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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拆迁队,“记过”不是最好的告破等

  • 投稿黄宇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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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艾滋病拆迁队”事件引发强势围观。官方调查结果显示,“艾滋病拆迁队”的幕后黑手实为房地产开发商,其雇用社会人员刘某某组成所谓拆迁办公室,之后刘某某组织6名艾滋病患者组成“艾滋病拆迁队”。目前,5名主要嫌疑人已被控制,多名官员被处分。

从事件的起源来说,有关部门的失职成为事件催生的动因。涉事小区居民不愿搬迁的原因是开发项目手续不全,担心拿不到安置房的房本,理由充分合理。一个手续如此不全的项目自始至终未被有关部门叫停,谁失职自不待言。

从事件的演进来说,开发商逼迁同样基于有关部门的“壮胆”。一方面,开发商“越俎代庖”逼迁的背后,或隐藏着有关部门不方便出面的“无奈”。进一步推导,相关部门不便站出来通过法院执行,则恰恰印证了项目本身有问题。媒体最新报道,涉事开发商曾为31名干部发放“福利”,并宴请多家政府部门。另一方面,“艾滋病拆迁队”从挨家挨户敲门到强行进入他人住所,再到白天在小区院子里晒太阳、晚上放鞭炮砸玻璃,最终升级为断水断电、用钢珠枪袭击,小区所在街道负责人“不闻不问”,公安部门接到报案迟迟不答复,都明显失职。

从事件的处理来看,与案件有关的多个部门并未被迫责。尽管涉事的主要部门如房屋征收办、住建局、街道办相关负责人被“记过”处分,但此事牵出的远不止上述三个部门。

总之,“艾滋病拆迁队”事件折射了地方部门集体失职的弊病,是系统性的“不为”陋习。当地方多个部门都没有站好自己的岗位、守好自己的责任时,靠单纯的“记过”恐怕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因此,“记过”只能成为这一事件的惩戒,地方部门“集体”失职的问责与探因,才是类似“强拆”问题的整体告破。(《广州日报》唐金凤)

借立法权防范政府“有权就任性”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地方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是民众对一些地方政府立法乱象的揭示。良法善政,良法是前提。偏重维护部门利益的规章,难称良法,也难以获得民众的认同。当下之中国更渴望以“科学立法”来保障良法出台。

在《立法法》上,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治国”的含义并不是指地方政府借助于自己立法来治理民众,而是要地方政府首先受制于国家法律,且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现行《立法法》在第8条明文设定了“法律保留”原则,其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所有行政机构都不能随意将“立法”之手伸向民众的钱包,或突破上位法随意限制公民的合法权利。

“法制统一”是《宪法》第5条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这一原则即意味着违宪。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地方规章,都应坚定不移地奉行“法律至上”,模范地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只有各级政府模范地遵守法律,才能让人们真正形成对法律的合理预期。

近年来,破坏“法制统一”的地方政府规章屡有可见,《立法法修订草案》能关注这一现状,凸显的正是立法者的问题意识。对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立法回应,是个难能可贵的进步。(《京华时报》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