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论文网免费提供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格式模板下载

“净身出户”协议引发房产纠纷

  • 投稿健身
  • 更新时间2015-09-10
  • 阅读量769次
  • 评分4
  • 39
  • 0

文 秦风

顾芊和张龙破镜重圆后,彼此相互作出“谁再提出离婚,谁净身出户”的承诺。时隔3年之后,当顾芊再次起诉离婚时,双方的“净身出户”协议成了讼争焦点。2014年11月30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在判决顾芊和张龙离婚的同时,依法支持了顾芊主张分割房产并抚养儿子的诉讼请求。

立约

2010年5月9日,离婚10个月的顾芊和张龙在家人的劝说下再次去办理结婚登记时,两人都顾虑重重。虽然他们的儿子已经2岁多了,但以往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日子里,顾芊对张龙与异性交往过多以及喜怒无常的坏脾气深恶痛绝,而张龙也对顾芊喜欢捕风捉影、动辄限制他社交自由的做法心怀不满。2009年8月,两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离婚后,顾芊带着年幼的儿子居住在出租房内。她边工作边带孩子,苦不堪言。张龙的父亲不忍心自己的宝贝孙子在外边吃苦受罪,不停地嚷嚷着要张龙去把孙子接回来,还以出资帮助买新房为条件要求张龙与顾芊复婚。同时,他还提出所买的房子必须以孙子的名义领取产权证作为附加条件。

在张父的参与下,张龙与顾芊通过多次商谈,顾芊以所购新房必须登记在张龙和顾芊两人的名下为前提同意复婚。对此,张父虽心有不满,无奈思孙心切而不再坚持己见,但他提出两人须立下不再离婚的保证书。

2010年5月9日,顾芊和张龙再次去办结婚登记当天,两人签订了一份《复婚协议》。协议载明:复婚后,双方安心共同生活,将儿子培养成人。如谁再提出离婚,谁净身出户,并不得主张对儿子的监护权。张龙的父亲作为见证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当月,张龙的父亲出资近40万元为他们购买了一套三居室、面积为110平方米的商品房。

确权

一家三口住进宽敞的新房后,张龙和顾芊倒也相安无事地生活了两年多。

2013年春节过后,张龙因工作需要调到公司的一个对外业务部门,在场面上的应酬多了起来。他隔三差五地深更半夜才回家,顾芊不禁心生怨气而喋喋不休。

见妻子不体谅自己,张龙烦闷不已,甚至经常夜不归宿,两人的关系日益恶化,打起了冷战。

2013年11月的某天晚上,张龙醉醺醺地回家后倒在床上便呼呼大睡。恰在此时,他的手机上出现了暖昧的QQ留言。顾芊看到此留言,气不打一处来,对张龙猛一阵死掐。张龙疼醒后恼羞成怒,将顾芊一阵暴打,还引来了“110”出警。

眼见着自己和张龙的婚姻又亮起了“红灯”,顾芊心灰意冷。2013年12月初,她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儿子归自己抚养并分割房产。此时,张父见儿子、儿媳又闹起了离婚,立即以张龙和顾芊为被告起诉到润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其出资购买的房屋进行所有权确认。

由于离婚诉讼涉及房屋产权分割,法院先行审理了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张父提出,当初出资给两被告购房本意是将房屋产权赠与孙子。后在儿媳的一再坚持下,他才迫不得已地同意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小两口名下,并签有协议,必须以两被告不再离婚为前提条件。对该项条件,张龙和顾芊是认可的,有两人在复婚时所立协议书为凭。现顾芊已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显然违反了其不离婚的承诺,故要求法院将房屋产权确认为出资人即张父所有。

对张父提出的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产权人具有公示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现登记在张龙和顾芊名下的房屋虽系张父出资,但购房合同由张龙和顾芊签订,产权证也由张龙和顾芊领取。张父的出资行为系对张龙和顾芊两人的共同赠与,该赠与行为已在购房前完成。现张父主张将登记在张龙和顾芊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确认为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了张龙父亲的起诉。

判决

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的判决生效后,顾芊的离婚诉讼紧锣密鼓地继续进行。在庭审中,张龙提交了2010年5月9日两人签订的《复婚协议书》。

张龙答辩称,双方所签订的这份协议,是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法律不应干预。依据协议所约定的条款,提出离婚者必须放弃房产和对孩子的监护权。现顾芊违反承诺,要求离婚,不应分得房屋产权,也不享有对儿子的监护权。况且,登记在张龙和顾芊名下的房产,实际上全部是张龙的父亲出资,并日.是附加r父亲所提出的不得离婚的条件的。顾芊不顾协议的约定提出离婚,如果再分得房产显属不公平。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归自己抚养,房屋归自己一人所有。

对张龙的答辩意见,顾芊则认为,当初复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预先处分,与卖身契约没有什么区别,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儿子才7岁,即将上小学,张龙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照料儿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应由自己抚养为宜。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价值人民币50万元。

2014年Il月30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龙和顾芊现居住的房屋虽由张龙之父出资,但该出资行为系赠与行为,法院在另案处理时已经作出认定,故该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张龙和顾芊所立的复婚协议以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监护权限制离婚自由,明显不利于婚姻弱势一方维护权利,不能依据该协议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和确定孩子随其中一方生活。从照顾妇女权益出发,考虑顾芊抚育孩子更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准予顾芊与张龙离婚,双方之子随顾芊生活,张龙承担部分抚育费,房屋作价50万元,顾芊付25万元给张龙后获得全部产权。

法官说法

“净身出户’’协议不能限制离婚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中,“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既指干涉结婚自由的行为,也包括干涉离婚自由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该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当事人在复婚时订立的“净身出户”协议,实质上是以财产权利限制离婚权利,属于“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两人的离婚诉讼中,不能依照该协议决定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监护权。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中,婚前协议主要是对结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对双方在婚后行为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不得对人身权利作出限制。男女婚前订立的协议,结婚后应由夫妻双方进行确认,且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国家法律规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予认可。(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