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论文网免费提供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格式模板下载

17万元买宝马,显失公平OR促销秒杀?

  • 投稿李小
  • 更新时间2015-09-10
  • 阅读量619次
  • 评分4
  • 27
  • 0

文/庞红兵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13日凌晨,广东省中山市的张女士接到朋友电话,说在“国美在线”的网站上有家宝马4S店不知道是搞促销还是怎么的,一款宝马5501XDIRVE卖17万元。张女士登录相关网页一看,卖家是北京宝泽行4S店,那款售卖的宝马果然标价17万元。正好家人近期有计划换车,她毫不犹豫地买了。

全额支付17万元款项之后,张女士一查才知道,这车市场价格在170万元左右。她虽十分开心,但也不无担心:“商家能发货吗?会不会耍赖说他们标错价格了不给我发货?”没过两天,她果然接到北京的电话,是那家4S店打来的,说是标错价格了,愿意退款并向她道歉。

“我当然不接受,不应该我为你的错误行为买单。”张女士说。

2014年12月17日,她又接到商家的电话:“我们准备送你一个大礼包表达我们的歉意,这个礼包是一个宝马书包。”对此,她表示不接受。

据张女士了解,另外一名花17万元购买了宝马的消费者也表示,不同意商家单方面取消交易的做法,认为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如果对方不履约或不赔偿损失,将会和商家对簿公堂。

负责这款汽车销售的北京宝泽行汽车销售服务专营店工作人员关先生表示,将宝马车的价格标错,系该店员工在录入价格时出现失误,少录了一个零,所以,原价170万元的车变成了17万元,有十多名消费者已经下单。他坦承,这件事情的确是由该公司员工操作失误造成的,他们深表歉意。事情发生后,他们逐一给这些客户打电话道歉。他还表示,有客户向他们提出要求赔偿30%的损失,这让他们有些难以接受。

“国美在线”客服人员表示,事情发生以后,宝马方面向他们提出了取消交易的要求,他们也觉得商家标错了价格,于是按照商家的要求取消了交易。目前,他们正同商家和客户协商解决方案。关于具体的赔偿及标准问题,可能要由商家负责解决。

律师解读

解读1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买卖合同的成立是指买卖双方就买卖的标的物、价款、支付等达成了一致。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结合本案,北京宝泽行4S店在“国美在线”挂出宝马5501XDIRVE售价17万元就是卖家的具体要约行为,而张女士等人下单的行为就是承诺行为。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该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

一般意义上讲,合同只要成立,双方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合同成立后还涉及合同的效力及变更撤销问题。

解读2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合同的效力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有效合同。指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的标的物非国家禁止流通物,符合国家规定,合同签订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已经办理。第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只有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二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三,合同无效。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合本案,根据相关报道,北京宝泽行4S店本身就是经营汽车销售的,具有销售宝马车资格应该没有问题;张女士也应该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宝马车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品,不属于国家违禁品范畴。因此,双方通过“国美在线”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解读3 是否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么一类合同,是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订立的。对于这一类合同,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变更、撤销前这类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本案的相关报道,张女士和北京宝泽行4S店在“国美在线”订立的就是这类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包括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情况、价款、履行方式等。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这类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北京宝泽行4S店对买卖的内容、标的物、价款有清醒而明确的认识,谈不上对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其工作人员少标一个“0”的行为,目前只能解读为因过失行为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170万元的车以17万元成交,在没有证据表明商家是促销的情况下,以一般的智力水平判断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

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方申请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权利,但绝对没有赋予一方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变更还是撤销此类合同,要么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者撤销,要么寻求公力救济诉诸法院或者仲裁。单方强行取消订单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况且在变更、撤销前该订单一直是有效的。同时应该注意的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期限的,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提高交易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北京宝泽行4S店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应该退还张女士等人的车款外,还应支付这期间的利息、因签订合同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在网络营销如火如荼的今天,促销秒杀已经是家常便饭。一旦面临此案这种情况,买家一定要询问是否促销价格,同时留取、固定商家促销方面的证据,如宣传彩页、标语、口号等。这样,商家就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合同了。

作者简介

庞红兵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学博士,执业20年来成功办理数百起民事、经济、刑事案件,熟知《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

电话:010-56409412

手机:13699223189

邮箱:phb0616@sohu.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民生大厦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