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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江苏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始末

  • 投稿小耳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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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苏省镇江市的陈新(化名)来说,2013年无疑是个多事之秋。

一切纷争始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陈新根本不关心《公务员体检标准》有哪些内容,也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但从这一天起,这些法律、规章不再只是文字,而变成了“武器”。不同之处在于,《公务员体检标准》伤害了他,而《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则成为他的“反击利器”。

争取合法权益被拒

2013年8月初,陈新报考了江苏省镇江新区服务业发展局。在前期考试一切合格的基础上,他在体检后被拒录。陈新对记者回忆,2013年9月23日,他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接受体检。“由于他们的谨慎,在体检中,我抽了两次血,25日那天通知我进行复检”。经过两次体检,9月30日,陈新被告知体检不合格。在向对方求证原因时,被告知因为他是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陈新表示,他在报考这家单位时,招聘简章中并没有写明是公务员,也没有附上体检标准。“所以,在9月30日,他们告诉我有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2013年国庆期间,我在网上查阅了相关资料,才知道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中.一旦HIV抗体呈阳性,即体检不合格”。

镇江新区管委会曾对《江南时报》发表过情况说明,解释为何“艾滋阳性被拒录”。相关说明称,镇江新区服务业发展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机关工作人员时在公开招聘简章中明确:“体检、考察工作参照普通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标准。”在招考体检中,陈新被确认为HIV抗体呈阳性。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18条规定,他被认定为不合格。

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发后,陈新主动抗争。他说:“我去网上查资料,注意到我们国家有两部很大的法律—人大制定的《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10月8日,我同镇江新区服务业发展局人事部的工作人员交涉这件事情,还是被拒绝。”

走上公益维权道路

在拿着法律条文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被理睬的情况下,陈新选择求助公益组织——南京天下公(以下简称天下公)。之后,天下公为陈新发布了公开招募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信息。

成立于2011年的天下公是政府倡导型公益机构,致力于食品药品安全倡导及残障、性别、艾滋等领域的反歧视倡导。迄今为止,在全国5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中,天下公均参与协助。2011年11月28日,天下公曾公开发文征集第四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原告,在网上提供反歧视热线。

记者在与天下公法律援助事务负责人江亚萍沟通中获知,除了全国第四起、江西省的案子是征集到的以外。其他案子都是当事人主动联系他们的。联系方式包括公共邮箱、电话和网上的一些途径。江亚萍表示,早期的案件在网上的传播以及天下公在网上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其他当事人联系天下公。 一直从事公益活动的律师李瑁在看到天下公的公开招募后,向其表达了意愿。在考量律师的抗压力、经验以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因素后,天下公最终从几名律师中选择了来自上海的李珺。

2013年11月18日,事发一个半月后,陈新委托李珺向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递交材料,起诉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新区服务业发展局,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为原告办理人职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在李珺看来,这起案件并不是敏感性案件。李珺对记者表示:“或者说我个人认为这不属于敏感范围,它只是一个有法可依且系普通员工提出的朴素请求。如果可以改善一些相关机构的做法,这是一个非常积极向上的行为。”

在前期对事实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考虑到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工作等关系,原定于2013年12月20日的第一次庭审,在只有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到场的情况下,法官决定择期再审。

令陈新、李珺和江亚萍意想不到的是接下来漫长的审理过程。

《新华日报》有消息称,自2010年安徽省出现国内首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后,四川、贵州和江西三省各有一起艾滋病就业歧视诉讼。四名原告均是应聘教师岗位,在通过笔试和面试后体检时查出HIV呈阳性,而被当地相关部门拒绝录用。前两起诉讼原告败诉,第三起诉讼法院没有受理,第四起诉讼双方调解后原告获得4.5万元赔偿。

安徽省首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从2010年8月26日提起诉讼到2011年3月23日二审败诉,前后持续7个月;四川省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从2010年10月20日提起诉讼到2011年7月1日二审败诉,前后持续近9个月;江西省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从2012年11月26日正式提起诉讼到2012年1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前后持续1个月。

本案作为江苏省首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从递交起诉书到最后结案,一审的时长刷新纪录,持续了10个月,前后一共开庭审理4次。

给后面的案件做榜样

2014年1月17日,陈新前往法院进行庭前笔录,一审第二次开庭审理于2014年2月17日正常进行,庭审历时4个小时,当庭未宣判。庭审中,被告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三个主要观点是:其一,政府雇员等同于公务员,因此,应按照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进行体检;其二,拒绝录用不是因为体检不合格,录音证据中政府官员的说法不代表公务员机关的意见;其三,公务员体检标准是有效的法律依据。

对此,李珺也提出三个观点:其一,无论原告是政府雇员还是公务员,被告都不能设置歧视性条款;其二,录音证据中被告一方为人事部负责人,直接负责此次招聘,他的说法完全可以代表被告;其三,公务员体检标准不是有效的法律依据,只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2014年3月24日下午1点半,本案在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庭审中,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新增了三个观点:一是不录用决定是集体作出的,电话录音证据中工作人员的言论(拒绝录用是因为体检不合格)不能代表集体;二是该集体决定作出的依据不是原告体检不合格,而是其他原因;三是原告因故未参加第三次体检,即视为放弃体检。

5月初,法院通知李珺律师,法院将主持调解。这是案件在两次开庭后的一个新进展。但这一次调解并不成功,双方的分歧太大。

9月10日前后,法院再次通知原告,案件将于9月19日进行调解。从通知准备调解至进入调解阶段,之间间隔4个月。在开庭调解前,陈新及李珺从法官处了解到,被告愿意调解,但拒绝事先提供调解方案,且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将由律师代理出庭。为了案件能得到解决,陈新和李瑁在被告没有提供调解方案的前提下,仍然选择参加调解。

在法官以及双方代理律师的积极争取下,案件在第四次开庭中直接进入调解阶段。经过一整天的谈判,在当日下午6点,双方当事人就调节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持续时间长带来的不仅是当事人精力和花费的巨大投入,而且更多的是陈新的顾虑越来越多,压力也越来越大。

李珺表示,选择和解是考虑了很多综合因素。“我在与当事人谈的时候,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如果这些原则达不到,我们宁愿不和解,宁愿诉讼到底。当时,我们做好了为本案作出个人牺牲的准备。因为他自己很清楚,他站起来并不是为了他一个人。”李珺强调,最终选择并达成和解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法官和对方代理律师的不断努力;另一方面,当事人确实是精力、花费很大,也希望有个实际的结果,希望给公众一个结果,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

李珺解释他们秉承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结果不能比之前的案件差。“我们不说比之前的案件有多成功、争取多少赔偿金,但是不能比前面的差。因为我们需要给后面的案件做出榜样。”

对于案件最终以和解结案,李珺和陈新均表示很无奈。李珺认为,他们希望法院出具正式的调解书,以调解的形式结案,但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最后以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撤诉、被告对原告进行口头道歉、原告获赔4万元结案。

消除偏见与歧视

不同于陈新和李珺深深的无奈感,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东南大学人权法研究所所长龚向和教授很积极地看待这起案子。龚向和认为,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出现,表明中国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进步很明显:“随着中国公民人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中国法制的愈加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对中国社会司空见惯的现象已经不能忍受,慢慢地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平等权利。随着社会对艾滋病认识的提升,整个社会对艾滋病患者也赋予了极大的同情与宽容,对这部分人的生存和发展给予了更多的照顾。在这种情况下,艾滋病人的人权意识觉醒,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争取就业权等平等权利。这是很好的现象。”他还强调,随着人权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对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保护,也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司法机关也逐渐改变以往的观念,从艾滋病患者人权的角度去保护他们的权利。“我是比较乐观的。”他说。

在龚向和看来,江苏省首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中的多次开庭审理很有必要。因为审判是一个明辨是非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争辩有利于澄清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也有利于法官作出公正裁判。他说:“审理过程也有宣传的作用,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让全社会知道艾滋病患者也有工作的权利,有与其他人平等工作的权利。同时,也让整个社会知道这种案件可以上法院,那些受过艾滋病歧视的人会效仿诉讼。”龚向和还认为,随着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不断出现,未来遇到类似案件时,法官会侧重从保护患者权利的角度、从法治的角度去受理和审理案件,也会更大胆、更有经验、更有能力裁判这类案件。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于方强也表示,本案的结果具有标志性意义,表明尽管与全国性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性或部门规章在现实中很难纠正,但司法实践已站在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这一边,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

于方强还告诉记者,艾滋病以及艾滋病所带来的歧视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仅是医疗问题,而且关系社会治理、法治和平等。这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共识。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持续发生已经表明,单纯靠政府进行科普宣传远远不够,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为艾滋病人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在制度上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让他们能享受基本的社会权利。这是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全国第一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当事人小吴曾经说过:“艾滋病歧视是一堵墙,需要更多人一个一个地去撞。”同样,江苏省首起艾滋病歧视案当事人陈新也表示:“现在,我去撞了这堵由于科学和理性缺乏而筑成的厚实的墙,我相信我不会是最后一个……艾滋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偏见与歧视。希望大家能握起我们的手,用每个人最微小的力量和实际行动,破除任何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我们希望和大家一样共同生活在阳光下。”

记者手记

愿社会歧视病不再蔓延

艾滋病传播的途径有三种:母婴、血液、性传播。尽管从个人角度来说,有时不免好奇这些艾滋病病原携带者究竟是为何被感染。但是,作为新闻工作者,我知道自己无权过问别人这种隐私。

不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患病的原因是什么,这个社会都要给予他们公正的待遇。试想,这些患者原本要承受疾病带来的痛苦,若再遭受社会的歧视,对他们来说,何尝不是双重痛苦?尽管有时候歧视是因为恐惧,恐惧是因为无知——很多人并不知道正常的接触并不会传播艾滋病。

目前,全国已经有六起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的案子,基本获得满意解决的还寥寥无几。我们甚至不需要和那么多司法工作者谈法律,不需要向社会大众宣传艾滋病的科普知识,只需要扪心自问,如果自己或者自己的亲朋患有类似被歧视的疾病,你会作何感想?一个社会的制度和观念如果不能正视患者的正当权利,那么,显而易见的是,这个社会的“病”比那些被歧视者所患之病更重。愿社会歧视病不再发展,不再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