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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义务赡老抚幼“独生子女”和“空巢老人”的矛盾

  • 投稿呐嘟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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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秀平(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总编辑,从事法制新闻工作28年,各类著述300余万字。)

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是公民的法定责任。在我国的宪法中,“赡养父母、教育子女”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此外,在《婚姻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等法律中,都有与亲情和亲人之间财产、人身和精神抚育关系相关的规定。

“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2010年12月20日,年逾花甲的李全有(化名)和老伴儿王淑珍(化名)把40岁的女儿告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的女儿“常回家看看”。这起被认为是全国首例父母向子女讨探视权的案例恰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之际,有人提出把“常回家看看”纳入其中。所以,这起案件一经公布,立刻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

20世纪60年代,李全有和王淑珍夫妇的女儿李丽(化名)出生了。她在很小的时候与奶奶一起生活了6年,后来考上大学又公费出国留学。回国后,她成了一名大学教师并结婚生子。

李丽希望母亲帮自己带孩子。但是,王淑珍以“你哥哥家的孩子还要我照顾”为由拒绝了女儿的请求。母亲的“冷淡”对李丽造成极大伤害。2004年,因为一件小事,李丽母女激烈地争吵起来。在争吵之中,李丽放下“再也不回这个娘家”的狠话摔门而去,母亲也说出了“就当没有你这个女儿”的气话。从此,李丽没有再回娘家。

僵持中,6年过去了。由于无法打开和女儿之间的心结,王淑珍患了抑郁症。在无计可施之后,这位母亲把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她定期探视父母并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

在母亲和女儿即将对簿公堂的情况下,李丽单位的党委书记和李丽的舅舅决定出面进行调解。

2011年1月15日,王淑珍被请到李丽的工作单位。见到女儿后,她未语泪先流。李丽见状,急忙去给母亲擦眼泪。在母亲表达了自己没能在女儿有困难时给予帮助的愧疚之情后,女儿也对自己没有对父母尽责说了对不起。

2011年1月17日,王淑珍到法院撤回起诉。她告诉法官:“我女儿以后会常回家看我。”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精神慰藉”一章中,增加了“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内容。如果子女违反上述条款,父母有权到法院起诉。

事实上,发生在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官司正在日益增多。

在农村,由于养老保障欠缺,父母向子女讨要生活费用的赡养案件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而在农村老人要求物质赡养的同时,相当数量的城市老人希望得到精神赡养。用一位法官的话说,经济发展和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使身居城市的老人衣食无忧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感到“精神饥渴”。当这种需求不能被满足时,一些老人便诉诸法律,要求子女提供“精神赡养”。

大学生学费官司

2010年3月1日,《重庆晚报》刊登了一则题为《女儿状告母亲索要学费法庭上解开多年心结》的故事。刘芳是一名在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在她8个月大的时候,她的母亲用家里的全部积蓄投资的项目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投资全部打了水漂。不久,刘芳父母的婚姻解体,幼小的刘芳一直跟随父亲生活。上大学后,刘芳向母亲提出,希望母亲承担自己上大学的费用,但遭到母亲拒绝。

在激愤情绪的驱使之下,刘芳来到法院状告自己的母亲。由于她已经是年满18岁的成年人,立案庭的法官告诉她,法律无法强制她的母亲承担她的大学费用。换句话说,她告不赢自己的母亲。

其实,刘芳并不知道母亲的日子过得也很艰难。多年来,她一直靠打工所得的微薄收入养活自己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为此,母亲落下一身病。面对女儿考上大学却没钱交学费的状况,她曾偷偷落泪……当法官把这一切告知刘芳并意味深长地送给她一本《学会宽容》的书后,刘芳的心灵受到了触动,一直沉默的她放声哭了起来。

后来,在法官的疏导之下,母女俩从第一次见面的“剑拔弩张”到第二次见面“紧挨坐着”再到女儿说出“其实,我很想有个妈”,最终在法官说到母亲生病了还在为女儿挣学费时,泪流满面的女儿转身抱住母亲,喊出18年来的第一声“妈”。

刘芳向母亲讨要学费的案件关涉两部法律,《义务教育法》和《婚姻法》。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为大学教育在我国不是义务教育,再加上刘芳已经年满18岁,她的母亲没有为她提供生活费用和缴纳学费的义务。虽然对刚刚成年的大学生来说,大多数人都无力自行解决生活费和学费,但是,由于父母在法律上已经没有支付生活费和学费的义务,所以,一些父母没有供养能力或者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融洽而引发的诉讼,都以子女败诉告终。

家庭成员间的法律责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现行《婚姻法》中一条重要的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上来理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并列关系。从规定文字引申开来,它关系子女在“人生的早晨”需要父母扶持,父母在“人生的黄昏”需要子女的搀扶。正因如此,“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才得以广泛流传。说到底,亲人之间的关爱,要靠责任来支撑。当一个人年满18岁时,意味着从法律意义上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也必须去担当属于自己的责任。在把责任交给下一代的时候,上一代人首先应该告诉他们责任的内涵。

责任有时“很小”,它是一名中学生打完一场篮球一身汗水地回家后,把自己的衣服和鞋袜洗净晾干;责任有时也“很大”,它是一个人为自己设立一个目标后为之制订周密的计划并锲而不舍地靠近它;责任有时会“很具体”,它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远离香烟、白酒、赌博、毒品;责任有时会“很宽泛”,除对自身负责外,一个有责任的人还要对亲人、团队、国家甚至人类负起自己应负的责任。

“责任”一词包含了太多内容,是一个需要我们用一生时间去担当的大事情。因此,通过言传身教培养孩子的责任意识——包括家庭责任意识,比法律用强制的方式来推行法律责任更加重要。

延伸阅读

关涉亲情的法律

亲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可能涉及的法律,主要在民事方面,有极小的比例会涉及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法律事务。

在民事法律方面,规范亲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行政法律方面,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义务教育法》。

在刑事法律方面,与亲情相关的罪名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

随着公民生命价值意识的提升,虐待家庭成员案和遗弃案的数量并不多。

发生在亲人之间的刑事案件的消亡,应该是我们作为公民个人和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摘自《25堂法律启蒙课》,本书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