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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非户籍所在地可进行失业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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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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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非户籍所在地可进行失业登记

自2015年2月1日起,修改后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修改后的《规定》突破了失业登记的户籍限制,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规定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法律福音:修改后的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修改后的第六十五条规定: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修改后的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眼观象:扩大就业服务人群,适应城镇化新常态。

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检验不合格,立即封存,暂停生产!

2015年2月1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法律福音: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法眼观象: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