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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冤案,湖南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调查

  • 投稿菲斯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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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否定了刑事判决,控告人声明否认原指控。由于出现至关重要的新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许俊伟和张建英合同诈骗案应当重新审判。

本刊记者/盛学友

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让黄晓英看到了希望。

黄晓英的丈夫许俊伟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入狱已经8年半了。和许俊伟一起入狱的,还有和他合伙开公司的张建英。

黄晓英和张建英的家属一致认为,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冤案”。因为在上述案件终审一年后,相关证据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不仅法院的执行裁定“推翻了许俊伟、张建英二人生效刑案判决认定的没有土地的事实”,而且控告许、张二人涉嫌诈骗犯罪的章胜汉通过声明书指出“许俊伟有土地,也没有伪造其签名”。

此外,一篇题为《一个职业保镖良心发现,揭露冤狱者真实内幕》的文章为“冤案”观点提供了佐证。这篇发表在凤凰论坛、署名“章胜汉保镖”、旨在“SOS 一个重刑冤狱者”的文章中写道:自己的主人章胜汉构陷他的商业合作者许俊伟犯合同诈骗罪。许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自己为这样一个非亲非故的人担心得病了。因担心自己“不久于人世了”,便“趁还有一口气”,将事件揭露出来,以期有关部门“给许俊伟一个清清白白的.公平公正的判决”。

有感于许、张二人的洗冤热望,北京律师陈更站了出来。他在免费为两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针对该案写下“古沙奇案”的系列文章——这些发表在红网等网站的文章的点击率高达六七百万,网友的回应集中在“强烈要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重审”上。

受此鼓励,陈更于2014年12月24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书要求该院重审此案。

“这个案件的问题非常明显。执行裁定否定了和它相关的刑事判决,控告人用公开声明否认了原先的指控。我向法院提交了案件执行裁定、章胜汉的书面声明等新证据。”在走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申诉立案大厅时,陈更显得信心满满。

“合作”变“诈骗”,许俊伟和张建英被判无期徒刑

陈更提供法律援助的这起合同诈骗案涉及三位当事人:章胜汉、许俊伟、张建英。其中,张建英和章胜汉是湖南省慈利县同乡。后经张建英介绍,章胜汉认识了许俊伟。之后,许俊伟和章胜汉成为合作伙伴。双方的合作起始于转让和受让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许俊伟和章胜汉约定的土地的使用权原本不归转让方许俊伟,而是属于湖南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所有。在许俊伟的好房子公司和章胜汉的胜汉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之前的2004年7月12日,好房子公司与华城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这两份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同一个地块。这两份合同约定的地块的历史要追溯至1992年。

1992年,湖南省政府和长沙市政府决定开发建设长沙马王堆古汉城项目。为了该项目的配套工程——居住区的建设,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了华城公司并批给该公司576亩土地。一个名叫贺遵政的人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谁知,华城公司运行不畅,债务成堆,名下土地被法院查封,欲行拍卖。而在此前,其固有的576亩土地中的273亩也被政府无偿占用。后来,经多年争取,政府将红线外91亩集体土地补偿给了华城公司。

在上述背景下,许俊伟与章胜汉针对这91亩土地展开了合作。他们签订合作协议不久的2005年5月,华城公司被湖南明程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明程公司)整体收购,并变更登记为明程公司。为保证与章胜汉所签协议书的履行,许俊伟于2005年7月以中意水务和香港展伟两家公司的名义收购了明程公司,取得了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原华城公司的一切权利。中意水务是许俊伟和张建英两人的公司,香港展伟公司是许俊伟以其妻子黄晓英的名义成立的。

在公司进行购并期间,许俊伟一直按照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对91亩土地申请办理红线手续。无论是在原华城公司还是后来因购并进入明程公司后,一位名叫赵建龙的经理始终负责办理91亩红线外土地的相关手续。

2014年12月24日|,在长沙一家医院接受康复治疗的赵建龙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这91亩红线外土地,都已经办理了规划蓝线手续,就差国土局红线手续这一道关了。”

两份长沙市国土局的《业务咨询与调查收件回执单》显示,被拆分为23亩和68亩的卜述91亩土地相关手续的“入窗”时间分别是2006年1月26日和5月22日。

按照上述回执单要求,在25个工作日即可办理红线手续。出人意料的是,就在91亩土地手续“人窗”、章胜汉和许俊伟之间的合作目的即将实现时,许俊伟却在2006年6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刑拘了。

原来,在此前的2006年5月15日,长沙市国土局向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举报好房子公司诈骗章胜汉4000万元;次日,章胜汉以许俊伟“虚构拥有土地”向该大队报案。

在许俊伟被刑拘半年后,张建英也被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拘。2007年1月18日,张被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许俊伟和张建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伪造文件,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章胜汉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2008年11月1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对许俊伟和张建英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2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张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匪夷所思的是,许俊伟和张建英因“虚构拥有土地”的事实被判刑,但在终审裁定下达一年后,一份申请执行人为章胜汉的法院执行裁定书,“完全推翻了许、张二人没有土地的事实”。

“无地”变“有地”:涉案土地牵涉两名落马官员

2010年10月8日,《南方周末》以《被“维稳”的法院裁决,“顶牛”法官揭执行内幕》为题,报道了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一份执行裁定书的遭遇。慈利县人民法院依该裁定查封了一宗土地后,却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维稳”为由,裁定解除了对该土地的查封。这份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正是章胜汉,查封的土地就是明程公司的土地。

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的上述裁定-(2009)慈法执字第395-1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2007年11月,长沙市芙蓉区政府以华城公司的名义将原华城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新桥村红线内的47.545亩土地以3200万元的价格转给了长沙信天房地产公司。之后,此地块被与新桥村所属47.545亩土地进行置换。这样一来,等于将原本属于华城公司(明程公司)位于新桥村的47.545亩土地转让给了长沙信天公司所有(该公司于2010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为此,章胜汉于2010年5月20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对长沙信天公司占有的原本属于华城公司(明程公司)位于新桥村47.545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执行……

据《南方周末》报道,在许俊伟和张建英刑案的审理期间,负责将明程公司的土地转让给长沙信天公司的芙蓉区原副区长彭再魁被追究刑责。此前,介绍信天公司与彭再魁建立联系的芙蓉区前区长任某已落马。

针对执行裁定书中“出现土地”的问题,陈更律师打了一个比喻:赵作海杀人,被杀者出现了,冤案被立即平反;在本案中,章胜汉申请执行的47.545亩土地相当于赵作海案件中的“被杀者”——“被杀者”根本就“未被杀”——许、张二人的所谓合同诈骗案当然也该被平反了。

有证据表明,被陈更喻为“被杀者”的土地是个“巨大的存在”。

在刑事卷宗中,《法律与生活》记者看到一份非常特别的讯问笔录。笔录载明,许俊伟是被讯问人,讯问人分别是:长沙市公安局孙午、长沙市检察院姜农、法官李祖湖。

当次讯问,是让许俊伟对照长沙警方委托制作的司法(财务)鉴定,回答章胜汉投资款用于何处。许俊伟的回答是,这些款项大都用于购买明程公司及偿还该公司的债务。

“公检法联合办案中明明知道,章胜汉的投资款用来购并明程公司了,但他们仍然认为许俊伟、张建英二人是非法占有。”许妻黄晓英指着财务鉴定报告埋怨说,“总支出4403万元,当时章投资4000万元。多的403万元是许俊伟的,许还会把自己的钱也骗进去吗?”

据此,陈更律师认为,许俊伟和张建英刑案判决中的“没有将资金用到土地转让事项上”而是用于“自己开办公司”等观点过于片面。他拿桃树打了个比方:“明程公司和明程公司的土地,是桃树和桃子的关系。拥有结满桃子的桃树,怎么会没有桃子呢?”

许妻黄晓英对二审裁定很有意见,她指着许俊伟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让本刊记者比照着看:一审认定许俊伟、张建英二人没有土地,将章胜汉的投资款据为己有,但在证据中却显示出“91亩土地”客观存在、章胜汉的投资款被用于并购明程公司及偿还明程公司的债务。二审裁定对一审判决的证据罗列保持不动,但在表述时却删除了“这就是指91亩土地”及“1500万元用于偿还明程公司外债”的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句。

黄晓英埋怨道:“这是两个最重要的问题。上级法院不是监督下级法院不犯错误,也不是纠正错误,而是把错误犯得更巧妙、更细密。”

“控告”变“声援”:章胜汉写给许俊伟的《声明书》

在后来的相关案件执行中,尽管合议庭认为异议人请求解除查封的理由不成立,但迫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维稳”为由指令解除查封的压力,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裁定,解除了对上述47.545亩土地的查封。

经历这一切后,章胜汉似乎看透了权术的变幻莫测。2010年9月26日,这个似乎良心发现的男人做出一个惊人举动:到郴州监狱看望许俊伟。他给许交了500元生活费并签署了一份《声明书》。一个月后的2010年10月28日,章因脑淤血猝死,终年59岁。

这份《声明书》的内容如下:

章胜汉先生根据许俊伟提供的资料,查明明程公司(许俊伟收购的公司名下)确实存在土地,并有确切证据一同交给许俊伟。因此于2010年9月26日章胜汉先生特来郴州监狱看望许俊伟,过去对你的误会产生矛盾深表歉意,同时作以下声明和承诺:

1.过去,因我章胜汉不了解许俊伟为人,在别人的蒙哄和指使下,一时冲动和贪财的心理,失去了理智,把那些判决书之中假材料都说成是你提供的,其实与你没有任何关系,你根本没有见过,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你在公安材料和法庭说的没有见过是一致。

2.许俊伟你手中有三份材料是我真实签名,公安的鉴定结果不正确。

3.只要你许俊伟好好配合,让我章胜汉拿到土地后,我马上帮助你许俊伟申诉,我章胜汉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特此声明和承诺!

许俊伟受审时,章胜汉为否定事实,曾否认自己的真实签名并取得了有利于他的字迹鉴定。为此,章胜汉在《声明书》中除表示忏悔外,还在结尾处用两种笔法签名并署上日期:“2010年9月26日。”

这份《声明书》一直被许俊伟的妻子珍存。为了将其用于为丈夫申冤,她不惜从微薄的工资中支付保管费将其保存在一家银行的保管箱里。

2014年12月22日,本刊记者跟随许俊伟的妻子来到这家银行,通过一道道关卡后见到了保管箱里的《声明书》原件。“无关”变“有关”:雨花法院的支付令和裁定书

陈更是一位办事执着的资深律师。当年在看了《南力周末》的报道后,他就觉得许俊伟和张建英的案件“有问题”并写文章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张建英的女儿看到文章后,一直在寻找陈更,直到2014年11月中旬才如愿。

因有感于张建英女儿和许俊伟妻子的无助而接手此案后,陈更花了40多天时间“昼夜不息地”看案件资料。他研读的资料既包括12卷刑事档案资料,也包括足足20斤重的许俊伟购并明程公司后的工作资料。

“生效判决与生效裁定的法律效力具有对等性。如果不是这样,我不敢担负这起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诉责任。”陈更律师说。

据陈更介绍,能推翻原判的新证据,除了慈利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还包括一份《支付令》和一份《民事裁定书》。

在合作的后期,经章胜汉一再要求,许俊伟、好房子公司与章胜汉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书》(明程公司为担保人),章胜汉成了好房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增资扩股协议书》对章胜汉的权利作了特别约定:不仅合计91亩土地(两块分别为23亩、68亩)的使用权由“公司新股东章胜汉先生享有控制、处分、使用、收益权,与其他股东无关”,而且章胜汉签署的“相关的一切法律文件无需其他股东同意,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遗憾的是,许俊伟刑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把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认定为了许俊伟“掩盖罪行”的行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写道:“从明程房地产公司被许俊伟整体收购后的工商登记情况来看,股东为许俊伟、黄晓英夫妇和张建英等人,并无章胜汉的名字。即使政府同意将这红线外91亩土地补偿给华城房地产公司,也与章胜汉及其名下的好房子置业公司无任何关系。”

当时,好房子公司虽然并非91亩土地的拥有者,但针对保障章胜汉利益的问题,《增资扩股协议书》中至少6处出现明程公司和许俊伟做担保或保证人的内容。

正是从《增资扩股协议书》的条文中,陈更发现了两份法律文书的相关叙述,并从大堆的工作资料中寻找出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2005)雨民二督字第2044号《支付令》和( 2005)雨执字第1160号《民事裁定书》。

“它们证明91亩红线外土地手续一经办理完毕,即由章胜汉完全控制,对于‘支付令’和‘裁定书’这么明显的字句,法官不会看不到。”陈更说。在他看来,这是“有意疏漏”。

上述《支付令》和《民事裁定书》记载了这样的事实:2005年11月3日,好房子公司为明程公司欠其2802万元债务(许购并明程公司的资金都从好房子公司转出),向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双方商定,91亩红线外土地中的68亩土地一“出窗”,其所有权就直接办理到好房子公司名下——雨花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对此予以照准。

在谈到二审刑事裁定中91亩土地与章胜汉及其名下的好房子公司“无关”的表述时,陈更认为,这样表述根本站不住脚,原因在于“无论91亩土地在好房子公司名下还是在明程公司名下,只要许俊伟有权利将它处置给胜汉公司就不是欺骗”。正因站不住脚,这种结论被雨花区法院的支付令和裁定书推翻了。他激动地表示:“仅凭这两份法律文书,你也不能说‘即使政府补偿给华城公司红线外91亩土地,这也与章胜汉控股的好房子公司无关’吧?”

采访后记

“章胜汉保镖”在网络上发文称,他先后找过21名高级律师、27位高级法官和近30位法学专家,向他们进行咨询。因为明程土地已依法“进窗”,“他们给我的最终结果一致,许俊伟不是诈骗,许俊伟无罪”。目前,许、张二人的家属正在寻找这位“有良知的保镖”。

本刊记者在长沙采访期间,向长沙市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分别递交了不同问题的采访提纲,但他们均婉言拒绝了采访要求。

对许俊伟和张建英案能否顺利进入湖南省高院的重审程序的问题,本刊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