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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框架下的国家制度(一)

  • 投稿二狗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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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讲主要讲述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发展历程。这一讲,我们着重讲述宪法与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赋予各种基本制度以宪法的地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政党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该条规定明确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国家性质的具体表现。人民民主专政的表现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我国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与基本出发点。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在国家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其功能与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而全面地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集中体现了我国的阶级结构。在我国,人民当家做主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公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公民需要通过自己选出的人民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即人民通过代议政体行使国家权力。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规定了很多国家的具体制度,每一项制度都有对应的调整领域。这些制度都取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宪法建立的各种制度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主导和根本的地位,制约其他制度的存在和发展。

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而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作为民意的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在反映民意、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变为现实的制度。

党的十八大对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在性质、基本原则与运行等方面存在根本性的不同。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优越性,能充分体现民主政治的要求。当然,这并不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完美无缺。今后,要进一步提高权力机关的权威,扩大权力机关的民意基础,切实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反映民意的代表机关。

(摘编自《法制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