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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之争,精美的石头不是矿

  • 投稿笨笨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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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兵

最近,新疆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成了新闻人物,因为他捡到了大宝贝“狗头金”。这宝贝终究会不会归他还没定,各种说法都有,很是热闹。

天上掉下“狗头金”

2015年1月30日晚上7时左右,家住新疆青河县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定居新村的牧民别热克·萨吾特吃过晚饭后,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的一处矿区转悠。突然,他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他上前查看后发现,此物是一块天然金块,俗称“狗头金”。随后,他将“狗头金”带回了家。捡到宝贝的高兴劲儿还没过,就有律师在网上棒喝: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牧民如果不上缴,涉嫌侵占罪。

这位律师判断的依据是《矿产资源法》,但他没有援引具体的条文。我搜索了一下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如下: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该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此物非矿藏

具体到“狗头金”事件,由于“狗头金”是牧民从“地表”拾得,不是“埋藏物”,也不是“隐藏物”,《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不适用本起事件。

《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但奇怪的是,这些法律都没有界定什么是“矿藏”。本案法律上的核心疑点是:这块精美的“狗头金”是法律上的“矿藏”吗?

“狗头金”虽然值钱,但其实就是一块精美的石头。虽然法律规定矿藏属于国家,但没听说农民搬一块石头回家就构成侵占罪。河流也属于国家所有,但从河里取一桶水并不构成侵占国家资源罪,道理是相同的。可能有人说,石头不值钱,而“狗头金”值钱。但法律没有规定,值钱的石头属于国家,不值钱的石头可以归属于个人。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矿藏”的解释是:“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统称”。这个解释和我心里的预判相当,矿藏是地表或地下具有相当体积和容量的矿石的总称,一块石头不成为“矿”,不能因为它精美或值钱或者因为它有使用价值就成为法律上的“矿”,不能因为捡一块石头就构成侵占国家矿藏罪。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条的规定,拾“狗头金”不是采矿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如果捡一块精美的石头都算是侵占国有资源,那么,在河边或海边捡雨花石的“违法分子”该有多少啊?

相对于现代科技而言,所有的石头都值钱,所有的石头都有使用价值,但它们是法律上的“矿”吗?我认为,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不能禁止公民“捡石头”。只要不是成规模地挖掘和开采,而是偶然拾得一块石头,哪怕是像“狗头金”这样贵重的石头,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微信公共号:法律小常识,阅读6324,赞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