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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格森骚乱”的是与非

  • 投稿迎风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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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枪杀黑人青年的白人警察不予起诉引发的弗格森骚乱仍在美国蔓延。其原因是法律问题还是种族问题?

陪审团判决只是“让法律的归法律”

弗格森案与2013年曾引起轩然大波的齐默尔曼枪击案很相像。在齐默尔曼枪击案中,被杀的也是黑人,开枪的犯罪嫌疑人也被判决无罪。这种表面上的法律利益分配结果,牵动了不少人关于种族问题的敏感神经,但都难以证明大陪审团的法律结论与种族歧视有关。

弗格森案涉及的核心法律实体问题是,法律执行中使用武力,尤其是致命武力的权力和界限问题。美国许多大城市的警察局限制警察仅在被拘捕人表现致人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威胁的情形下才能使用致命武力。以此规则反观弗格森案,对现有证据争论的焦点是,威尔逊开枪时究竟是面对还是背对布朗。如果背对,这说明布朗并未威胁到威尔逊,反之自身则可能有威胁。而今,60位证人证言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而物证最终支持警察的叙述。

弗格森案牵涉的法律程序问题主要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实际上,即便是由高到低罪名(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防卫过当、执行公务中使用过分暴力等)中最轻的一项罪名,过分使用暴力也依然很难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另外,本案大陪审团由9位白人和3位黑人组成。白人虽占多数,但这个大陪审团并非专为本案而设,且组成比例与当地人口比例有关,具体人选也是随机选取。同时,由于本案的敏感性,大陪审团也经过了长达三个月认真的审理。因此,具体审理过程也很难说有瑕疵。

所以说,现今的判决于法律实体和程序上均无多大问题。当然,威尔逊“无罪”不代表“无过错”,且在刑事指控中,“极大可能性”也无法给被告定罪——举证责任在检方,陪审团无法定罪,并不就是受倾向性报道、舆论的影响,要“怪”就“怪”检方无法给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新京报》仝宗锦)

主要是美国种族问题的反映

黑人小伙儿布朗之死,在案发后以及大陪审团判决出来后,引发了大面积骚乱。究其原因,就在于它豁开了美国种族冲突的裂口。

美国的种族鸿沟,可以说是社会顽疾。尽管说从南北战争到民权法案,再到非裔总统奥巴马的历史性当选,种族歧视似乎已获改善。但应看到,近年来,美国族裔间的冲突时有发生。而多数族裔冲突,又发生在警察(尤其是白人警察)和非裔群体之间,这不乏因由。

《时代》周刊曾就该案刊文说:警察在选择过度反应的目标时其实并不是那么在意肤色,而是更加在意一种比埃博拉病毒更加让人痛苦的特征:贫穷。

贫穷,反映的也是族裔间阶层固化的现实。《洛杉矶时报》刊发了一组数据:黑人在财富积累、就业等领域都远逊于白人,大多数黑人仍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美国的白人失业率为5.3%,黑人失业率则高达I1.40/0;白人贫困率只有9.7%,黑人贫困率是前者的3倍。在弗格森镇,黑人占近7成,9成以上的警察却都是白人。

奥巴马上任美国总统已6年,但黑人总体失业率仍高于全国水平,黑人社区的社会治安状况依然不容乐观。于是很自然,黑人民权运动又回到了火山喷发式的周期性振荡轨道。而美国政府在处理此事上的做法,仍是高压制暴的执法方式、去种族化的司法处理……一套标准的操作程序,有利于吓阻想趁火打劫的暴力分子,却很难疏解民众抗拒情绪。而两党的政治精英们也大多不愿触碰复杂、敏感的种族平等问题,更不用说上台后就此推动大力度的改革。

不得不说,在当今美国,现实种族问题依然骨感。马丁·路德·金的梦,也依旧得追下去。

(《新京报》史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