些材料,兴安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才办理了兴安盟医院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在几个月的施工过程中,监督站每周派人数次到工地监督检查,并对某些施工环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所有监督意见,监督站都以书面形式下达,既有东亚公司代表人吕焕生的签字,也有兴安盟医院基建项目负责人刘广礼、赵希岩的签收证明。

2007年11月,东亚公司委托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了检测(鉴定)报告。报告中写明,工程名称是“兴安盟医院洗衣房综合楼”,施工单位为“东亚公司”。

明明有政府职能部门白纸黑字的证明材料和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的书证,两级法院为何否定此工程不是东亚公司所施工?对于这一问题,吕焕生的解释是:“全是因为法官偏听偏信了柳某的假话。”

困局三:被骗150万元却8年立不了案

2007年7月,吕焕生与柳某的关系尚未破裂。

吕焕生向本刊记者讲述了那时发生的一件事。有一天,柳某找到吕焕生,自称自己的舅舅在水利部担任财政司司长,能拿到松花江流域吉林段的污水处理工程,该工程造价达几十亿元。目前,自己需要一笔公关费。吕焕生信以为真,答应帮忙。

此后,柳某多次打电话催吕焕生准备钱,“用于打通关节”。他按照柳某的要求先后分5次将150万元打给柳某。没想到,到头来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后来,吕焕生发现柳某与这个工程没有任何关系,他断定是“柳某设计了一个骗局”。

而后,吕焕生多次找柳某要求退钱,对方先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搬家、换电话号码,玩起了人间蒸发。

吕焕生多次到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兴安盟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每次他都被热情接待,但每次“都不了了之”。

在采访中,吕焕生向记者出示了自己给柳某支付150万元的证据——两次转款、总计90万元的凭证,以现金等方式支付给柳某的60万元证明材料。

戴颖周律师认为,若以虚构的事实骗取150万元得以证实,那么,在刑法上,这一数额能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如果事实成立,柳某涉嫌诈骗罪。

最近,吕焕生再次向兴安盟公安局副局长杨明写信报案,希望他能督促有关部门秉公办案,对柳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为自己讨回公道。

吕焕生对记者说:“因为被骗的150万元是高利贷,债权人每天上门逼债,弄得自己人不人、鬼不鬼的,有时连死的心都有了!”

病树结不出无害之果

在三起案件的重压之下,吕焕生一度陷入绝望。事实上,一些刑事错案的根本原因是重实体,轻程序,即没有程序正义,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同时,一部分民事错案也如此。

吕焕生承建兴安盟医院洗衣房综合楼的民事案件存在程序上的重大失误。

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所做的兴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的时间看,第一次开庭日期是2013年7月16日,第二次开庭日期是2013年12月26日,而判决书发出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从这几个日期上不难推断,案件的审理时间长达18个月,判决书下达用了整整11个月的时间。而这远远超过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审限——6个月的规定。

此外,在两级法院审理该案时,被告兴安盟医院和第三人辛禾公司共同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这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据吕焕生介绍,面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在庭审时,法官并没有释明和制止。而按照法律规定,他们的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法院不应采纳。

案件除了在程序方面存在重大失误外,在实体方面也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等问题。

该案的基本事实是涉案工程到底是何人所建?

在原告和第三人都争说工程系自己所建的情况下,法官明知最清楚事实真相的是兴安盟医院,但却没有对兴安盟医院做任何调查。

兴安盟法院的法官仅为查证原告主体资格一事,两次远赴数百公里外的长春,对原告所在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调查。但对本案的主角——离法院仅几公里路程的被告兴安盟医院却没有做过任何取证、调查工作。

从本案的证据方面来看,原告和第三人出示了证明力完全相反的证据。

原告出示的主要证据是兴安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相关法律文书。该监督站全程跟踪兴安盟医院洗衣房综合楼的建设工程,2007年7月26日至11月1日,其先后给兴安盟医院发了数次法律文书。这些由兴安盟医院签收的法律文书中清楚载明,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是东亚公司。对于这些证据,主审法官的态度是,“没有原件,不能做定案的证据用”,“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证据”。事实上,这些法律文件的原件都在被告手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此外,原告在诉状中没有列明第三人,法院也没有依职权追加第三人,而是作为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被告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出庭。事实上,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缺乏法律依据。

吕焕生认为,第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被法院认定的两份证据,恰恰不能证明第三人的主张成立。理由有两点:第一,第三人出示的合同书抬头没有合同内容的名称,合同主文中也仅有借款内容,没有任何与施工建设有关的内容。本案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与本案诉争标的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采用。第二,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从鉴定时间上看,该报告是工程完工多年后做出的,委托单位是兴安盟医院,鉴定部门无法知道当年的工程是何人所干,故只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做了价格认定。

同时,第三人辛禾公司是在2007年9月27日登记注册的,而兴安盟医院洗衣房综合楼的土建工程早在2007年5月就已开工,并于当年10月底完工。一家在施工期间没有成立的公司,怎么变成了该工程的施工主体呢?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兴安盟医院洗衣房综合楼的土建项目中,兴安盟质检站即时跟踪出具的报告足以证明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是东亚公司;以证据形式出现的2009年德昱审计公司的审核报告显示,兴安盟医院委托的“施工单位是辛禾公司”。到底孰真孰假,法院须查明。

综观吕焕生在兴安盟的遭遇,令人扼腕的同时,人们不禁期盼3起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对此,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