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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新增信息共享条例

  • 投稿七睬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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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l2月22日,国务院下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内容涉及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执行部门以及登记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责任,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条例》,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将实现多层次信息共享。国土部将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条例》规定,未来各级不动产信息将统一纳入国土部牵头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意味着,不动产信息将在国土系统内部各级共享。

在建立国土系统内部联网、相关部委信息联网的同时,加强了各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有无。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应加强彼此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皂、的互通共享。

除此之外,《条例》也对查询人作出具体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与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摘编自观点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