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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保护不雅言论吗?(上)

  • 投稿梁千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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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做一项研究时,需要一些英文资料,托一位在美国读书的朋友在当地图书馆查找。朋友开玩笑说:“你要查的东西没什么不健康内容吧?否则,我还得去申请解除屏蔽呢。”“图书馆的电脑怎么会被屏蔽?”我问。朋友解释,所谓“屏蔽”,其实是指公共图书馆电脑上安装有过滤软件,这类软件会将所有暴力、色情网页自行屏蔽,成年人如果确因专业研究需要浏览相关网页,可以申请管理人员卸掉过滤软件。

挂掉电话,我的疑问仍未解除:视言论自由如生命的美国人,怎会轻易容忍图书馆电脑被装上过滤软件?为此,我详细检索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美国政府在互联网管制方面的努力,完全是一段反复碰壁的“血泪史”:坎坷不断,输多胜少。

美国的网络言论自由第一案

1996年,互联网刚刚兴起,美国国会就推出了《通讯净化法》。该法部分条款规定:如果有人通过互联网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不雅”或“明显令人不悦”的资讯,将被处以巨额罚款或两年以下监禁。由于立法者对什么是“不雅”资讯语焉不详,许多成年人认为自己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比如,如果对“不雅”作过于宽泛的解释,一名与17岁少女恋爱的男子,很可能因为在网上聊到性爱话题而被捕;教师在网上向学生推荐阅读书目,万一这本书内容“不雅”,教师也可能被迫究责任。1996年2月,《通讯净化法》刚出台,就遭遇网民群体抵制,许多网站管理员将网页变黑48小时,以示抗议。

与此同时,美国公众自由联盟、人权观察、美国作家协会等20多个团体也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通讯净化法》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审理此案后,认为“不雅”一词确实含混不清,命令暂停适用该法相关条款。紧接着,联邦地区法院将《通讯净化法》相关条款彻底封杀。时任司法部长的珍妮特·雷诺不服,代表政府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此案即美国的网络言论自由第一案:雷诺诉美国公众自由联盟。

其实,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时,全院只有一台公用电脑可以上网。然而,1997年6月,9位大法官仍然以7票对2票宣布维持下级法院判决。

斯蒂文斯大法官的判决意见指出,互联网虽是新兴事物,但将来必定成为人们充分表达各类言论的场所。《通讯净化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值得肯定。但是,何为“不雅”,什么是“明显令人不悦”,法律尚缺乏明确界定。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人们在讨论同性恋、避孕、防治艾滋病、成人文学作品等话题时,也有可能触犯法律。更重要的是,互联网技术并没有发展到让信息发送者清楚地了解接收方实际年龄的地步。所以,《通讯净化法》是以不让未成年人接触潜在有害言论为借口,限制多数成年人的言论自由,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

大法官裁定《儿童在线保护法》违宪

《通讯净化法》牺牲了,国会再接再厉,又在1998年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这次,立法者禁止所有商业网站刊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内容。至于什么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该法借鉴了最高法院既往判例对“淫秽”的定义,认为应以“当下的社区标准”为判断依据。也就是说,以当地目前的社会环境来判断,看相关内容能否挑起普通人的淫欲。

《儿童在线保护法》通过后的2002年,又被美国公众自由联盟告上法庭,理由还是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与1997年相比,互联网在2002年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公众自由联盟认为,互联网无所不在,“当下的社区标准”这一界定过于宽泛。如果一个人跑到那些公认既传统又保守的社区提起诉讼,任何与性相关的内容,哪怕是几张身穿比基尼的泳装女郎照片,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

这次,最高法院并没有采纳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的意见。大法官们认为,“当下的社区标准”本来就是最高法院创立的,国会将这一标准吸收到法律中,不存在违宪的问题。但是,他们同意将此案发回下级法院重审。

2004年,当案子再次来到最高法院时,大法官们最终裁定《儿童在线保护法》违宪。他们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通过在电脑上采取“阻拦”或“过滤”措施,可以预防子女接触到有害信息。既然如此,政府没有必要以强力手段限制商业网站的言论自由,这样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则”。国会的努力又失败了。

国会另辟蹊径后获胜

2000年,国会推出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这次,国会不再直接管制网络言论,而是要求由联邦资助的公共图书馆在馆内电脑上安装过滤软件,屏蔽掉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内容,凡不予配合者将被停止联邦财政拨款。

法案执行后,一些成年读者很快感到不便,因为过滤软件不够完善,许多不该过滤的内容也被屏蔽掉了。

基于上述原因,美国图书馆协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该法中关于安装过滤软件的规定违宪。2002年5月31日,联邦地方法院判定《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违宪。法官认为,阅览者在公共图书馆的电脑上查阅信息、发表言论,使公共图书馆提供的网络服务成了“公共论坛”。对其言论施加任何限制,都有违宪之嫌。此外,过滤软件并非万能,会不当过滤掉许多有用资讯,《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相关内容给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带来了不当负担。政府方面不服裁判,官司一路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有趣的是,这次,最高法院却认定《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合宪。法院意见认为,讨论《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的合宪性,首先应界定公共图书馆在现代社会扮演的角色。公共图书馆电脑与家用电脑不一样,是为读者研究和学习提供协助的工具,并非用于发布言论。所以,不能被看作“公共论坛”。如果你因为研究或合法目的确实需要浏览某些网页,完全可以申请解除屏蔽,这样就不存在有用信息被“不当过滤”的担忧了。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进一步指出,该法并没有直接限制言论自由,只不过是在行使国会拨款权罢了,并没有动辄威胁罚款或施以刑罚。

正是因为秉持这样的务实态度,美国的互联网管制法律逐步完善。在美国电视或广播节目里,不雅言论引发了哪些纷争?法律保护这些言论么?

(未完待续,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