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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韩”大妈的整容苦旅

  • 投稿唐宝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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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欧阳峰

刚从工作岗位退下来的董淑芬为了拥有一段美丽的退休时光,开始了她的整容之旅。然而,事与愿违,整容及多次修复手术失败的经历让她一度轻生。2015年2月25日,随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槌的落下,历时近5年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虽然董淑芬获得了赔偿,但她却难以抚平脸上的伤痕及心灵的创伤。

整容整出疤痕

董淑芬是个超级韩剧迷,她痴迷于韩剧中女性优雅的容貌。2009年3月的一天,有人塞给董淑芬一张小广告,上面称设立在徐州一家著名的民营医院的“韩博士”整形美容研究院(以下简称“韩博士”)引进韩国最先进的技术,热忱为女性量身打造“纯韩”颜值。董淑芬怦然心动,打算以全新的面貌迎接刚刚开始的退休生活。

2009年3月13日,董淑芬与“韩博士”签下了“重睑+隆鼻”整形手术预约合同,交了1.2万元费用。对方没有开具发票,只是提供一张加盖公章的收据。

在术前准备期间,董淑芬专门找到一家影楼拍照,以此向昔日容貌告别。两个月后,“韩博士”的三位大夫合力完成了董淑芬的整形手术。鼻部拆线那天,董淑芬凝视镜中的自己,激动得哭了,她感觉自己年轻了10岁。然而,美丽就像浮云一样飘过。不久,董淑芬的眼圈红肿起来,鼻粱也不像刚做完手术时挺拔了。“韩博士”对此称手术没有问题,消肿恢复是必经过程。

事情并未朝着预想的方向发展,董淑芬的状况越来越糟。2010年春节过后,董淑芬的眼部肿胀未消,留下了明显的疤痕。此外,整过形的鼻子呈现下垂的趋势。

修复雪上加霜

从2010年到2012年年初,董淑芬与“韩博士”交涉了几十次,均被对方以种种理由搪塞。其间,她了解到,这个整形美容研究院压根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直到2012年4月,“韩博士”的工作人员告知董淑芬,将由与“韩博士”有过合作的莱美丽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莱美丽”)接手对她进行整形修复手术。

“莱美丽”在接待董淑芬时提出,由于无偿提供修复帮助,手术后董淑芬必须去当地报刊刊登以下内容:“莱美丽”帮助我给予修复手术,并且联系原手术机构给予退还费用,非常感谢“莱美丽”美容医院!

为了尽早摆脱上一次手术造成的不良后果,董淑芬满口答应。2012年4月28日,她与“莱美丽”签订修复手术协议。协议中明确,“手术方案由双方根据专业的医学角度设定,达到满意为止”。签字后,“莱美丽”经手将“韩博士”退还的费用给了她。

5月31日,“莱美丽”对董淑芬的眼部和鼻部施行修复。因为一直达不到让董淑芬满意的程度,“莱美丽”又对董淑芬进行了几次修复手术。然而,数次修复手术并没有解决问题,董淑芬的鼻梁凹陷态势越来越明显。董淑芬变得自闭自卑,害怕与人交流,外出时总要用丝巾、口罩和墨镜遮住面部,害怕别人对她指指点点。

2013年1月15日,董淑芬感觉生活无望,吞服过量药物意欲自杀,幸好被家人及时送医脱险。

因为精神恍惚,董淑芬多次去精神病防治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她手术后眼部不适、失眠多梦,并认为其存在整形手术失败引起的自卑、自制力差等心因性情绪障碍,具有精神抑郁倾向。为了治疗手术瘢痕、双眼闭合不全等症状,董淑芬辗转多家医院。为了治疗,董淑芬前后花了医药费3.5万余元。

精神损失获赔偿

2013年7月,董淑芬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莱美丽”美容医院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40万余元。

2014年5月6日,云龙区人民法院组织徐州整形美容专家会诊,认为董淑芬的眼部和鼻部的情况属于美容手术后的瑕疵,无法恢复原状。

2014年6月18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莱美丽”美容医院赔偿董淑芬医疗费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莱美丽”美容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董淑芬的“重睑+隆鼻”整形手术先期虽然是在“韩博士”进行的,但“莱美丽”在与董淑芬达成的协议中,约定手术效果达到满意为止。根据该协议,“莱美丽”为董淑芬进行修复,是对“韩博士”整形美容研究院为董淑芬所做手术产生的后果的承担,“莱美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董淑芬进行修复手术并达到满意的效果。而在修复手术后,董淑芬的眼部仍被医院诊断为“术后眼部不适,失眠多梦”、“双眼闭合不全”,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效果。,原审法院在咨询多方整形专科专家后,认定“莱美丽”与董淑芬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令“莱美丽”对董淑芬整容后修复目的无法实现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双方修复手术合同的约定,“莱美丽”为董淑芬修复眼部和鼻部存在的问题,达到满意为止。但“莱美丽”在为董淑芬进行修复后并未达到理想效果,且存在眼部闭合不良等问题,使其饱受精神痛苦。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董淑芬精神损害的程度等情形,判令“莱美丽”美容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符合董淑芬的实际。

2015年2月25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莱美丽”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判。(文中当事人及美容机构均为化名)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整形美容自身的特殊性、手术评判标准的主观性,导致这类案件表现出与其他医患矛盾不同的特点,尤其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争议更多。

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主要分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两种类型。前者是基于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主张合同法上的赔偿救济措施;后者则是基于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要求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救济。医患矛盾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主要通过侵权责任的赔偿救济。

整形美容手术致人损害能否适用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呢?《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中,对健康权的侵害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包括健康水平的下降、健康状况的恶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对身体权的侵害所导致的后果包括肢体、器官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或某些生理功能的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据此理解,因整形美容导致接受手术的患者在容貌、身体方面受损显然是侵害的身体权,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可以依法向整形美容机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董淑芬与“莱美丽”达成协议后,经过几次修复,没有达到协议中约定的满意效果,并经专家会诊,再继续进行修复手术已经不可能,董淑芬对手术效果不满意成为“莱美丽”在合同上违约的重要指征。同时,修复手术后董淑芬存在的“双眼闭合不全”等问题,又导致董淑芬“术后眼部不适,失眠多梦”,出现“精神忧郁倾向”,也让“莱美丽”推脱不掉侵权之责。因此,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