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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死于中毒”,专家证人无法逆转复旦投毒案

  • 投稿北冥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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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于2015年1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裁定需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在二审中,专家证人抛出“并非死于中毒”之说,引发热烈讨论。专家证人的证言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为何无法逆转一审判决?

本刊记者/胡庆波 综合报道

2014年12月8日10时到深夜23时33分,轰动全国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上午9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排起了准备参加旁听的长龙。

惊天大逆转

2013年3月3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学生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一种剧毒物质)试剂注入宿舍饮水机内,造成同宿舍学生黄洋饮用后身体不适,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因抢救无效死亡。此案于2014年2月18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林森浩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及家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林森浩当庭翻供,称曾多次稀释毒液。林森浩针对自己此前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所作的供述进行更正——第一,没有故意杀人动机;第二,对犯罪事实的供述进行一些更正。他首先回应了有关自己与黄洋“关系不好”和“妒忌黄洋”的说法,并明确表示,自己与黄洋的关系不错,投毒只是“像平时拍来拍去玩闹一样,单纯地只想看看黄洋会有什么样的反应”。他反复强调,这种“反应”指的是黄洋发现被下毒后所表现出来的状态,而不是呕吐、眩晕甚至住院、死亡这样的生理反应。

庭审中最大的意外来自辩方对于死因的质疑。辩方申请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作证的专家胡志强称,黄洋并非死于中毒,而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导致的急性肝坏死继发多发性器官衰竭。

胡志强认为:“喝了这个(有毒的)水跟得了乙肝没关系。他的表现都是乙肝症状。”他称自己掌握了一份由中山医院消化科教授和血液科两名医生在黄洋住院期间的一个会诊意见,这份会诊意见称“不排除爆发性乙肝引起的肝衰竭”。

胡志强指出,黄洋在4月6日、8日、12日做的针对乙肝病毒的血液检查中,曾有3个抗体呈现“阳性”,造成这种检验结果“唯一可能是感染了乙肝”,“如果是中毒,乙肝病毒抗体不会是阳性结果。爆发性乙肝跟二甲基亚硝胺没有关系,这是两个不同事件的巧合”。

基于胡志强的论述,林森浩的二审主辩律师斯伟江建议量刑尺度在10年到15年之间。这一辩护角度令人大跌眼镜——林森浩一审被判处死刑,本次二审结果一直被法律界人士猜测会在死缓和死刑之间“纠结”。因此,多家媒体以“惊天大逆转”为题报道“复旦投毒案”的二审情况。

检方申请的鉴定人员陈忆九并不认可胡志强的说法。陈忆九是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鉴定人员,他曾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陈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虽然两份检测结果字句上略有差异,但结论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5位专家中包括传染科专家。

陈忆九表示,黄洋的三项指标呈阳性有两种可能:一是接种了乙肝疫苗,二是感染乙肝病毒处于康复状态。无法因此断定其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陈还表示此前的鉴定文书已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

检方提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

庭审中,检方还问了胡志强的资质。胡志强表示自己不具备毒物方面鉴定资质,“我不是毒物鉴定实际操作专家”。

23时20分,漫长的庭审终于接近尾声。在辩方律师斯伟江的强烈要求下,法庭在决定结束辩论后,又再次决定给控辩双方各10分钟进行辩论。

在庭审最后,林森浩表示,自己对不起黄洋的父母和亲人,“如果我能侥幸地活着出去,一定会尽全力补偿你们”。

解构专家证人

据了解,胡志强系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

胡志强在法庭上究竟是什么角色?他发表的意见能起到多大作用?黄洋患乙肝是否会影响对投毒行为的定性?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如此表示——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庭作出裁判的基础,其中包括证人的证言。而有一类特殊的证人,他们并非陈述自己亲自所见所闻的事实,而是依据自己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知识、技能或经验,就诉讼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审判者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这样的角色,按中国法学界的说法叫“专家辅助人”,洋气些则叫中国式“专家证人”。

比较而言,中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既借鉴了欧美专家证人制度,又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中国目前的专家辅助人常常比照的是鉴定人的资格,一般都在体制内,或是公安、检察院的鉴定专家,或者是高校的大学教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目的是为了辅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展开质证,根据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是否科学、正确提出自己的意见,与证人、鉴定人出庭所承担的任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申请,即当事人的申请须先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这道关。当事人申请补充、重新鉴定必须有事实证据和理由,如发现了新的证据等。在本案中,林森浩的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有自相矛盾之嫌,申请重新鉴定也缺乏事实根据,况且已不存在重新鉴定的客观条件(已无现场、死者已被火化),法院应该不会同意该申请。

法医胡志强在庭上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这种说法只是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法院只有在查证属实后才会采纳;而且根据庭审情况看,该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正如控方所称,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他没有参与尸体解剖。

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已经可以确认黄洋是因投毒致死,投毒行为与黄洋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黄洋患乙肝不会影响对投毒行为的定性。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林森浩的投毒行为手段极为恶劣,而且只有专业人才做得出来。黄洋住院后,嫌疑人未及时告知投的是什么毒。主观上,他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客观上,他实施了投毒行为且致人死亡,属于故意杀人既遂。

另外,一审时,林森浩表示,愿接受任何审判;二审时,林森浩全力为自己辩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是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从本案情况看,林森浩的“翻供”并不成立,因此,法院坚持了一审的认定。(摘编自《中国青年报》《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