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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格森案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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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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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胡庆波 综合报道

2014年8月9H,美国警察达伦·威尔逊在美国圣路易斯县弗格森镇枪杀18岁非裔青年迈克尔·布朗后,一场被认为是美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最为严重的涉种族问题的抗议活动爆发,席卷全美多座城市。这一抗议活动的导火索——大陪审团的不起诉决定是经过怎样的法律考量后作出的?弗格森案又揭示了美国社会的哪些法律难题?

全美翘首等待的消息

当地时间2014年11月24日深夜,在经过了漫长的三个多月后,检察官麦卡洛克宣布了整个美国都在翘首等待的消息:负责非裔青年布朗被白人警察威尔逊枪杀一案的大陪审团最终认定“不存在可以对威尔逊警官提出起诉的任何可能理由”。随着上述决定从检察官麦卡洛克口中被宣布,身处集会现场的布朗的母亲失声痛哭并呼号抗议。与此同时,强烈的失望和不满情绪在人群当中急速蔓延。

弗格森镇以黑人为主体的居民表现得非常愤怒,因为他们认为这种执法是带有种族歧视性的,一些人也因而发起了暴力抗议活动。该抗议活动波及美国从东海岸到西海岸的170多座城市,甚至还包括加拿大的几个居民点。从纽约、华盛顿到洛杉矶、西雅图,数千名抗议民众走上街头。他们身穿写着“黑人的命(也)重要”、“没有公平,就没有和平”、“结束警察的残暴”等口号的衣服或手举写有类似标语的牌子;在示威地点,还发生了诸多起警察与民众的冲突。

11月29日,压力之下的威尔逊宣布辞职。他说,他不愿再看到任何人因为自己而受到伤害,希望自己的辞职有助于弗格森黑人情绪的愈合。据了解,虽然威尔逊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可能面临民事处罚,美国司法部正在调查此案。

大陪审团为何不起诉

在枪击事件之后,威尔逊面临的指控最重的是谋杀罪,最轻的是过失杀人罪。大陪审团必须在仔细检查证据之后,决定司法部门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大陪审团的组成及其功能,不像案件陪审团那样广为人知。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普通陪审团,都是由公民组成的。法庭通过在选民登记或者汽车执照申请登记名单中抽签,挑中陪审团的成员。普通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的案件,大陪审团则决定检察官是否应该起诉案件。普通陪审团通常只审理一起案件,大陪审团则要审理一批案件。如果大陪审团决定不予起诉,案件就不会到普通陪审团那里。

在大陪审团审理的过程中,只有检察官方面能出示证人。证人出庭不得有律师在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起诉之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会出现辩护律师。大陪审团的名单作为司法秘密受到法庭的保护。这次审理弗格森案的大陪审团在弗格森案之前就已经组成,所以,在成员的挑选上完全没有受到案件发展的影响。外界得到的消息是,大陪审团中有9位白人、3位黑人。

在弗格森案中,大陪审团需要决定下列数项罪名是否能成立:

一级谋杀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如种族歧视)而预谋杀人?

二级谋杀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在见到布朗之后心生杀机而故意开枪伤人?

故意杀人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在双方争执中有意过分使用暴力?

过失杀人罪:威尔逊警官是否在争执中非故意但却使用了过分暴力?

防卫过当:威尔逊警官在当时是否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对手中没有武器的布朗防卫过当?

执行公务中使用过分暴力:威尔逊警官当时是否在执行公务并在过程中使用了不当的暴力?

圣路易斯县的大陪审团在3个月时间里用了25天来取证,听取了60多位证人(包括目击者)的证言,检查了大量证据,经过两天时间的讨论之后才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根据检察官公布的详情,大陪审团的决定基于下面的一系列事实:

大陪审团同意,案件发生的时候威尔逊正在执行公务。案发之前,威尔逊刚刚完成了一项任务正开着警察的公务车返回。接近中午时分,警察的电台通告说,有两人刚刚抢过一家便利店,拿走一包价值48美元的雪茄。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头戴红色帽子,身穿白色汗衫、黄色袜子和短裤。威尔逊从电台中听到对抢劫便利店的嫌疑犯的描述,便问是否需要协助,得到了肯定的回答。几分钟后,威尔逊便在车上看到布朗和他的朋友约翰逊走在马路中间,妨碍了交通。他将车倒回去,对两人说了句:“为什么不走人行道?”但他马上发现,这两人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而且布朗手上拿着雪茄。于是,他便命令他们停下来,同时要求警察总部派人增援。

根据威尔逊在法庭上的陈述,体重132公斤的布朗走过来,就在威尔逊要下车的时候,布朗将他的车门用力关上,过来朝他脸上打了两拳。威尔逊拔出了枪,而布朗抓住他的枪说:“你这个胆小鬼,根本不敢开枪。”在抢夺的过程中,威尔逊扣动了扳机,在车内打了两枪。

证据显示,威尔逊的脸上有被打过的痕迹,肌肉与骨头受伤。他在车内开的第一枪打中了布朗的指尖。在威尔逊的枪上有布朗的DNA,证明两人曾经抢夺武器。在警车内外以及威尔逊身上都发现了布朗的血液和DNA,证明了布朗半身进入警车的说法。威尔逊在车内开的第一枪,枪口朝下射击,与出现武器争夺的说法吻合。车内搏斗的结果,是布朗的大拇指受了枪伤。

目击者说,枪响之后布朗逃跑,威尔逊下车追赶。之后几十秒中发生的事情,目击者就有了不同的陈述。布朗的伙伴约翰逊说,布朗先是逃跑,威尔逊朝他背后开了一枪。之后布朗转身,举起双手说:“我没有带枪。”但是,威尔逊依1日开枪打死了他。其他证人说,威尔逊起先并没有开枪,但是,布朗转过身来向威尔逊冲过去。这时,威尔逊才开枪将他打死。至于布朗是否举起双手、如何举手、举了多高、是掌心朝外还是握紧拳头,说法五花八门。

证据显示,布朗中的六枪都是从正面打的,否定了警察从背后开枪的说法。枪击的角度证明布朗当时正在朝威尔逊走过去或者跑过去。威尔逊警官在法庭上描绘了他自己当时的感受:“在那个时刻,他(布朗)看上去就是下决心要冲过子弹,看上去他对我向他开枪非常愤怒。他脸上的表情是直瞪瞪地看着我,似乎我根本不存在,根本不在他冲过去的方向。”

按照密苏里州的法律,警察在执法时如果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就可以使用致命的暴力。从威尔逊看到布朗,直到布朗被打死,这中间只有一分多钟时间。在审视过所有证据、听取过所有证人的证词之后,大陪审团认定,威尔逊警官当时的确感到生命受到威胁。因此,大陪审团决定不予起诉。

这一案件,在黑人社区引起了公愤。这种愤怒情绪也得到了其他社区许多人的认可与赞同。不过,根据美国司法独立的原则,公众情绪与行政部门和其他大人物的意见不能阻碍正常司法程序的进行。检察官与大陪审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于公众压力而违背司法精神;否则,如果让司法街头化,国家就有可能陷入真正的无法制的混乱状态。

急需变革的警察队伍

除了种族主义之外,弗格森案引起的最大担忧之一当属美国警察权的扩大。打死布朗的警察受到了普遍的批评,他被认为没有尽到对布朗生命权的保护义务,采用了和他面临的风险不成比例的武力。

此外,在弗格森冲突中人们发现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警察的“军事化”趋势。当地警察持有许多重型武器,他们在行动中动用了橡皮子弹、催泪弹和装甲车,甚至把军用枪支对准示威人群,这让许多美国人感到震惊。有鉴于此,美国总统奥巴马已经下令审查向地方警察提供类似装备的项目。

看来,在军工复合体利益集团十分强大的美国,当美军进一步从阿富汗战场上撤出更多武器装备、美国国内反恐形势仍然严峻之时,如何变革警察队伍以取得平衡仍是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