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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才厚案,又一个普法样本

  • 投稿呵呵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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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平

人死账不烂,是一个流传于民间的诚信规则。如今,这个诚信规则被公众与一个法律规则联系在了一起。

上述法律规则,就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一于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的规则,曾在确立时和实施前后被广为宣传。但是,因为当时尚没有案例“支撑”,普通民众对这一规则如同“雾里看花”。如今,随着徐才厚因病死亡与之发生关联,这一规则变得广为人知。

用通俗的话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是对腐败分子、恐怖分子等重大犯罪者来说,无论你是“死亡”还是“逃亡”,你用非法手段聚敛的财物——即赃款赃物都将被依法没收。

作为诸多打击贪腐等犯罪的手段之一,没收死亡和逃亡嫌疑人赃款赃物的法律手段可用“釜底抽薪”来形容。以“海外追赃第一案”即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李华波案为例,一旦其逃往新加坡时所携2953万元赃款被追缴,他在境外生活的“资金链”就会被切断。而对徐才厚这类在案发后死亡的贪官而言,他们生前聚敛的赃款赃物再也无法作为“遗产”留给后代享有。

在中央大力遏制腐败的当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正在发挥巨大作用。但是,这样一项堪称“给力”的法律制度却由“巨大代价”换取而来。

如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一样,“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也是“亡羊补牢”的结果。虽然早在2003年年底,联合国就针对在全球蔓延的腐败问题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政府也在两年后的2005年年底加入了该公约,但是,公约中有关“追缴腐败资产”的规定并没能有效遏制贪腐者外逃或向境外转移赃款赃物的势头。

换句话说,在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和移民亲属的同时,一些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者也不断携赃款外逃。“大量贪官等人将违法所得转移出境”和“一旦贪官死亡其所贪占财产便无法追缴”的残酷现实,催生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一法律规则一经诞生,其在打击贪腐行为、恐怖活动和其他经济犯罪方面的价值便逐渐显现。但是,法律规则毕竟是堵截犯罪的最后一道堤坝,最好的方式还是筑好防范犯罪的那道堤坝。

徐才厚案带给我们的启示之一是,我们不能满足于任何个案的成功查处。因为无论是“向死亡者追赃”还是“向逃亡者追赃”,都是治标之策;而治本之策是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让一些政府官员和家人“在境外‘活不起’”,也没有非法巨额遗产可留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