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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富翁,将家产分给两任妻子后艰难度日

  • 投稿孙慕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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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是盘锦远近闻名的农民企业家,最辉煌的时候在人民大会堂开过会。60岁那年他决定退休,将名下财产分给两任“妻子”他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幸福的一妻一妾的晚年生活。然而,他的美梦破灭了。

文/王智 隋冠卓

他叫陈宝明,于1946年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远郊的一个小村庄。《村志》上对他的描述中提到他有两位妻子,其中一个小他20岁,他与这两个女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了近10年,两个女人相敬如宾,他是这个家的“家长”;他在人民大会堂开过会,得过各种荣誉证书、奖牌,还人过《名人大辞典》。

如今,他房无一间,靠租房居住,有时还借钱维持生活。他向另一位妻子张菊(化名)讨要家产的官司经历了法院10次审理,一直未能胜诉。2014年5月20日,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给陈宝明发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至此,陈宝明向张菊讨要家产的官司暂时告一段落。他为什么会落到如此境地?

靠勤奋成为“万元户”

20世纪60年代,陈宝明投奔黑龙江省的亲属,并与当地姑娘梅华(化名)结婚生子。在黑龙江生活了十余年后,陈宝明又举家回到盘锦,开始在黑龙江和盘锦两地从事粮食买卖生意。他还对粮食进行深加工,开了一家豆制品加工厂。靠勤奋,他成为盘锦市第一批“万元户”中的一员。“20世纪80年代,我每个月都能赚个万八千元钱。到了90年代,我每个月上税就需要小2万元。”陈宝明说。

后来,陈宝明利用手里的上百万元积蓄开起了饭店。“那是当时数一数二的饭店。人们去吃饭得排队,吃一顿饭就得四五百元,相当于普通人一个月的工资了。”一名老盘锦人回忆说。

不过,让陈宝明最为得意的是,不是他作为优秀企业家代表到人民大会堂开会,到政协礼堂看节目、吃国宴,而是在经营饭店时他有两位妻子,而且与这两位妻子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且相敬如宾。

祸起“分家”协议

1995年,陈宝明认识了在盘锦一家酒店从事服务工作的张菊。张菊比陈宝明小20岁,与陈宝明的大女儿年龄一样大。陈宝明认识张菊的时候,张菊未婚,但是自己却带着一个两岁的孩子。后来,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陈宝明的妻子梅华也默认了丈夫与张菊的关系。1997年,张菊和陈宝明的儿子出生。

在陈宝明的相册里,有多张他与张菊和梅华一起合影的照片。照片中,张菊站在梅华的身后,双手扶着梅华的肩膀,两个人都面带微笑,透露着一股亲情。

不过,由于“一妻一妾”的这种关系在法律上不被允许,1999年,陈宝明与梅华协议离婚。但离婚不离家,三人还是在一起生活。而且陈宝明答应梅华不会再与任何人结婚。所以,陈宝明与张菊之间一直没有领取婚姻登记证书。

2003年,陈宝明和张菊一起照了一张合影照。照片的底色是大红色,张菊穿着一件红色的上衣。“这张算是我和她的订婚照。”陈宝明表示。

经过多年的打拼,置下了不菲的家业后,陈宝明也累了,想闲下来享受一妻一妾的幸福生活。于是,在2004年1月1日,陈宝明与梅华和张菊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宏宇酒店所有产权、设备归梅华和梅华的孩子所有、使用,并承担外债45.1万元。

2.宏宇足疗城所有产权设备张菊和张菊的孩子所有、使用,并承担外债29万元。

3.陈宝明的生活费用,吃、穿双方负责,随意在哪一方呆,每月每方给付陈人民币1000元。大事双方负责(天灾、病老)。

双方同意后不得反悔,从即日起执行。如有违背,收回双方所有财产,归陈宝明所有。

在分家协议的明细账中,陈宝明又与梅华和张菊约定:

房产分到各一方未经陈宝明同意不得私下卖掉,各方产权物权都有陈宝明的一半,等陈死后各方交给儿子。双方不得争议。

“当时,我家的家业就这两块。酒店当时是1200多平方米,餐厅20多间,员工有100多人。不过,酒店的位置相对偏远。足疗城位于盘锦客运站附近最繁华的商业街上,面积近400平方米,要是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每平方米能卖2万元吧。”陈宝明表示。

2005年7月4日,陈宝明与张菊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表示:

双方同居10年,并且再次明确足疗城归张菊和孩子所有,张菊每月给付陈宝明1000元生活费,陈宝明不得参与和干扰足疗城的经营。

本以为这些协议签订了以后自己就会过上无忧无虑且无须再操劳的幸福生活,陈宝明没有料到,其后的生活并不像他想象得那么美好。自2008年7月起,张菊便不再给付陈宝明每月1000元生活费。而此时,酒店一方的经营逐渐败落,几乎难以为继。

起诉收回家产法律不支持

2009年8月,陈宝明将张菊起诉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以张菊违约为由,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收回足疗城的所有产权。此时,陈宝明还不知道同年6月足疗城就已经被张菊卖掉了。

“我和他根本就没有同居过,足疗城的房子都是我自 己花钱买的。2007年9月我就结婚了,我和他一点儿关系 都没有了。2008年我出了一场车祸,自己还要带着两个孩 子,我就把足疗城卖给我妹妹了。我现在是替我妹妹打 工,她每个月给我开3000多元钱。”张菊表示。

在法院的答辩中,张菊认可当初双方和三方签订的协议,对于自己不给付陈宝明1000元生活费是因为陈宝明到足疗城打闹、毁物不赔偿,用这笔生活费折抵了财物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协议是有效协议,张菊一方也愿意继续履行。2010年4月7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驳回陈宝明的诉讼请求。陈宝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同居10年,2005年签订的最后一份协议里面没有约定“张菊违约,陈宝明收回房产”的内容,张菊也愿意继续支付生活费,并愿意补齐之前欠的生活费。2010年7月15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此前一审判决,判决张菊从‘2008年7月起每月给付陈宝明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陈宝明去世时止,但对陈宝明要求张菊返还开设足疗城的房屋和设备不予支持。

对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陈宝明仍不服。2010年12月29日,陈宝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3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就在这一年年中,陈宝明的原配妻子梅华因车祸去世,酒店无法经营,房子出租,年租金为7万元,由陈宝明接管。

从2011年到2014年1月,陈宝明的案件经历了法院的10次审理。当他再次因为败诉选择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他遇到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根据有关规定,陈宝明只得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并无不当。2014年5月20日,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对陈宝明的监督申请要求决定不予支持。

现在的陈宝明依旧一个人租房居住。每年秋季,他制作卤螃蟹销售,每斤螃蟹能赚10元钱。此收入是他的基本生活费,有时候他甚至要借钱维持生活。酒店的房租,扣除每月要还贷款外,还要维修房屋,所剩无几。

“官司肯定要打下去,我都70岁了,这个官司已经成了我的精神支柱了。唉,我多想能有几间属于自己的房子啊!如果有房子,我就开家小旅社。”陈宝明无奈地说。

最近,陈宝明又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仍期待着自己能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