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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营运证早该废除了等

  • 投稿满身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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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深圳市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即营运证)有偿使用制以来,我国许多大中城市相继效仿了这一办法。1993年制定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明确在全国推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1998年施行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为地方政府政策落地提供了政策支持。

随后,有关部门发现有偿营运证的政策弊大于利。200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81号文,要求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于是,有的城市找到了变通的方法,委托国有企业经营。然而,投放的出租车数量极为有限,杯水车薪,供需矛盾依旧难解决。

需要看到的是,营运证除了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外,很难见其他好处。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保障相关服务质量之名限制营运证的发放,令合法上路的出租车数量多年来“原地踏步”,客观上形成了一个城市几家大的出租车公司垄断市场的现状,加剧了百姓“出行难”,导致司机服务差。

与此同时,价格居高不下的营运证,成了政府可支配的稀缺资源,为权力寻租制造了土壤,更为“黑车”等非法营运提供了空间。更为人诟病的是,地方政府部门出让营运证,实际上是找到了堂而皇之与民争利的“法规借口”。很显然,几十万元的营运证必然增加运营方负担,最终将转嫁到市民或乘客的身上。

地方政府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的开放是不可阻挡的。当前,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面临诸多复杂问题,地方政府部门应该积极探索多元的公共交通新业态,降低准入门槛,放松数量限制,一切让渡给市场,学会“放手”。出租车行业作为垄断业态的“老大难”,该跟运营证说再见了。(《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