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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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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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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提供一位。你了解刚才宣读给你的这些权利了吗?了解了这些权利后,你是否愿意回答我的问话?

文/苏木七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提供一位。你了解刚才宣读给你的这些权利了吗?了解了这些权利后,你是否愿意回答我的问话?”这段话就是几乎所有跟警察有关的美国影视作品中一定会出现的“米兰达警告”( Miranda Warning)。“米兰达规则”自1966年诞生以来,它对美国乃至世界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埃内斯托·米兰达在1963年犯下强奸案时,肯定不会想到自己会因此“名扬四海”,以至于现在人们对源于此案的“米兰达规则”仍津津乐道、争议纷纷。

米兰达案奠定“有权保持沉默”规则

1963年3月3 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18岁女孩在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住女孩的胳膊,一手捂住女孩的嘴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在车内,男子把女孩的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被放开后,女孩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曾经进过监狱的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承认自己犯下强奸罪行。

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不过,在审讯前,警方并没有对米兰达说明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而米兰达可能也没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们考试时通常不会仔细查看试卷上的考纪、考规一样。

由于米兰达没钱请律师,法庭给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莫尔。该案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指出该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出于完全自愿的供词。不过,陪审团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米兰达被判处30年有期徒刑。

米兰达不服判决,在莫尔律师的帮助下,他上诉至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气地驳回了米兰达的上诉,并指出在第一次审讯时,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给自己指派律师。但米兰达和莫尔仍坚持不懈地将案件捅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供词是非自愿的,因而无效。

随后,法院对米兰达的案子进行了重新开庭,重新选择了陪审员,重新递交了证据,而米兰达之前的“证言”将不作为证据使用。米兰达的女友被作为证人,并提供了对其不利的证词以及其他证据。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并入狱11年。

尽管米兰达和莫尔这番艰辛的努力似乎白费了,但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法官要求执法部门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地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白证其罪的特权”,也就是有权保持沉默。

狄克森诉合众国案挑战“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权利确立后,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战,在是否继续实行米兰达权利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少争议。1980年以后,美国一些学者根据新的实证研究结果和英国修改沉默权规则的启发,对“米兰达规则”和沉默权提出强烈批评,掀起了新一轮的争论。

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引起普遍关注的狄克森诉合众国一案。被告人狄克森因抢劫银行等多项罪名于1997年被起诉。在一审法院开庭前,联邦地区法院应被告方申请,排除了狄克森向联邦调查局做出的一份陈述,理由是侦查官员在讯问被告人前没有向他提出“米兰达警告”。

控方不服,经联邦副总检察长许可后提出上诉。1998年4月,经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审理,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排除证据的裁定。理由是:虽然狄克森在接受讯问之前没有收到“米兰达警告”,但其陈述是自愿的;“米兰达规则”并非《宪法》所要求的。因此,国会有权以成文法加以修改;决定被告人陈述是否可采的依据应当是《美国法典》第3501条,而不应当是“米兰达规则”。

这一裁定明显否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在美国法律界引起震动,一时间舆论哗然。联邦最高法院鉴于案件的重大影响,决定应被告人的申请以“调卷令”程序提审。

2000年4月19日,联邦最高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意见之后,于同年6月26日以7票对2票裁决,撤销上诉法院的裁定,维持“米兰达规则”。

对此,一些批判者认为,“米兰达规则”对嫌犯保护过头了,有时甚至无异于“助纣为虐”。那些狡猾奸诈的罪犯充分行使沉默权,隐瞒犯罪真相,增加破案难度;警方也可能丧失让嫌犯第一时间彻底坦白的良好时机。“米兰达规则”实施后,嫌犯的坦白率的确下降显著。

近年来的恐怖主义问题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米兰达规则”的激辩。有人主张这些规则应让位于国家安全,对恐怖分子不应赋予“米兰达权利”。这一场唇枪舌剑会愈演愈烈。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对于“米兰达规则”或许还会有例外,但其不太可能被完全推翻。公民权利、个人自由,已深深植入美国的文化中。

米兰达于1967年入狱,5年后假释出狱。靠他的“名人”身份,他在警察携带的“米兰达警告”卡片上签名,以此谋生。不过,彼时他的生意惨淡。1976年,他在酒吧与人争执,被刺身亡。讽刺的是,警方向嫌犯宣读了米兰达权利,而嫌犯选择保持沉默,因为警方找不到其他证据,最后无人被起诉。

延伸阅读

犯罪嫌疑人必知的“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到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哪些权利呢?如果你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幸牵扯进一桩案子,成了犯罪嫌疑人,以下条目是其必须知晓的:

1.在警方讯问之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想交代,有权什么都不说;讯问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想终止答话,随时可以缄口不言,行使沉默权。

2.犯罪嫌疑人有权请求律师帮助,并且在接受审讯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钱请律师也不用担心,政府会免费指派一位律师,就像米兰达案一样。

3.这些权利在讯问之前警方会宣读给犯罪嫌疑人,并且问其是否明确。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懂英语,警方会提供翻译。如果犯罪嫌疑人听不懂司法词汇,警方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其解释。

4.“你了解刚才宣读给你的这些权利了吗?了解了这些权利后,你是否愿意回答我的问话?”通常对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为“是”时,犯罪嫌疑人的供词才有效,可作为庭审证据。犯罪嫌疑人应慎重给出“是”的答案,特别是在听不懂问题、搞不清状况时。

(摘编自果壳网,部分内容为本刊记者赵晓秋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