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论文网免费提供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格式模板下载

招聘女儿养老的法与情

  • 投稿花生
  • 更新时间2015-09-10
  • 阅读量1038次
  • 评分4
  • 59
  • 0

河南一位68岁、无儿无女的老太太招聘“女儿”为其养老之事被社会广泛关注。她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她招聘来的女儿能继承她的遗产吗?对此,法律有规定。

文/李东光 孙炳辰

事件回顾

最近,有这样一则新闻:河南省郑州市十里铺社区一位68岁的老太太在人才招聘市场张贴了一张招聘“女儿”的广告,她要招聘一个坚强奋斗、心地善良的“女儿”,能让她体验和感受到做母亲的幸福与温暖。如果应聘的“女儿”被老太太认可,那么将来,“女儿”便可以继承她的家产。

据报道,这位老太太学医出身,是一家诊所的掌门人,在郑州拥有数套房产。由于各种原因,她和老伴儿至今无儿无女。如今,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希望得到情感慰藉。于是,老太太便萌生了招聘“女儿”的想法。

老太太招聘“女儿”的事情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我们作为法律人对其中法与情的思考。律师解读

解读1 招聘的女儿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女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上述规定,子女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亲生父母与亲子女关系。该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三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招聘的女儿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女儿,老太太与招聘的女儿不构成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解读2 老太太与招聘的女儿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如何认定老太太与招聘的女儿之间的法律关系呢?

老太太希望寻找一位合适的人来充当女儿的角色,且承诺若“女儿”使自己满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南这位孝顺贴心的“女儿”继承,即“女儿”在履行扶养义务且能使老太太感受到做母亲的幸福的前提下,享有继承老太太遗产的权利。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制度。遗赠扶养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爱老护老的优良传统美德,有利于减轻国家的社会保障负担,有利于保障需要他人扶养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由上可知,老太太与招聘的女儿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符合“遗赠扶养”法律关系的特征。

该事件中,虽然招聘的女儿不能成为老太太法律意义上的子女,但是,招聘的女儿可以通过与老太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与老太太建立遗赠扶养的法律关系,成为老太太的扶养人。作为约定的抚养人,招聘的女儿的约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解读3 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与履行注意事项

对于被扶养人而言,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能得到扶养人的悉心照顾而安度晚年;而对于扶养人来说,其尽了扶养义务后,应当获得应有的回报。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当事人双方往往不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仅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以致在扶养过程中发生权利和义务不明、责任不清的纠纷。因此,双方应签订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订立的协议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并力求使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完整。对于被扶养人来说,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扶养人的扶养条件、扶养能力、扶养方式和特殊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协}义的内容。对于扶养人来说,协议应当明确受遗赠的财产范围、财产权属和共有情况、财产价值、有无债权债务、遗赠财产的使用保管方法等。此外,为了促使双方能按约履行义务,协议还应对一方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同时,为了保证对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宜将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协议,其履行过程往往较长,即使双方在签订之时已经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可能影响协议顺利履行的各种因素,也难免出现违约的情况。为保障遗赠扶养协议一方权益不因另一方违约遭到损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加以规约。其中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从目前的立法原则来看,法律兼顾了对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护,既防止被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仍老无所依,又防止扶养人尽到抚养义务后吃亏。如果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被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撤销遗赠;如果被扶养人转移财产或者有其他影响遗赠财产的行为,扶养人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扶养人偿还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纯物质利益关系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更需要双方之间真挚情感的投入。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履约效果。

解读4 老太太招聘女儿养老的情感诉求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预计到2020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人,到2025年将突破3亿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老有所依”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目前,在我国老年人群中,仍存在空巢老人、孤寡老人、失独老人等不能安享晚年的群体,他们的喜怒哀乐没有人跟他们分享。倘若养老仅仅是使自己的生活起居得到照顾,招聘一个保姆、护工或去养老院又何尝不可?老太太“聘女养老”事件,反映了老人养老的情感需求。

养老问题的解决需要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需要养老设施的完善,需要养老机构建设的加强,更需要全社会关注老人养老的情感需求,让老人老有所依、心有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