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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奠定国家的根本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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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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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系列讲座之主讲人:韩大元

上一讲诠释了宪法的定义,这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原则。

宪法的重要地位

宪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从宪法与国家的关系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首先,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根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宪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家标志等。

其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构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在修改程序方面,修改内容、修改时间、提议修改主体、修改权主体、修改程序等方面较之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如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一方面是为了使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获得最高效力的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宪法的稳定性。

最后,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宪法是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和依据,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须根据宪法;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和准则。这些原则决定了宪法发展的基本方向,规定了公民行为的根本准则,确定了立法活动的基础和指导方针。

1.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2条宣告了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同时规定了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既有直接民主,也有间接民主。

2.人权保障原则

从1991年起,我国政府开始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目前,我国已签署、批准和加入了25项国际人权条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原则从此成为一项明确的宪法原则,反映了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也是我们执政党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

3.法治原则

在宪法规范和宪法实践中,法治原则主要表现在:其一,形成以宪法为基础的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实现法治的前提;其二,法律真正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其三,制定的法律得到切实的实施,是判断法律是否具有生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4.权力分工与制约原则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代各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和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宪法》明确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职权范围。在纵向权力分工方面,宪法规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是授权法,它确立合理的授予国家权力的原则和程序,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合宪性;同时,宪法也是限权法,它规定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和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宪法的限制功能与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宪法以其特殊功能规定了国家机构的产生程序、职权与职权的具体行使等。(摘编自《法制宣传资料》201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