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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评判唐嫣的“山寨礼服”

  • 投稿呵呵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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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影像

2015年6月13日,女星唐嫣在出席第18届上海国际电影节时,一身水蓝色的华美礼服被指是“山寨品”,一时间成为热议话题。

据悉,唐嫣身着礼服刚刚走完秀,就有时尚圈人士指出其所穿服装可能是高仿订制,“很明显的区别就是其胸口部分,那个品牌服装是有蕾丝花式的,但唐嫣的礼服则没有”。随后,唐嫣的工作室发表回应称,这条长裙为Elie Saab品牌2015春夏高级订制系列。不过ElieSaab品牌公关事后即通知唐嫣工作室,该品牌旗下并没有这条裙子,该服装与真品不同。

6月13日晚间,唐嫣工作室发布正式声明谴责合作多年的“小黑马服装工作室”提供虚假品牌服装,希望对方道歉并给予说明。

6月14日,“小黑马服装工作室”向唐嫣和唐嫣工作室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声明表示,“这件虚假的品牌服装是从国际买手处购来的,得知这条价格不菲的礼服并非正品时,我们也深感震惊”。声明还透露,服装工作室一直在尝试联系国际买手但并未得到回复,“我们为自己的失误深表歉意,接受一切批评,并会继续追查,引以为戒”。

法眼聚焦

其实,服装山寨一直是个被热炒的话题。因其具有极强的娱乐性,这个话题往往止步于大众消费的境界。但在知识产权的维度,每一件衣服是否有自己独特的权利属性,是一个严肃的命题。

不是每一条裙子都有属于自己的色彩,唐嫣的山寨礼服事件直接对应的是关于成衣的权属定位和权利保护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服装并未作为明确单列的作品形式予以保护。服装是否能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同时,对于服装成衣之间构成剽窃和仿制的判断标准,也难以统一。

服装成衣在权属定位和权利保护上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源于服装成品本身所具有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的难以分割,因为服装的基本功能是用作遮体保暖之用,在这层实用性功能意义上,服装不能成为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否则将间接导致对产品功能的不合理垄断;另一方面,服装设计在被赋予了更多创造性的艺术价值后,其所具有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使其具有了“作品”的内在特征,在打破审美同质化的当下,这种创意应被赋予更多的关注和价值,寻求著作权的保护无疑是可以探索的路径。

说到功能上的实用性,我们还可以很自然地联想到专利权的保护。服装所具有的独特外观设计和实用功能可以置于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权利保护项下。在国际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第25条明确提出了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问题。我国作为协定成员国之一,在《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逝诺协定》中也将服装作为外观设计作品专门分类中的一种。但在实践中,以服装设计申请外观专利保护的做法还尚待摸索。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服装行业整体以专利权诉求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本身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和维权的高成本问题。

(法眼聚焦部分摘编自微信公众号“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